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父親能因兒子改姓而拒付撫養費嗎(1 / 1)

父親能因兒子改姓而拒付撫養費嗎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戴文與陳霞在朋友聚會上相識,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不久,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生有一子,取名戴笑天。

2.兩年後,戴文與陳霞因家庭矛盾導致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他們離婚,兒子戴笑天由母親撫養,戴文每月付500元撫養費。

3.陳霞讓兒子改姓自己的姓,改稱陳笑天。戴文得知後非常氣憤,隨後停付了兒子的撫養費。

4.陳霞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戴文支付兒子的撫養費。而戴文稱陳霞擅自更改兒子的姓氏,侵犯了他作為父親的權利。

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這些規定,強調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性,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本案受訴法院認為,原告代理人陳霞在沒有和被告戴文協商的情況下,獨自做主更改兒子姓名的做法欠妥,當事人可在庭下再作協商。但這不能成為被告停止支付兒子撫養費的理由。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為子女改姓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被告戴文以前妻背著自己給兒子改姓為由拒付對兒子的撫養費,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子女的利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戴文執行原離婚案中法院的判決,每月支付兒子的撫養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