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證券法》修訂看我國金融立法的改革趨勢(1 / 2)

從《證券法》修訂看我國金融立法的改革趨勢

商界論壇

作者:林春豔

摘 要:2014年8月13日,修訂後的《證券法》正式實施,根據此次修改所透漏的精神讓我們對2014年之後即將新出台的新《證券法》的全貌和今後我國的金融立法改革趨勢充滿各種想象。

關鍵詞:金融;注冊製;披露製;民事責任

距2006年《證券法》的實施至今已有9年的光陰,在這9年的時間裏中國的資本市場、金融市場等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2006年實施的《證券法》顯然早已滯後於當前的資本市場環境,於是修訂《證券法》成為了當務之急。

終於在2014年8月31日時,修訂後的《證券法》正式通過並施行。此次修訂僅僅修改了五處,主要修改的是投資人發出收購要約時的程序問題,簡化了收購的程序,即投資人在收購時不需要在向證監會報送報告書了,隻需要公告即可。此次修改體現出了國家機關逐步減少對市場的幹預、減政放權的立法趨勢。對“第八十九條”的刪改簡化了對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的管理,提高了收購的便捷性。沒有繁瑣程序的束縛,筆者相信,第三方收購人發起的要約收購將會大幅增加。

《證券法》的修改與金融立法的改革密切相關,現筆者結合上述2014年《證券法》小幅修改所透露的鋒芒對我國以後金融立法的改革趨勢的預測提出以下幾點拙見。

一、股票發行“核準製”改為“注冊製”的改革趨勢

“IPO注冊製”意指: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人依法律規定將和股票發行相關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公開,製成相應的文件,送交構審機構審核,該機構隻負責審查股票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隻做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的這樣一種製度。

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係”的號召在一《決定》的文件中被提出。此《決定》為資本市場改革落實了方向。

和現行的“IPO核準製”相比,注冊製改革如果成為定論就勢必會減弱國家對“IPO”的監管力度,中國股市市場化進程中的最大障礙就是國家對股票發行的過度行政幹預。“注冊製的改革”會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人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成本,提高公司上市的效率,減少社會資源的耗費,這樣大量的資金會在短時間內湧入市場,並在資本市場內得到快速的配置,產生更多的社會財富,進一步推動生產和消費。綜上看來,筆者認為IPO注冊製改革成已是大勢所趨,定將成為今後我國金融立法修改的重中之中。

二、推動《公司法》的進一步改革的改革趨勢

“證券”和“公司”是資本市場敏感的詞彙之二,它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同樣,《公司法》和《證券法》也是如此。首先來看《公司法》它調整的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這裏的公司包括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非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和不發行有價證券的一般的公司;再來看《證券法》它調整的是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包括公司企業的也包括非公司企業的。這樣一來就不難看出二者的之間的關聯了。總體來看,兩部法律的調整的範圍雖不完全一致,但二者都把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終極目標。

如果說《證券法》的修改是重頭戲,會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各個方麵產生各種影響。那麼對《公司法》而言,也勢必會發生改變。《證券法》第八十九條的修改使得第三人收購變得容易起來,這必然會反過來促進公司內部的運作,使公司的管理層們更加謹慎的管理公司,因為稍有差池,就很容易被第三人收購。從而公司管理製度、監管製度、運營製度也將隨之改變,從而《公司法》進一步改革的改革趨勢將不斷顯現。

三、重構我國股票發行信息披露製度

倘若股票發行“核準製”改為“注冊製”可成為定論,那麼為了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注冊製”就需要其他更為嚴謹的製度來支撐它,所以重構我國“股票發行信息披露製度”會成為重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