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傳》認為不言衛滅,是為桓公諱,不書城者為不與諸侯專封,都能言之成理。但它解釋經義的基礎卻不牢靠。“蓋狄滅之”為揣測之辭,幸好所言時中,不至於產生大的謬誤。《穀梁傳》釋義與《公羊傳》相似,而竟隻字不提滅衛的事實,說理更顯得空洞。閔公二年《經》雲:“狄入衛。”《左傳》雲:“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侯)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宋桓公)立(衛)戴公以廬於曹。”又雲:“僖公)二年,封衛於楚丘。……衛國忘亡。”據《左傳》,則閔公二年狄入衛即滅衛,僖公二年城楚丘實封衛,確然無疑,與《公羊》、《穀梁》之釋義可以互相印證。兩傳苦於不能確知史實,故於《經》書狄入衛均無一言,而釋城楚丘,或語氣遊移,或閃爍其辭,令人對其可靠性產生懷疑。
例三:
僖公五年《經》:冬,晉人執虞公。
《公羊傳》:虞已滅矣,其言執之何?不與滅也。曷為不與滅?滅者,亡國之善辭也。滅者,上下之同力者也。
《穀梁傳》:執不言所於地,縕於晉也。
兩傳釋《春秋》書“執”之義,均未得要領。虞之亡,因虞公貪財,不聽宮之奇“唇亡齒寒”的忠告,兩次假道與晉伐虢。《左傳》雲:“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公羊傳》僖公二年雲:“虞公)終假之道以取郭,還。四年,反取虞。”《穀梁傳》亦雲:“獻公亡虢。五年而後舉虞。”據《左傳》,晉滅虢滅虞同在僖公五年十二月,晉人一舉而滅兩國,這是理解經書執虞公的關鍵。《公羊》、《穀梁》誤認為滅虢在僖公二年,不明晉順道滅虞的事實,故解說經義亦多隔膜。
例四:
僖公十七年《經》:夏,滅項。
《公羊傳》: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桓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此滅人之國,何賢爾?君子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嚐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穀梁傳》: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為賢者諱也。項,國也。不可滅而滅之乎?桓公知項之可滅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滅也。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君子惡惡疾其始,善善樂其終。桓公嚐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為之諱也。
《左傳》雲:“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九月,公至。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由於經文“滅項”無主詞,導致三傳理解迥異。考之史實,揆諸情理,參以《春秋》行文之例,滅項者應為魯國而非齊國。《公羊》、《穀梁》主名既誤,所作解說也就失去了依托。兩傳不能揭示《經》書“夫人薑氏會齊侯於卞”“公至自會”與“滅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書法大義,也是因為不了解事實真相。
例五:
襄公十三年《經》:夏,取詩。
《公羊傳》:詩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係於邾婁?諱亟也。
《左傳》雲:“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公羊傳》以詩為邾婁之邑,而《左傳》則認為是國。由於了解史實的程度存在差異,它們甚至對基本事實的定性都無法統一。而對於《春秋》書法及其含義的理解,更是判然有別。不管它們誰對誰錯,都足以證明事實對於解經的重要性。昭公四年《經》雲:“九月,取鄫。”《公羊傳》雲:“其言取之何?滅之也。滅之則其言取之何?內大惡,諱也。”《左傳》則雲:“九月,取鄫,言易也。莒亂,著丘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此例《公羊傳》以鄫為國,而《左傳》認為是邑,情況正好與襄公十三年之例相反,而事實為解經之根本,其理則一。
(三)揭舉隱諱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春秋》多不可書見之文辭,而隱諱為其中之一。《公羊傳》閔公元年雲:“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穀梁傳》成公九年雲:“春秋》)為尊者諱恥,為賢者諱過,為親者諱疾。”《春秋》隱諱,在弑君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隱諱作為《春秋》重要書法,對於體現作者的“微言大義”起著重要的作用。隱諱之目的,並不是將某些事件完全抹去或者加以歪曲,而是經過某種獨特的處理,在更深的層次表現作者的思想與見解。後人探求《春秋》書法及其微旨,必須聯係本事。
例一: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傳》: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公羊》、《穀梁》確認隱公被弑的事實而未作具體說明。《左傳》雲:“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館於洩氏。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左傳》的記載,可為隱公被弑和《春秋》之有所“隱”及“不地”之立論依據。
例二: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傳》:子卒雲子卒。此其稱子般卒何?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子般卒何以不書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見則日。
此年經文書法最重要的一點是諱弑書卒,《公羊》、《穀梁》均未言及。《左傳》雲:“子般即位,次於黨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其事既具,則《春秋》隱諱之義,自不待明言。
例三: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穀梁傳》: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左傳》雲:“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軏賊公於武闈。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賂求共仲於莒,莒人歸之。及密,……乃縊。……閔公之死也,哀薑與知之,故孫於邾。齊人取而殺之於夷,以其屍歸。僖公請而葬之。”《左傳》所載史實,對於理解《春秋》,為必不可少之依據。《春秋》之法,君弑賊不討不書葬。共仲、哀薑既伏其辜,閔公仍不書葬,顯然不能用“賊不討”來解釋。《公羊傳》以為共仲不誅,體現了“逸賊緩追”的“親親之道”,正因不明事實而昧於大義。《穀梁傳》認為“不以討母葬子”,其義頗精,但也必須參考《左傳》所載史實方始明了。
例四:
文公十八年《經》:冬十月,子卒。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
《公羊》、《穀梁》都從“日”與“不日”來推測卒者是壽終正寢還是非正常死亡,說甚迂闊。《左傳》雲:“冬十月,(襄)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事實與書法都很清楚。
有關弑君的基本事實,對《春秋》書法具有多方麵的影響。被弑而書“薨”、“卒”,是經文有所隱諱;弑君之後,作亂之人是否受到誅討,關係到被弑之君是否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閔公之賊已討而亦不書葬,是因為哀薑身份特殊。這些,都有賴於事實而後明。《左傳》於隱公等四人之弑均詳其過程,並非多餘。
國君是遇弑還是自然死亡,還關係到《春秋》對新君繼位的記載。一般情況下,國君正常死亡,則新君書即位;如果國君被弑,新君一般不書即位。但《春秋》書法的獨特之處,正在於它往往打破常規,以表達作者的獨至之見。《春秋》對桓公等四人繼位的記載不同,即是其例。
《春秋》閔公、僖公元年都書“元年春王正月”,而不書公即位。《公羊傳》閔公元年雲:“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弑子般?慶父也。……莊公存之時,(鄧扈)樂曾淫於宮中,子般執而鞭之。莊公死,慶父謂樂曰:‘般之辱爾,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使弑子般。”《穀梁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親之非父也,尊之非君也,繼之如君父也者,受國焉爾。”《公羊傳》僖公元年雲:“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穀梁傳》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同樣是繼弑君,《春秋》桓公、宣公元年卻均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與閔、僖二君情況截然不同,其間區別何在?《公羊傳》桓公元年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穀梁傳》雲:“繼故不言即位,正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弑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聞乎弑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於先君也。”《公羊傳》宣公元年雲:“繼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其意也。”《穀梁傳》雲:“繼故而言即位,與聞乎故也。”
《公羊》、《穀梁》兩傳分別認為桓、宣二君書即位,是因二人“與聞”弑君之事、有“意”爭君位,這是正確的。那麼,何以見得二人與弑君之事有牽連且有爭位之意呢?《左傳》隱公十一年雲:“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羽父懼,反譖公於桓公而請弑之。……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文公十八年雲:“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隱公有讓桓之誌而桓公殺之,宣公與嫡子爭位而篡立,不正是桓、宣與聞其事、有意爭立的最好說明嗎?如果不將有關事實揭出,則《春秋》前君書“薨”、“卒”,而新君書即位,極易被誤認為是正常死亡和正常即位,《春秋》大義將湮滅不彰。
四、事實與孔門說經
前人論述事實與經義關係,亦時有可觀者,茲擇要略述如下,以供參證。
張高評曰:“孟子》述孔子作《春秋》雲:‘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事者,曆史發生之本體,經文字或非文字之征存以傳後者也。文者,曆史發生之客觀記述,文字之考訂,史事之考證皆屬之。若夫義,則是史家主觀心識中所懷之哲理,乃撰史時去取之圭臬。以《春秋》言之:《春秋》為一霸史,蓋桓、文之伯事,《春秋》所以終始者,此其事也。魯史策所記,一依成法,不可益損,此其文也。而或史之所無有而筆削之,以見孔子之特識,致遊、夏之徒不能讚一辭,此其義也,此所謂《春秋》之書法義例也。《禮記·經解》引孔子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屬辭比事即比例,此孔子自發其作《春秋》之旨,為有義例也。《孟子》述孔子作《春秋》之原委,亦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公羊傳》亦謂《春秋》曰:‘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為之也,其詞則丘有罪焉耳。’雖變義為詞,但謂丘有罪,即可謂孔子之作《春秋》,有存心於其間,有義例於其中。故合《禮記》、《孟子》、《公羊》三家之說觀之,《春秋》之作,必有義例,非苟作也。有事有文而若無義例,斯即王安石所謂之斷爛朝報矣,又何價值之可言乎?知《春秋》之必有義例,又知《春秋》之價值,端在義例,然後可以言《春秋》。”元黃澤曰:“說《春秋》必須兼考史家記載之法,不可專據經文也。若專據經文,而不考史,則如‘滅項’之類如何見得?”又曰:“春秋》有魯史書法,有聖人書法。必先考史法,後聖人之法可求。若其本意脈絡,則盡在《左傳》。”明湛若水曰:“春秋》者,聖人之心也。聖人之心存乎義,聖人之義存乎事,《春秋》之事存乎《傳》。《經》識乎大者,《傳》識其小者。夫《經》竊取乎得失之義,則孔子之事也。夫《傳》明載乎得失之跡,則《左氏》之事也。”《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曰:“刪除事跡,何由知其是非?無案而斷,是《春秋》為射覆矣。”薑炳璋曰:“若州蒲之弑,自成四年伐鄭之後,欒書並不見《經》,至十八年,忽書晉人弑君,微《傳》,安知弑君之為書也?鄭伯卒於鄵,微《傳》,安知為釭弑也?楚子麇以疾卒,微《傳》,安知其圍弑也?他如莊公七年齊人執鄭詹,微《傳》,則相傳為佞人也。僖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於防,微《傳》,則或以為自媒也。文十四年,齊人執子叔姬,微張高評:《左傳導讀》第五章”論《左傳》之解經與緣飾增續。
見趙汸:《春秋師說·論魯史策書遺法》。趙汸:《春秋左氏傳補注·序》。
湛若水:《春秋正傳·自序》。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春秋類一·序》。
《傳》,則且以為導淫也。定四年,吳入郢,微《傳》,則以為掘文王之墓,鞭之三百,左右踐腹,右手抉目,且以為辱及昭王之母也。“文史通義·易教上》:古人未嚐離事而言理。”葉瑛注:蓋道不離器,猶影不離形,離器而言道,猶離形而求影,此天下所必無者,故雲古人未嚐離事而言理。綜合以上各家之說可知,《春秋》大義與《左傳》事實的關係,確實有類於道之於器,形之於影。離開事實,《春秋》之義將無所依托,晦而不明。
運用曆史事實,是孔子及其後學解說《春秋》的法寶。
《春秋繁露·俞序》雲:“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玉杯》雲:“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誌,遂人道之極者也。”《精華》雲:“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據《繁露》之說,《春秋》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通過對人事的判斷,表達自己的主觀理想。《春秋》之所書,如同法官之最後裁決,而其裁決的方法是“本其事而原其誌”,即依據客觀事實。同樣地,要判定孔子的裁斷是否正確公正,也應以事實為根據。《春秋繁露·精華》雲:“春秋》之為學也,道往而明來者也。”孔子作《春秋》的終極目標是述往事,思來者,為後人提供借鑒。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對曆史事件有具體的了解。《韓非子·外儲說右上》雲:子夏曰:《春秋》之記臣殺君,子殺父者,以十薑炳璋:《讀左補義》。
葉瑛:《文史通義校注》卷一。
數矣。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以至矣。“又雲: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說《春秋》也。善持勢者,蚤絕其奸萌。”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洪業曰:孔門《春秋》之教,有文,有義,文則舊史之陳篇,義則孔子之新裁。文則屬辭比事,有時而失之亂,學者習之深,然後可免。義則君人者將持勢蚤絕奸萌,雖亂臣賊子聞之而亦懼也。孟子謂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歟?”春秋》之文,據舊史筆削而成,《春秋》之義,賴舊史所載史實而明。子夏說《春秋》重視事之漸萌,目的就是依據史實,從事物發展的終始本末中引申出成敗得失之理,借鑒往事,著眼現實,杜漸銷萌,防患於未然。這正是孔子筆削精義之所在,也是《春秋》價值的最高體現。
《漢書·藝文誌》雲:“春秋》)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孔門弟子退而異言,是因為不明事實;左丘明“論本事而作傳”,正是針對這一弊端而采取的補救措施,同時也是為了表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此理既明,以事解經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