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聯網金融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外部監管,法律法規待完善。由於互聯網金融的靈活性較大,並且其業務模式和產品種類相比傳統金融模式都要多得多,這就造成了互聯網金融對已有法律法規的規避性較強,比較容易避開法律的監管。因此,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也給原有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政策帶來了更大的挑戰。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互聯網借貸的監管。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信貸的法律,所以,這部分仍然處於一個灰色地帶。為了盡可能地避免互聯網金融中“非法集資”、“攜款潛逃”等事件的發生,加強外部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刻不容緩。
2.係統性風險高,融資模式不規範。無論是在征信體係,還是在融資模式方麵,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模式相比都有許多不足,這也就造成了互聯網金融係統性風險較大的局麵。首先,目前不少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機構並沒有國家頒發的互聯網支付牌照,其經營的合法程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互聯網金融缺少完善的征信體係,不能夠形成有效的懲戒製度。
3.產品過度美化,風險披露不全麵。在互聯網金融中,金融產品被過度宣傳可以說是一個十分常見的現象。部分宣傳用語故意著重強調產品可能帶來的高收益,而對其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絕口不提。此外,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甚至采用倒貼收益的方式來與競爭對手開展惡性競爭,其產品的真實收益可能遠沒有所宣傳的那樣高。這些產品過度美化,風險披露不足等問題,無疑進一步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的係統性風險。
五、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針對以上所提到的這些當前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麵來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進行加強:
(1)有關部門應該盡快製定出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通過出台相關法律,就能夠為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整治提供法律依據,從而對互聯網金融模式中的各類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進行規範。
(2)推行互聯網金融企業牌照和資質認定,建立分層監管機製。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業務主體和業務類型複雜且多變,所以單一的監管部門顯然無法完全勝任對其的監管工作。這就需要不同的監管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對其進行監管,即建立分層監管機製。通過建立這樣的機製,來明確不同監管部門各自的監管範圍和監管職責。此外,還應該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資質認定,進一步推行互聯網金融企業牌照製度,對“無資質、無牌照”的企業進行取締或勒令整改。
(3)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如果隻是通過外部監管來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約束是治標不治本的,最重要的還是企業自身能夠嚴格做到自律。其中,相關部門可以評選出一些優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起到帶頭作用,為整個行業樹立一個標杆,以確保行業良好、有序的發展。
(4)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係統建設,加強公眾互聯網金融風險教育。比如可以考慮將互聯網金融平台所產生的金融信息也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係統範圍內,並且向互聯網金融企業開放征信係統接口,從而為他們提供征信支持。此外,相關部門有責任對公眾進行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普及,並增強他們的風險意識。
六、總結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在對傳統金融模式做出有效補充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隻有通過有效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度,才能確保其健康、有效、持續地發展下去,並為越來越多的公眾所接受,從而為公眾提供更好更全麵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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