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傳》:媵不書。此何以書?為其有遂事書。
《穀梁傳》: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辟要盟也。
例二:
成公八年《經》:衛人來媵。
《公羊傳》: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
《穀梁傳》: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七)災害例一:
莊公十一年《經》:秋,宋大水。
成公九年《經》雲:“晉人來媵。”十年《經》雲:“齊人來媵。”《公羊傳》解說略同。十年《傳》雲:“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
成公九年《經》雲:“晉人來媵。”《穀梁傳》解說同。
《公羊傳》: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穀梁傳》: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後也。
例二:
文公三年《經》:雨螽於宋。
《公羊傳》: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異也。
《穀梁傳》:外災不誌。此其誌何也?曰:災甚也。
例三:
宣公十五年《經》:冬,蝝生。
《公羊傳》:未有言蝝生者。此其言蝝生何?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
例四:
宣公十六年《經》:夏,成周宣榭災。
《公羊傳》: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
《穀梁傳》:周災不誌也。其曰宣榭何也?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
例五:
襄公九年《經》:九年春,宋災。
《公羊傳》: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災也。
《穀梁傳》:外災不誌。此其誌何也?故宋也。
例六:
昭公九年《經》:夏四月,陳火。
《穀梁傳》:火不誌。此何以誌?閔陳而存之也。
莊公二十年《經》雲:“夏,齊大災。”《公羊傳》解說與此略同。
(八)異常例一:
僖公十四年《經》: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公羊傳》: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天下記異也。
例二:
僖公十六年《經》: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崑石於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公羊傳》: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異也。例三:
成公五年《經》:梁山崩。
《公羊傳》: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天下記異也。
例四:
昭公十八年《經》: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公羊傳》:何以書?記異也。何異爾?異其同日而俱災也。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天下記異也。
(九)外相如
例一:
桓公五年《經》:夏,齊侯、鄭伯如紀。
《公羊傳》: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離不言會也。
例二:
桓公五年《經》:冬,州公如曹。
《公羊傳》: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穀梁傳》:外相如不書。此其書何也?過我也。
例三:
文公三年《經》雲:“雨螽於宋。”《公羊傳》解說與此同。
襄公五年《經》: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
《公羊傳》:外相如不書。此何以書?為叔孫豹率而與之俱也。
《穀梁傳》:外不言如。而言如,為我事往也。
(十)取邑
例一:
隱公四年《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公羊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疾始取邑也。
例二:
隱公六年《經》:冬,宋人取長葛。
《公羊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久也。
《穀梁傳》:外取邑不誌。此其誌何也?久之也。
例三:
莊公元年《經》:齊師遷紀郱、鄑、郚。
《公羊傳》:遷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也?為桓公諱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大之也。何大爾?自是始滅也。
例四:
莊公三十年《經》:秋七月,齊人降鄣。
《公羊傳》:鄣者何?紀之遺邑也。降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為桓公諱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盡也。
例五:宣公元年《經》: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公羊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曷為賂齊?為弑子赤之賂也。《穀梁傳》: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也。
例六:
昭公二十五年《經》:十有二月,齊侯取鄆。
《公羊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為公取之也。
《穀梁傳》:取,易辭也。內不言取。以其為公取之,故易言之也。
(十一)其他
1.外平
宣公十五年《經》: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公羊傳》:外平不書。此何以書?大其平乎已也。
《穀梁傳》: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
2.入郛
文公十五年《經》: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
《公羊傳》:郛者何?恢郭也。入郛書乎?曰:不書。入郛不書,此何以書?動我也。
3.外釋
僖公二十一年《經》:釋宋公。
《公羊傳》:執未有言釋之者,此其言釋之何?公與為爾也。公與為爾奈何?公與議爾也。
《穀梁傳》:外釋不誌。此其誌何也?以公之與之盟目之也。不言楚,不與楚專釋也。
4.修舊
哀公八年《經》雲:“夏,齊人取晅及闡。”《公羊傳》解說與此同。
例一:
莊公二十九年《經》: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廄。
《公羊傳》:新延廄者何?修舊也。修舊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凶年不修。
例二:
定公二年《經》: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公羊傳》:其言新作之何?修大也。修舊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不務乎公室也。
5.疾
昭公二十三年《經》:冬,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複。
《穀梁傳》:疾不誌。此其誌何也?釋不得入乎晉也。
6.狩
桓公四年《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公羊傳》,狩者何?田狩也。……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
上文所舉之例,內容涉及魯君即位、天王諸侯夫人大夫崩薨卒葬、祭祀、婚嫁、災異、興作、田獵、疾病、他國諸侯往來、結盟、征伐等。在這些條目中,《公羊》、《穀梁》兩傳都將“不書”與“書”、“不言”與“言”、“不誌”與“誌”、“不道”與“道”並舉。在作者看來,《春秋》之所書,因其不書而顯,《春秋》所不書,因其書而明。書與不書,錯互成文,各盡其用,它們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某類事不書,而其中某事書,必有深意;反之,某類事書,而其中某事不書,也不能視同尋常。《春秋》的“微言大義”,正是在筆與削、書與不書之中得以顯現。因此,兩傳非常注意從書與不書對比的角度來理解和思考問題:《春秋》繼弑君不言即位,桓、宣二公何以書即位?與此相類似的情況有:大夫、外夫人、魯女未嫁者不書卒,而尹氏、王子虎、劉卷、齊王姬、紀伯姬、子叔姬、伯姬書卒;天子誌崩不誌葬,君弑賊不討不書葬,滅國不葬,外夫人、大夫不書葬,而桓、襄二王書葬,魯桓公、陳靈公、鄭僖公、蔡景公、靈公、許悼公、紀伯姬、叔姬、宋共姬、陳原仲、劉文公書葬;常事不書,而桓公八年、十四年書烝,桓公四年書狩;納幣不書,而公及公子遂如齊、宋公孫壽來納幣書;外逆女、媵不書,而紀履裂、魯莊公、劉夏逆女書,公子結媵陳人之婦及衛、晉、齊三國來媵書;外災異不書,而宋大水及火、齊大災、蝝生、雨螽於宋、成周宣榭災、陳火、沙鹿崩、梁山崩、崑石於宋五、六鷁退飛過宋都、宋衛陳鄭火書;外相如不書,而齊侯、鄭伯如紀、州公如曹、鄫世子如晉書;外取邑不書,而莒人、宋人、齊人取邑書;外平、入郛、外釋、修舊、疾不書,而宋人及楚人平書,齊人入郛書,釋宋公、新延廄、新作雉門及兩觀、公有疾書。這些看似矛盾的現象,正是兩傳關注之重點。兩傳不僅確認了為數甚夥的《春秋》所不書的事件類型,而且以此為前提(也有少數條目省略了前提),認定《春秋》某處某事係孔子特筆,具有特殊的含義,從而展開闡發。趙汸雲:“孔子作《春秋》,以寓其撥亂之誌,而國史有恒體,無辭可以寄文。於是有書,有不書,以互顯其義。其所書者則筆之,不書者則削之。《史記》世家論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讚一辭,正謂此也。……而夫子於《春秋》獨有‘知我’、‘罪我’之言者,亦以其假筆削以寓撥亂之權,事與刪《詩》定《書》異也。自左氏不明此義,為其徒者遂不知聖人有不書之法。《公羊》、《穀梁》每設不書之問,蓋其所承猶得學《春秋》之要,而無所考據,不能推見全經。”《公羊》、《穀梁》闡明“不書之法”,是否得“學《春秋》之要”,姑置不論,但它們以《春秋》之所書明其所不書,以其所不書明其所書,認定《春秋》所“不書”的內容與經義有關,卻無可置疑。在這一點上,《公羊》、《穀梁》與《左傳》如出一轍。雖然它們對每個具體事件的解說未必都準確可信,甚至難免有謬誤之處,但從總體上說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三、不書之例與無經之傳
三傳歸納《春秋》書法的內容,概括同類事物,舉個別以明一般,其意義並不限於具體事件的解說,而具有發凡起例的功用。它們解釋《春秋》所不書的條目也是如此。利用三傳所發凡例,聯係相關事件,舉一隅以反三隅,也為後人正確理解《左傳》中的一些無經之傳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一)征伐
《左傳》隱公十一年雲:“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杜注將史之所記分為承告與傳聞兩種不同的類型,謂分別載於典策與簡牘。其實無論是典策抑或是簡牘,既已記錄,就都成了史書的組成部分。孔子筆削舊史以成《春秋》,斟酌益損,自有主見,史書於策者,不必盡取,書於簡牘者,不必盡棄,取舍裁奪,或書或不書,體現出獨特的書法。《左傳》雲“宋不告命,故不書”,是在解釋趙汸:《春秋屬辭》卷八“假筆削以行權”第二。
《春秋》不書此事之原因(舊史記事之法有時與《春秋》書法有某種聯係,但不能彼此等同,即使是孔子襲用舊史書法或某些具體記載,也都包含了孔子的見解,而《左傳》所注意者在《春秋》而非舊史)。鄭伐宋敗宋師在左氏著書前二百餘年,《傳》能述其因果,並詳月日,當本於舊史記載。《春秋》不書此事,正反映了它與舊史的殊異。
《春秋》所書征伐之事甚多,不書者也不一而足。告與不告,是《春秋》決定某事書或不書的一個重要因素。《左傳》文公十四年雲有關禍福之事,不告不書,是為了“懲不敬”。諸侯相征,告則書,不告則不書,也應當含有“懲不敬”的意思在內。《左傳》僖公九年雲:“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令不及魯,故不書。”杜注:“前已發不書例,今複重發,嫌霸者異於凡諸侯。”《左傳》哀公元年雲:“吳王夫差敗越於夫椒,報槜李也。遂入越。越子以甲楯五千保於會稽。使大夫種因吳太宰嚭以行成。……三月,越及吳平。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杜注:“嫌夷狄不與華同,故複發傳。”這兩條注文表明,《左傳》隱公十一年所發《春秋》不告不書之例,也適用於傳文所載其他征伐之事,故傳文對此類事不一一作出解說。齊討晉亂、吳入越兩事,《左傳》另作說明,反倒是比較特殊的情況。這一點,杜預在隱公元年注文中說得更為明晰。《左傳》隱公元年雲:“八月,紀人伐夷。夷不告,故不書。”注雲:“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於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放此。”《左傳》書見《經》所不書之事,是為了“明《春秋》例”。“他皆放此”,意思是說《左傳》所載同類事件,也應作同樣的理解。《左傳》隱公五年雲:“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隨。”杜注:“晉內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左傳》記曲沃伐翼之事,而無解釋書法之文,杜注以為不書其事是因為“不告亂”,可以看作是據《左傳》凡例舉一反三的具體例證。
《左傳》襄公四年雲:“冬十月,邾人、莒人伐鄫。臧紇救鄫,侵邾,敗於狐駘。國人逆喪者皆髽。魯於是乎始髽。國人誦之曰:‘臧之狐裘,敗我於狐駘。我君小子,朱儒是使。朱儒!朱儒!使我敗於邾。’”杜注:“敗不書,魯人諱之。”與小國戰而大敗,魯人以為恥,孔子亦從而諱之。《左傳》載其事,以見《春秋》隱諱之義。《公羊傳》莊公九年概括《春秋》書法雲:“內不言敗。”《穀梁傳》桓公十二年、十七年、僖公二十二年均稱“內諱敗”。襄公四年魯敗而《春秋》不書,亦其一例。《公》、《穀》兩傳所發內諱敗之例,可補《左傳》之不足。《左傳》襄公十年雲:“秋七月,楚子囊、鄭子耳伐我西鄙。”杜注:“於魯無所恥,諱而不書,其義未聞。”杜氏此注,據《左傳》所載史實,對《春秋》不書楚、鄭伐魯表示不解,也是將《左傳》所敘經文不載之事,看作是《春秋》刪削不書的事實。
如前所舉,《春秋》對於征伐之事,有不告而不書者,有為本國諱而不書者,也有因其他原因而不書者,《左傳》載列其事,是為了說明《春秋》筆削之義。《左傳》所載其他同類事件,也應作同樣的理解。此類事件有:隱公五年,鄭人侵衛牧,衛人以燕師伐鄭,鄭二公子以製人敗燕師;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於翼;六年,鄭伯侵陳;九年,北戎侵鄭,鄭人大敗戎師;桓公六年,楚武王侵隨;八年,曲沃伯滅翼;楚子伐隨;九年,楚敗鄧師;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賈伯伐曲沃;十二年,楚伐絞,大敗之;十三年,楚屈瑕伐羅,羅與盧戎大敗之;莊公十八年,巴人伐楚;十九年,楚大敗巴人,伐黃敗黃師;二十六年,虢人侵晉;閔公元年,晉滅耿、霍、魏;僖公二十五年,晉侯降原;文公九年,楚侵陳,陳人敗之;宣公六年,楚人伐鄭;襄公二十六年,楚侵鄭;昭公二十二年,晉滅鼓;三十一年,吳人侵楚,伐夷,侵潛、六。(二)弑殺出入等《左傳》文公十四年雲:“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杜注:“奔亡,禍也。歸複,福也。”孔疏雲:“因崩薨而言禍福,則禍亦崩薨之類,福是反禍者也。福莫大於享國有家,禍莫甚於亡家喪國,禍亦崩薨之類相次之物。且奔亡歸複,其事多矣,雖有出入之例,未見不告之義,此傳於崩薨之末言之,故知奔亡是禍,歸複是福也。”杜注、孔疏均認為禍福應包括“奔亡”與“歸複”,應無問題。實際上一切有關國家治亂安危的重大事件,也都屬於禍福的範圍。《左傳》不告不書的凡例,對這些事件也都適用。
《春秋》書弑二十五,書殺其大夫三十六,而同類事件也有不書者。《左傳》釋《春秋》書法,有不告不書之例,杜注有時也根據《左傳》凡例隨文作出說明。
僖公五年《經》雲:“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左傳》雲:“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杜注:“釋《經》必須告乃書。”晉太子申生自殺在四年,而《經》書以五年與主要事件有明顯因果關係者此不列出。下文弑殺出入等準此。春。《左傳》的解釋兼有《春秋》從告與不告不書這兩層意思。《左傳》僖公二十四年雲:“二月)戊申,(重耳)使殺懷公於高梁。不書,亦不告也。”與此類似的事件,《春秋》不書者還有:桓公七年,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十七年,鄭高渠彌弑昭公;十八年,辛伯與王殺周公黑肩;莊公三十年,申公鬥班殺楚公子子元;宣公四年,楚滅若敖氏;成公五年,宋公殺公子圍;昭公七年,襄、頃之族殺單獻公而立成公;十二年,成、景之族殺甘悼公;十四年,楚子殺鬥成然,而滅養氏之族;二十八年,晉滅祁氏、羊舌氏。同為弑殺之事,《春秋》或書或不書,區別即在於告與不告。《左傳》將《春秋》不書之事列出,可以考見孔子筆削之跡。
《春秋》對諸侯、大夫“奔亡”“歸複”之事,多有記載。《左傳》成公十八年雲:“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複其位曰複歸。諸侯納之曰歸。以惡曰複入。”這是對諸侯複歸的總體概括。《左傳》僖公二十四年雲:“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納之(重耳),不書,不告入也。”莊公九年《經》雲:“齊小白入於齊。”《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可見齊桓、晉文為各國史書關注之重點。他們兩人同為春秋時霸主,都有出奔複入的經曆,為什麼《春秋》書小白之入而不書重耳?《左傳》認為重耳之入因不告而不書,《公羊傳》則雲“為文公諱”。兩傳對《春秋》不書文公之入的《公羊傳》僖公十年雲:晉之不言出入者,踴為文公諱也。齊小白入於齊,則曷為不為桓公諱?桓公之享國也長,美見乎天下,故不為之諱本惡也。文公之享國也短,美未見乎天下,故為之諱本惡也。
解釋雖然各異,但試圖作出解釋則同。這是諸侯出奔複入得立而《春秋》不書的具體例證。
宣公十年《經》雲:“齊崔氏出奔衛。”《左傳》雲:“夏,齊惠公卒。崔杼有寵於惠公,高國畏其逼也,公卒而逐之,奔衛。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以族告,不以名。凡諸侯之大夫違,告於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杜注:“典策之法,告者皆當書以名,今齊特告以族,夫子因而存之,以示無罪。又言‘且告以族不以名’者,明《春秋》有因而用之,不皆改舊史。”《春秋》書崔氏出奔之事,是因告而書且書辭從告之例。《傳》雲“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用以說明此類事件有告與不告之分,以明《春秋》書與不書之別。成公十二年《經》雲:“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左傳》成公十一年雲:“周公楚惡惠、襄之逼也,且與伯與爭政,不勝,怒而出。及陽樊,王使劉子複之,盟於鄄而入。三日,複出奔晉。”十二年又雲:“十二年春,王使以周公之難來告。書曰:‘周公出奔晉。’凡自周無出,周公自出故也。”杜注:“天子無外,故奔者不言出。周公為王所複,而自絕於周,故書出以非之。”《春秋》載周公奔晉,也是因告而書,周公之奔實在十一年夏,而《經》書十二年春,且書“出”為孔子特筆,故《左傳》特作說明。
有關諸侯、大夫“奔亡”、“歸複”之事,《春秋》“不書”之例既明,其所不書之具體內容,《左傳》往往隻書其事而不一一作出說明。如隱公六年,嘉父逆晉侯於隨,納諸鄂;桓公十年,虢公出奔虞;虞公出奔共池;莊公十四年,傅瑕殺鄭子而納厲公;僖公九年,齊、秦納晉惠公;成公十年,鄭伯奔而複歸;昭公十二年,原人逐周原伯絞,絞奔郊等。
諸侯之女歸於京師,《春秋》也有書有不書。桓公九年《經》雲:“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左傳》雲:“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後書。”杜注:“為書婦人行例也。適諸侯,雖告魯,猶不書。”《左傳》莊公十八年雲:“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後於陳。陳媯歸於京師,實惠後。”杜注:“不書,不告。”諸侯之女出嫁為王後,《春秋》或書或不書,區別也在於告與不告,與其他“禍福”之事同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