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國家的障礙
一家言
作者:袁偉時
1999年3月15日,中國修改《憲法》第五條,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第一款,法治成了憲法的內容。可是,在中國,紙麵的東西要轉化為現實是極其困難的。一個主要阻力就是“不能放棄國內和國際的階級鬥爭”。十多年來,周永康掌握政法大權,以維穩和反對顏色革命為借口,踐踏法治,留下許多劣跡。
更令中國在世界蒙羞的是:2013—2014年間,一些人明目張膽醜化和妖魔化憲政。在各界有識之士義正詞嚴駁斥下,反憲政的馬前卒原形畢露;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采納了憲法至上和實行的觀點。
不過,“人是思想的囚徒”。要落實這些共識,必須認真清理某些根深蒂固的錯誤觀點。肆虐已久、危害很深的階級鬥爭論尤其值得人們關注。
曆史的回顧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中國卷入將階級鬥爭理論付諸實踐的旋渦,這場近一百年的理論和實踐紛爭至今尚未止息。把一部多姿多彩的人類曆史簡單化為兩個階級的勝敗史,沒有幾個人會信服,不值得再費時間討論。讓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開始,簡要回溯曆史,看看把這一理論推至極端的惡果吧。
這個時期中國共產黨既講階級鬥爭,也講階級調和。
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依據。這個文件規定構成“人民”的四大階級(工、農、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要消滅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和地主階級。如果把帝國主義也當作一個階級,那就是七大階級你死我活的鬥爭了。
而它同時規定“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公私兼顧、勞資兩利”,並享有各項政治權利。講的是四大階級合作和利益調和。
不過,在同一年3月通過的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即毛澤東的報告)中卻規定:“中國革命在全國勝利,並且解決了土地問題後,中國還存在著兩種基本的矛盾。第一種是國內的,即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第二種是國外的,即中國和帝國主義國家的矛盾。”(《毛澤東選集》第四卷)
在當時的語彙中,一以貫之的是以階級和階級鬥爭的觀點觀察一切社會現象,其中的主要矛盾或基本矛盾又規定或影響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確定了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間的矛盾為國內的基本矛盾,不但《共同綱領》規定的四大階級共贏的條款日後被棄如敝屣,處理其他社會問題也毛病百出。
縱觀中國共產黨的曆史,大部分錯誤都出於侵害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為此習慣性地給後者塗上各種階級色彩)。共和國成立前夕,犯此類錯誤的端倪已見。1947年11月30日,在致斯大林的電報中提出:“隨著民主同盟的解散,中國中小資產階級民主黨派也不存在了。……在中國革命最終勝利的時候,將仿照蘇聯和南斯拉夫的模式,除了中國共產黨之外的所有政黨將應當從政治舞台上消失,從而將極大地鞏固和加強中國革命。”(沈誌華編:《中蘇關係檔案》)
這種極端主張,連斯大林也不讚同。他在1948年4月20日給毛澤東的複信中提出:“我們不同意這樣做。我們認為,代表中國老百姓的中間階層和反對蔣介石集團的中國各反對派政黨還將在很長的時期內存在。中國共產黨應該與他們合作以反對中國反動派和帝國主義列強……。這意味著,暫且還不必實行整個土地的國有化和廢除土地的私有製、沒收從小到大的所有的商業和工業資產階級的財產,以及不僅沒收大地主的財產,而且沒收靠雇傭勞動生存的中小地主的財產。有必要等一個時期再進行這些改革。”(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