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節《左傳》以事解經(3 / 3)

(三)判得失明書法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孔子作《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春秋》所載事件,是非得失往往不甚了了,需借助於傳文而後明。此類例子為數甚夥。這裏限於文公初年略舉數事。

例一:

葉夢得:《春秋考》卷一“統論”。劉知幾:《史通·申左》。

文公二年《經》: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

《左傳》: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

例二:

文公二年《經》:公子遂如齊納幣。

《左傳》: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禮之始也。

例三:

文公三年《經》:夏五月,王子虎卒。

《左傳》: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吊如同盟,禮也。

例四:

文公四年《經》:夏,逆婦薑於齊。

《左傳》:逆婦薑於齊,卿不行,非禮也。君子是以知出薑之不允於魯也。

例五:

文公五年《經》: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王使召伯來會葬。

《左傳》: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以上所舉各例,經文的記載大多連事實都不很明了(如例一至例四),褒貶之義更是無從知曉。《左傳》述其事,辨其理,是非得失,一目了然。

《左傳》敘事,往往與解釋《春秋》書法的文字相配合。這一類型,除“五十凡”、“君子曰”之外,文中有明顯提示的即達一二百處,其中以“書”、“書曰”作提示的有七十餘例,出現“不書”五十八例,其餘“未書”、“不先書”、“稱”、“不稱”、“言”、“不言”之類,不一而足。這裏以僖公時期為限略舉數例。

例一:

僖公二年《經》:“虞師、晉師滅下陽。”《左傳》雲:“晉荀息請以屈產之乘,與垂棘之璧,假道於虞以伐虢。……虞公許之,且請先伐虢。宮之奇諫,不聽,遂起師。夏,晉裏克、荀息帥師會虞師伐虢,滅下陽。先書虞,賄故也。”

例二:

僖公十六年《經》:“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十七年《經》:“九月,公至自會。”《左傳》雲:“十七年)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又雲:“秋,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九月,公至。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

例三:

僖公十九年《經》:“梁亡。”《左傳》雲:“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止。’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八年《經》:“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又雲:“天王狩於河陽。”《左傳》雲:“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例五:

僖公二十九年《經》:“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左傳》雲:“夏,公會王子虎、晉狐偃、宋公孫固、齊國歸父、陳轅濤塗、秦小子憖,盟於翟泉,尋踐土之盟,且謀伐鄭也。卿不書,罪之也。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如上所引,例一,晉主謀伐虢而《經》先書虞;例二,僖公止於齊而《經》稱公至自會;例三,梁亡而不書其主;例四,晉侯召周天子會諸侯而《經》雲天王狩於河陽。例五,諸侯之卿與會而《經》不書。凡此諸例,《春秋》書法因與事實對照而顯得彰明,而《左傳》所敘事實,也在解經中體現了自身的價值。《左傳》敘事與解經的文字互相配合,可謂相得益彰。

三、以事解經與孔門家法

運用曆史事實,是孔子及其後人解說《春秋》的法寶。

(一)孔子不以空言說經

《春秋繁露·俞序》雲:“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萬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賢才,以待後聖,故引史記,理往事,正是非,見王公。史記十二公之間皆衰世之事,故門人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繁露·精華》雲:“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漢書·藝文誌》雲:“左丘明)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春秋》“不可以書見”的內容,是孔子微意之所在,而要將《春秋》“刺譏褒諱挹損”之義揭示出來,就必須聯係這些“不可以書見”的事實。孔子口授弟子在前,左丘明“論本事而作傳”在後,實際上都貫徹了孔子“不以空言說經”的意圖。

(二)子夏說《春秋》重“萌”“漸”

《史記·孔子世家》雲:“孔子在位聽訟,文辭有可與人共者,弗獨有也。至於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讚一辭。”子夏是孔門高弟,長於《春秋》之學。他對於《春秋》的見解,已難窺其全,而他解說《春秋》的基本方法猶可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雲:“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說《春秋》也:善持勢者,蚤絕其奸萌。”又雲:“子夏曰:‘《春秋》之記臣殺君,子殺父者,以十數矣。皆非一日之積也,有漸而以至矣。’凡奸者,行久而成積,積成而力多,力多而能殺,故明主蚤絕之。”《春秋繁露·俞序》雲:“故子夏言《春秋》重人,諸譏皆本此,或奢侈使人憤怨,或暴虐賊害人,終皆禍及身。”又雲:“故衛子夏言:有國家者不可不學《春秋》,不學《春秋》則無以見前後旁側之危,則不知國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脅窮失國,掩殺於位,一朝至爾。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豈徒除禍哉,乃堯舜之德也。”《繁露·二端》雲:“春秋》至意有二端,……小大微著之分也。夫覽求微細於無端之處,誠知小之為大也,微之將為著也。”《繁露》概括《春秋》“至意”,與子夏之重“萌”、“漸”若合符節。《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洪業曰:“孔門《春秋》之教,有文,有義,文則舊史之陳篇,義則孔子之新裁;文則屬辭比事,有時而失之亂,學者習之深,然後可免;義則君人者將持勢除患,蚤絕奸萌,雖亂臣賊子聞之而亦懼也。孟子謂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歟?”《春秋》之文,據舊史筆削而成,《春秋》之義,賴舊史所載事實而明。子夏重視事之“萌”“漸”,目的就是依據史實,從事物發展的終始本末中悟出成敗得失之理,借鑒往事,著眼現實,杜漸銷萌,防患未然。這正是孔子筆削精義之所在,也是《春秋》價值的最高體現。

(三)《公》、《穀》以事解經

《春秋》出於舊史,它與曆史事實有著割不斷的聯係。曆史事件本身乃至於它的各種因素和各個環節,如人物、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經過等,都可能直接影響到對於經文的理解。解釋經文,不能離開史實。《公羊》、《穀梁》兩傳的作者也深明此理。

《公羊傳》大約有570條,《穀梁傳》大約有750條。兩書雖不像《左傳》那樣以補充事實為主,但大多數條目都涉及史實或與史實有關聯。兩傳敘述事件較為具體者,《公羊傳》有50餘條,《穀梁傳》有30餘條。以僖公時期為例,《公羊》、《穀梁》兩傳都涉及的事件有:僖公二年,晉假道伐虢取虞;三年,陽穀之會;九年,葵丘之會;十年,裏克事;

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

二十二年,泓之戰;三十三年,殽之戰。《公羊傳》涉及的事件有:僖公元年,齊桓公殺薑氏;季友、公子慶父事;四年,齊人執袁濤途;十年,裏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穀梁傳》有:僖公元年,公子友獲莒挐;十二年,楚人滅黃;十九年,梁亡。

《公羊》、《穀梁》兩傳解經,有時明知某事不能確知,卻又不能不涉及,這類條目尤可見出兩傳對史實的重視。如,隱公八年《經》雲:“冬十有二月,無駭卒。”《穀梁傳》雲:“無侅之名,未有聞焉。或曰:隱不爵大夫也。或說曰:故貶之也。”又如,成公元年《經》雲:“秋,王師敗績於貿戎。”《公羊傳》雲:“孰敗之?蓋晉敗之。或曰:貿戎敗之。”兩傳解經,有明確承認某事“無聞”、“未聞”、“未有聞”、“未知”者,有在判斷句前著一“蓋”字以示存疑者,有標明“或曰”、“一曰”、“其一曰”、“傳曰”、“其一傳曰”、“或說曰”並存諸說者。類似的字眼,兩傳中至少有50處。明知事實不能確知而又無法回避,說明事實對於解經不可或缺。

《漢書·藝文誌》雲:“春秋》)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春秋》所貶損大人當世君臣,有威權勢力,其事實皆形於傳,是以隱其書而不宣,所以免時難也。及末世口說流行,故有《公羊》、《穀梁》、鄒、夾之傳。”《春秋》“不可書見”而孔子“口授弟子”的內容,可能也包括《春秋》的微言大義,但主要應是指事實。弟子說《春秋》“失其真”,故左氏“論本事而作傳”,書成後為免時難,“隱其書而不宣”,可為“褒諱貶損”指事實之注腳。《公羊傳》、《穀梁傳》所發《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及種種忌諱之辭,更足以說明《春秋》“不可書見”者主要是事實。三傳既以解釋經文為己任,考見《春秋》“不可書見”之辭,進而推求其義,自屬必不可少之步驟。此理既明,以事解經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