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我國《會計法》發展和新《會計法》的出台背景與經過
我國《會計法》的曆史並不是很久,但是自從1985年出台以來,已經過了兩次大的修訂和修改。所以我國的《會計法》總的來說是適應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需要和會計管理需要的。
相對而言,我國第一部《會計法》的形成比較艱難;它經曆了三個階段。
1.財政部起草階段
1980年8月,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姚依林副總理向大會所作《關於1980、1981年國民經濟計劃安排的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提出逐步製定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和計劃管理的法規。與會代表認為會計工作應進行立法,提議製定《會計法》等。根據人大代表的提議,財政部開始組織草擬《會計法(草案)》,財政部長在五屆全國入大第四次會議上正式提出製定《會計法》。在改革的過程中,曾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及一些基層單位征求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將草案提交全國性有關會議進行討論修改。財政部辦公會議先後討論了三次,於1983年2月240將《會計法(草案)》上報國務院。
2.國務院審議階段
國務院先將《會計法(草案)》交崔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進行研究。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財政部根據建議修改後第二次上報國務院。1984年4月24日國務院對《會計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經修改後,提請第六屆全國人大委會審議。
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
1984年7月2日經國務院簽署,將草案提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進一步征求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幸歯人大經委員會,對草案作了較大修改。這樣,於1985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在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以第21號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國第一部《會計法》實施以來,在加強會計工作、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等方麵取得了顯著成效主要表現為
(1)提高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
(2)會計工作得到加強;
(3)加速了會計工作法製化的進程;
⑷會計工作管理列人了各級財政部門的議事日程。
但在《會計法》的實施過程中,由於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會計問題和其它問題不斷湧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會計監督軟弱無力。由於法製觀念淡麻和會計人員實施會計監督缺乏有效的措施,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監督中困難重重。—果是,大量違法違紀購經濟活動順利地通過了會計這
關卡,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單位領導不支持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一些單位的領導法製觀念淡薄或受某種利益的驅使等,有的不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不支持、不過問會計工作,甚至把會計人員依法辦事與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擴大單位自主權對立起來,不執行《會計法》的規定,給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設置重重障礙,嚴重挫傷了會計人員依法做好本職工作的積極性。
(3)會計數據失真問題嚴重。一些單位為了片麵追求自身利益,在會計數據上做手腳,假賬真算,真賬假算,造成財產不清,庫存不實,成本和利潤虛假,國家和集體財產大量流失。由於對這方麵的問題缺乏必要的製約措施和有效的製裁手段,使會計數據失真問題日益嚴重,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僅影響了《會計法》的順利實施,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給宏觀經濟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4)會計工作中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嚴重。盡管會計工作中數據失真、會計監督不力、違法違紀等問題比較普遍,但這些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很少,許多問題不了了之,嚴重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針對《會計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一方麵,要強化法製教育和寘傳,在執行環節做好工作;另一方麵,要完善會計法製,為適應經濟發展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並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會計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會計法》成為進一步加強會計法製建設的客觀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在調查研究和征求有關方麵意見後,按照法律程序於1991年向國務院提出修改《會計法》的建議。8月21日,財政部將《會計法》(修改草案)上報國務院。10月5日,國務院專門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了《會計法》(修改草案)。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1993年10月22日開始,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會計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並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有關方麵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研究和征求意見,並對部分條文作了修改。12月20日至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會計法修正案(草案)》再次進行審議,並做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對《會計法》的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麵:
(1)擴大《會計法》的適用範圍;
(2)確立會計工作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⑶突出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4)完善會計製度;
(5)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了重大修改,明確了執法部門,增強了可操作性。
會計法也像其它法律一樣,總要與其所適用的環境相適應。《會計法》作了一次修改以後,對規範和加強會計工作,促進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業務處理日益複雜,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時效、範圍、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現行會計法已經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和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在操作上,各方麵的問題不斷出現,急需有新的《會計法》來加以規範主要表現在:
第一、單位負責人違法幹預會計工作。單位負責人的重視和支持,是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證。正因為如此,《會計法》賦予了單位負責人領導本單位會計工作和保證會計數據真實、完整的責任。在實際工作中,確實有越來越多的單位負責人開始關心和重視會計工作。但也有不少單位負責人把關心、重視會計工作用在違法亂紀上,指使、強令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數據,以謀取私利或小團體利益;受虛報浮誇風的影響,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領導人也指使、暗示下屬單位填報虛假會計報表,以達到粉飾領導政績的目的。
第二、假賬泛濫,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日益嚴重。一些單位為了小團體利益,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假賬真算,真賬假算,造成賬實不符,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以達到轉移國家資產、偷逃稅收、粉飾業績等目的。修改後的《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記賬規則,而規定記賬規則的《企業會計準則》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會計法管不了記賬,記賬規則又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兩張皮,不利於規範和加強會計核算。這一問題已經成為較普遍的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