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結構主義關於共時性與曆時性的新思維(2 / 3)

斯特勞斯用結構形成的思想推測,一切知覺都浸透了過去的經驗,並且“繼續存在於摻和著空間和時間的一瞬間的活生生的多樣性之中”。因而“曆史並不像曆史學家所寫的那樣,曆史就像地質學家和精神分析家所看到的,是企圖用時間、或者毋寧說用一種‘舞台造型’的方式,把物質世界和心理世界的某些基本屬性表現出來”。當我們回憶往事時,曆史就變成了現在的一部分。因此,人類社會是一個無曆史性,而隻有結構性的群體,曆時性已完成轉化為一種共時性。

在人類的親屬關係上,斯特勞斯認為,社會的親屬關係製度或“結構”,可能和它們之中的社會的語言結構相類似。因為,“相同社會仍不同類型的交流係統,即親屬關係和語言”,其實可能就是由“同一的無意識的結構”產生的。因為在結構主義的基本原則看來,決定現象的本質是現象之間的關係,而不是現象本身任何固有的方麵。斯特勞斯據此來解釋他所觀察到的原始部落的親屬關係。“當我們考察契克斯人和特勞布裏安德人的社會時,僅僅研究父子和舅甥之間態度的關係是不夠的。這種相互關係隻是全球性係統的一個方麵,這係統包括四種有機地聯係在一起的關係類型,即兄妹關係,夫妻關係,父子關係,舅甥關係。我們這個例子中的兩組關係說明一條規律,可以闡述如下:在這兩組關係中,舅甥的關係之於兄弟關係,就如父子的關係之於夫婦關係一樣。因此,隻要我們知道其中一對關係,便可以推斷出另一對關係”。因此整個社會親屬關係在全球而言,都有一個一致的內在結構。“為了理解叔伯製,我們必須把它看成是一個係統中的一種關係,而為了理解這個係統的結構,必須把係統本身看做是一個整體”。因此,“……結構是親屬關係最基本的形式,確切地說它是親屬關係的單位”。這種基本單位的“原始的”和“不可再縮小”的特征,“事實上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亂倫禁忌的一個直接後果”,因為在人類社會裏,“一個男人必須從另一個男人那裏獲得女人,那另一個男子不是把女兒便是把姊妹給他”。因此在某種親屬關係中,舅舅的存在是“特定的”,而且單靠經驗觀察不到這一點,即舅舅是作為“行將存在的結構的先決條件而發揮作用的”。斯特勞斯在用結構主義語言學方法解釋他所觀察到的原始部落人類學現象的基礎上,指出了傳統人類學的錯誤。他強調,人類學家不是處理“客觀地”觀察到的“自然的”事實,而是處理那些人類心靈獨特地加於其上的結構的。他說:“賦予親屬關係以社會文化特征的不是親屬關係從自然中保留下來的東西,相反,而是它借以從自然分離出來的那種基本方式。親屬關係的係統並不存在於個人之間那種血緣或宗族的客觀聯係,它僅僅存在於人的意識之中;它是各種表現的武斷隨意的係統,不是一種真實情況的自發的發展。”

但是,“親屬關係的係統在不同文化裏並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給某些文化提供了調節全部或大部分社會關係的積極準則。在其他一些群體裏……這一功能不是不存在就是大大削弱……”。因此,盡管我們可以通過語言學研究親屬製度和親屬關係,但是,這不是唯一普遍的方法和途徑。因為,“親屬關係的係統是一種語言行為;但不是一種一種普適的語言行為,別的表達方式或行為方式可能更受重視”。

在結構主義的神話研究方麵,斯特勞斯在1964—1971年之間,出版了《神話學》第1—4卷。斯特勞斯在研究雅可布遜的結構語言學對語言現象的無意識的底層結構的過程中,受到了啟示,認為人類學應關心的是社會生活(和語言)建之其上的“無意識的基礎”,這些“無意識的基礎”的功效隻有它們在諸如巫醫在所謂的原始社會中“治療”病人這類事件中被運用時才能被人們看到。斯特勞斯指出,現代科學鼓勵我們看到細菌和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時,巫醫的“治療”則依賴於他的把疾病同神話和鬼怪的世界相聯係的能力,而病人則真誠地相信有這樣的世界。

在斯特勞斯看來,語言和神話在“野蠻人”思維中是密切關聯的。就親屬關係而言,神話的“無意識”結構最樂意服從對它的現象進行“音素的”分析,通過分析,世界上浩瀚紛繁的神話可以歸納為一些容易處理的重複發生的要素,這些要素具有真正的結構和構成新的結構的意義。一個神話每重新講述一次,或者過去的事情每回憶一次,曆史就被重新構造了一次。曆史不是與一個特別時期有關的“客觀的”事件係列,而存在於一個特別“時刻”所發生的心理結構的實識之中。神話和語言本身具有明顯的關係:“神話要為人所知,必須被人講述:它是人的言語的一部分。”因此,對神話的分析理所當然地引向“另一個領域,即結構語言學的延伸”。

但是,“為了保持神話的特殊性,我們必須能夠表明神話既和語言相同又是某種不同於語言的東西”,“不論人們對神話得以產生的那個民族的語言或文化多麼無知,神話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個讀者看來仍然是神話。它的實質不在於它的文體,它的原始的音樂,或者它的句法,而在於它所敘述的故事。神話是在一種很高層次上活動的語言,在這一層次上,意義成功地‘離開了’它賴以滾滾前進的語言基地”。神話的無意識的意義和其用來達到目的的有意識的內容之間,必須有而且確定有一種一致性。因此,斯特勞斯認為,神話的語言顯示出特殊的性質,它高於一般語言水平。人們必須從共時性與曆時性兩個向度及其相互作用的感覺中,才能理解神話的語言和言語所表達的意義。但是,研究神話語言共時性結構比研究其曆時性過程更為重要。因為神話語言與其他語言一樣,結構高於過程。這是結構主義的基本立場。

在野性思維方麵的研究,是斯特勞斯結構主義的另一重要視野。《野性的思維》一書的問世,真正拉開了20世紀60年代法國結構主義運動的序幕。因為本書不僅借助結構主義語言學的分析方法,研究了未開化人類的“具體性”和“整體性”思維及其特點,而且在本書的最後一章直接對薩特存在主義有關辯證理性和曆史發展的觀點公開發難,由此引發了一係列新的不同於存在主義的新觀點的誕生,使結構主義成為區別於存在主義的另一重要的人文主義哲學思潮。

首先,斯特勞斯肯定了野性思維的合法性。他認為,盡管未開化人類或原始人類沒有文明、工業和“書寫體係”,他們對自然的反映也缺乏概念工具,但並不缺少認識的邏輯,與現代人不同的隻是他們使用的邏輯是具體的,“豐富的抽象性詞並非為文明語言所專有”。土著人對自然事物的某些指稱其應用範圍甚至比我們所知道的任何其他語言都廣泛。“使用詞的抽象程度的高低並不反映智力的強弱,而是由於一個民族社會中各個具體社團所強調和詳細表達的興趣不同”。原始人能夠通過神話的敘述和一些具體的圖騰活動表達其思維活動。這是一種沒有技術、未成文化的思想賴以對周圍世界作出反映的具體性的思維,斯特勞斯把其稱為“修補術”。這種思維並不遜色於文明社會的概念思維。人類社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科學思維方式。兩種方式都起作用,但當然不是指所謂人類心理發展的不同階段的作用,而是對自然進行科學探究的兩種策略平麵的作用:其中一個大致對應著知覺和想象的平麵,另一個則是離開知覺和想象的平麵。似乎通過兩種不同的途徑都可以得到作為一切科學的——不論是新石器時代的或是近代的——對象的那些必要聯係。“這兩條途徑中的一條緊鄰著感性直觀,另一條則遠離感性直觀”。野性的、原始的、感性直觀的思維與文明人的抽象思維不可簡單地按照時間概念分為“原始”與“現代”“初級”與“高級”兩個等級不同的思維方式,而是人類曆史上始終存在的兩種相互平行發展、各司不同文化職能、互相補充、相互滲透的思維方式。

其次,列維·斯特勞斯用結構語言學方法分析了野性思維的結構。他認為,野性思維中,無論內容如何,其形式上都具大致相同的類似性。因而,要理解未開化的土著人的思想、神話等,就不能離開特定的關係和係統的經驗事實,即必須從結構中去理解。同時,野性思維中還存在著結構的普遍化特征。“每個社會隻不過是按其規則和習俗把某一僵固的和非連續性的構架加於世代相繼的連續之流中,這也就是在此連續之流中加上了一個結構”。這種結構的普遍化涵蓋了一切。思維結構的共時性能夠吸收曆時性,因此,共時性才是結構的實質。即使不同民族集團及其觀念往往是在同一係統的邏輯上處於正相反的地位,但它們之間卻保持著共性,類似、對稱和互補,因而呈現出一種按一定“句法”互為轉換的性質,在原始圖騰製度與文明社會的等級之間也存在著這種轉換,因為“曆史是從屬於係統的”。“圖騰製要求在自然生物的社會與社會群體的社會之間有一種邏輯的等價關係”。

第三,在論述野性思維的合法性等的基礎上,斯特勞斯對於薩特存在主義的觀點進行了抨擊。

斯特勞斯指出,存在主義以“主體性的幻想的態度”對待存在,“把私人的偏見提高到哲學問題的程度是非常危險的,而且可能使哲學最後成為一種女店員的哲學”。問題的實質在於,存在主義者,特別是其在法國的代表人物——薩特,把辯證理性與分析理性互相對立,“把他自己的社會與其他社會割裂開來,希望做到純淨不染的‘我思’,陷入個人主義和經驗主義,並消失在社會心理學的死胡同裏”。薩特“執意在原始與文明之間找差異”,這表現了他假定自我與他人之間存在根本對立的偏執之見。斯特勞斯則認為,辯證理性是“某種在分析理性之內的附加的東西”。並且“原始”與“文明”的曆史意識,“它本身卻是非曆史的:它沒有給我們提供具體的曆史形象,而是提供了一種創造這樣一種曆史的人的抽象圖式,這種圖式能以一種同時態整體的形式表現於曆史的發展之中”。“所以在曆史、意識中去尋找最真實的意義是徒勞的”。曆史隻能是曆史學家和曆史行動者的“選擇、切割和劃分”,是多個曆史領域的“非連續的集合”。這是對於薩特曆史主義觀點的直接批駁。

列維·斯特勞斯地道的運用結構主義語言學的理論與方法,對於人類社會的研究,使其成為一個“典型的結構主義者”。這種研究,特別是直接抨擊當時流行的存在主義思潮的精神,引導了一種以結構主義方法論探索一切問題的哲學思潮,因而他被稱為結構主義之父。

列維·斯特勞斯是第一個把索緒爾的語言學運用於社會科學的,他的《結構人類學》宣告了結構主義成為一種思潮的誕生。因此,列維·斯特勞斯被稱為結構主義之父,從方法論上看,列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主義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是理性主義傾向。列維·斯特勞斯認為,認識的對象不是事物的現象,而是它的內在結構。結構與經驗現實無關,而與模式有關,即結構不是經驗事物的本質,它是理性所給予的,因而不能通過經驗的抽象認識事物,而應用先驗的概念或模式認識事物。列維·斯特勞斯認為,結構主義的中心課題是從混亂的現象背後找出秩序。即對於社會結構的認識。在這一過程中,社會關係隻是一些經驗的原材料,其中形成的“模式”才能理解社會的結構。

其二是整體係統思想。應該把認識的對象看成一種整體的結構,組成結構的成分是相互聯係、自行調整的,如果一個成分發生變化,則相互聯係的整體也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