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節(1 / 3)

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1,圍緡,以討其不與盟於齊也2.

1齊侯:齊孝公。2“以討”句:僖公十九年,諸侯盟於齊,而宋不會。宋襄公新敗於泓,故齊人乘機伐宋。

夏五月,宋襄公卒,傷於泓故也1.

1傷於泓:上年宋與楚戰於泓,宋襄公腿部受傷。

秋,楚成得臣帥師伐陳1,討其貳於宋也2.遂取焦、夷3,城頓而還4.子文以為之功5,使為令尹6.叔伯曰7:“子若國何8?”對曰:“吾以靖國也9.夫有大功而無貴仕10,其人能靖者與有幾11?”

1成得臣:子玉。2貳於宋:謂既從楚,複從宋,懷有二心。3焦:陳邑,在今安徽亳州市。夷:一名城父。陳邑,在今安徽亳州市東南七十裏。4頓:國名,姬姓,今河南項城市偏西有南頓故城,即其地。5子文:鬥穀於菟,楚令尹。之:其。6令尹:楚最高軍政長官。7叔伯:蘧呂臣,楚大夫。8若國何:把楚國怎麼辦。意謂得臣不能勝任令尹之職。9靖:安,安定。

10貴仕:高位。11“其人”句:言無幾人能安之。與:語助詞,無義。

九月,晉惠公卒1.懷公命無從亡人2.期3,期而不至4,無赦。狐突之子毛及偃從重耳在秦,弗召。冬,懷公執狐突5,曰:“子來則免6.”對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製也。策名委質7,貳乃辟也8.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數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9,誰則無罪10?臣聞命矣。”乃殺之。

卜偃稱疾不出11,曰:“周書》有之12:‘乃大明服13.’己則不明14,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15,其何後之有16?”

1晉惠公:名夷吾。2懷公:子圉。亡人:指重耳,懷公的伯父。3期:敦煌寫本(P暢3634)作“其”。4期(jī):周年。5“懷公”句:未至周年而懷公執狐突。6子:指狐突之二子。7策名:書名於策。委質:謂獻上見麵禮,確定君臣之分。古人相見,執贄為禮,如卿以羔,大夫以雁,士以雉。質:通“贄”。初次見麵時所持的禮物。8貳:背叛。辟(bì):罪。

9淫刑以逞:濫施刑罰以逞己意。淫:過甚。10則:其。11卜偃:郭偃。晉大夫,掌占卜。12《周書》:引文出自《尚書·康誥》。13乃大明服:言君大明則民服。14則:若,假設連詞。15唯戮是聞:唯聞殺戮。16何後之有:即“有何後”。僖公二十四年,懷公為重耳所殺。

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1,杞,夷也。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赴以名2,則亦書之,不然則否3,辟不敏也4.

1“書曰”三句:杞本稱伯,用夷禮,故貶稱子。此釋《春秋》書法。2“赴以”句:謂未同盟而赴以名則亦書其名。3不然則否:未同盟而不以名告則不書其名。4辟不敏:以免有誤。敏:審。

晉公子重耳之及於難也1,晉人伐諸蒲城2.蒲城人欲戰。重耳不可,曰:“保君父之命而享其生祿3,於是乎得人4.有人而校5,罪莫大焉。吾其奔也。”遂奔狄6.從者狐偃、趙衰、顛頡、魏武子、司空季子7.

狄人伐雊咎如8,獲其二女叔隗、季隗,納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劉9.以叔隗妻趙衰,生盾。將適齊,謂季隗曰:“待我二十五年,不來而後嫁。”對曰:“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則就木焉10.請待子。”處狄十二年而行。

過衛,衛文公不禮焉11.出於五鹿12,乞食於野人,野人與之塊13.公子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賜也14.”稽首15,受而載之。

及齊,齊桓公妻之16.有馬二十乘,公子安之。從者以為不可。將行,謀於桑下。蠶妾在其上17,以告薑氏18.薑氏殺之,而謂公子曰:“子有四方之誌19,其聞之者,吾殺之矣。”公子曰:“無之。”薑曰:“行也!懷與安20,實敗名21.”公子不可。薑與子犯謀22,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