法治首先是“治官”
當代聲音
作者:本刊評論員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強調“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依法治國方略對政府及官員行為提出更高要求,“治官”之道擲地有聲,值得期待。
依法治國、依法治省,我們需要明確的一個重要理念,是把行政權力或者把握公權力的具體組織和個人行為,規製在法治框架之內,簡而言之,法治必須嚴格“治官”。“治官”之所以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求公權力帶頭守法,為整個社會規範運行樹立風清氣正的行為標杆。公權力守法,才有資格談“執政為民”。
就在我們身邊,“法治就是‘讓老百姓聽話’”的錯誤觀念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必須及時糾正。以前有“窮山惡水出刁民”之說,但那是在信息極端封閉、法律製度極端不健全的社會環境中,一些人對民眾訴求做出的主觀議論,並不完全符合實際。而今,法律製度及其體係日趨完善,評判、解決民眾訴求的思維和方式,都需與時俱進,把利益糾葛的化解、民眾怨氣的平息,引入法治軌道,不能魯莽行事,製造新的社會矛盾。
對黨政幹部而言,權力來自於人民、來自於法律,任何超越黨內規章、法律製度的行為,都會讓黨和人民的利益受損。為謀一己私利的腐敗行為、為求“工作順利推進”對群眾采取簡單粗暴的壓製辦法,都為黨紀國法所不容,與“人民至上”的為官之道背道而馳。在依法治國或依法治省的新階段,黨政幹部必須主動提升法治修養,為全社會作出遵紀守法的表率。
以法治為基準劃定政府行為邊界,為“有形之手”明確權力空間,這也是規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它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包括政府都要履行承諾、尊重契約,特別對政府而言,公權力的濫用,會導致市場秩序的嚴重扭曲,削弱市場經濟的生存根基。
在我們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活動的情況隱蔽性很強,危害很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從發展市場經濟的層麵講,這是淨化市場環境、把市場經濟引入法治途徑的有力舉措。
建立一個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市場經濟,法治是必經之路。市場經濟不活躍、改革開放程度不高的地區,對法治的要求不應該降低標準。隻有嚴格的法治,才能把政府不作為、亂作為以及腐敗等影響經濟發展的“疾患”限製在最小範圍內,才能保障合同契約的有效履行,才能提高市場主體參與地方建設的積極性,才能獲得更高的資源配置效率。
限製公權力、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最終都是為民生構築、夯實製度與物質“防火牆”,擴大人民福祉,為百姓提供源源不斷的發展福利。有法治的地方才有更好的民生,法治為民生的持續改善提供保障,這正是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題中應有之義。
依法治國,老話題,新使命。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使法治理念得到廣泛而深入的傳播。“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係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各層麵都有相當繁重的工作需要推進,依法治國任重道遠,各方當為此不懈努力。(執筆/嶽 振 責任編輯/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