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可知諸侯朝聘之常例。同類之例,自不必一一說明。
(四)關於自然情況
自然情況,如日食、地震、螽、螟、火、災、有年、大有年、饑、大饑、多麋、大旱、不雨、無冰、大水、大雨雪、大雨雹、雨木冰、隕霜殺菽等,內涵明確,一般不需另作解釋,《左傳》凡例,也重在闡明《春秋》書法。如:隱公九年《傳》雲:“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書始也。庚辰,大雨雪,亦如之。書失時也。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平地尺為大雪。”桓公元年《傳》雲:“秋,大水。凡平原出水為大水。”莊公二十九年《傳》:“秋,有蜚。為災也。凡物不為災不書。”宣公十六年《傳》雲:“夏,成周宣榭火,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五)關於祭祀
《春秋》所載祭祀,主要是郊、雩、嚐、烝四時之祭。《春秋》常事不書,記載祭祀都有其特殊原因。桓公五年《傳》雲:“秋,大雩,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嚐,閉蟄而烝。過則書。”立此凡例,則《春秋》所載四時之祭,凡因不時而書者,無不總括其中。
(六)其他
這一類型包括魯公即位、城築、嫁娶、蒐狩、戕弑、諸侯殺逐大夫、大夫出奔等。
這些條目,《左傳》有的不加解釋,如公即位、浚洙之類。有的解釋部分以概其餘,如夫人會、享齊侯,諸侯殺逐大夫之類。更多的則是以凡例概括。
如,桓公九年《傳》雲:“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後書。”桓公三年《傳》雲:“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齊侯送薑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莊公二十七年《傳》雲:“冬,杞伯姬來,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於某。”成公八年《傳》雲:“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以上諸例,可以分別嫁娶及相關之事。
莊公二十八年《傳》雲:“築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莊公二十九年《傳》雲:“冬十二月,城諸及防,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僖公二十年《傳》雲:“二十年春,新作南門,書不時也。凡啟塞從時。”
以上諸例,可以區別城築之事。
宣公十八年《傳》雲:“秋,邾人戕鄫子於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宣公四年《傳》雲:“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以上兩例,可以區別戕弑之事。
宣公十年《傳》雲:“夏,齊惠公卒。崔杼有寵於惠公,高、國畏其逼也,公卒而逐之,奔衛。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凡諸侯之大夫違,告於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此例區別諸侯大夫出奔之事。
三、結論
《春秋》記載而《左傳》無傳的條目,有不少是直文,《左傳》凡例的存在,則使其中多數條目可以找到相應的解說。因此,籠統地講這些條目有經無傳,並不十分科學。
《左傳》凡例涉及麵廣,內涵十分豐富。《傳》所標明者,有“五十凡”,隨文而發之例,更是不一而足。這些凡例,或發於前而兼後,或見於後而綜前,通過歸納同類事件,可以起到舉一隅以反三隅,解釋部分以明全部的作用。《春秋》所載的一些主要方麵,如天子、諸侯等人崩薨卒葬,婚嫁迎娶,諸侯會盟、征伐、朝聘往來,戕弑、殺逐,大夫出奔,自然現象,祭祀,城築等等,無不囊括其中。《左傳》概括凡例以解經,避免了無謂的重複,同時有效地擴大了釋經的涵蓋麵。相對而言,《公羊》、《穀梁》兩傳在這方麵就遜色得多。《公羊傳》解釋《春秋》全都就事論事。《穀梁傳》以“凡”為標誌概括《春秋》凡例者,亦僅一見。隱公七年《經》雲:“夏,城中城。”《穀梁傳》雲:“城為保民為之也,民眾城小則益城,益城無極。凡城之誌皆譏也。”除此以外,也都是針對某事隨文作解。
《公羊》、《穀梁》依經立傳的條目,數量遠不及《左傳》,而兩傳綜括凡例以解經,更無法與《左傳》相比擬。這樣,兩傳解經的係統性,也就無法與《左傳》相提並論。如對三傳一視同仁,則《左傳》所謂有經無傳,實在無可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