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老婆嘴容易侵犯名譽權
“老婆嘴”,其實就是“老婆婆的嘴”,一般情況下,是指某人愛說三道四,東家長西家短,沒有她說不到的,而且總愛一個問題反複嘮叨,生怕別人聽不明白。俗話說:“好話說三遍,雞狗不耐煩”,更何況她們大多數都是說別人的壞話,說的好話少之又少,經常會討論某某夫妻鬧不和啦,某某某生活作風有問題啦,某某家的孩子與父親不像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樣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都說“三個女人一台戲”,茶餘飯後,這些女人們聚到一起,嘮嘮家常,嘮著嘮著就容易說起別人家的事,而且越是別人的隱私越是聊得起勁,越是說的過癮,甚至有的添油加醋修飾一番。
老婆嘴雖然叫做“老婆嘴”,可這並不是女人的專利,有的男人八卦起來一點不比哪些長舌婦差到哪去,說別人的家長裏短仿佛是他們的一大樂趣,但是,請注意,聊天要有限度,就像言論自由有限度一樣,否則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被人捏造謠言誣為“有作風問題”該怎麼辦?
孫先生與潘女士是同事,二人誌趣相投,關係一直比較好。本單位陸某因追求潘女士遭到拒絕而懷恨在心,於是散布謠言說孫先生與潘女士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並給孫先生之妻寫匿名信。不久此事傳得沸沸揚揚,孫先生之妻也常因此事與孫先生吵鬧並要求離婚。陸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孫先生與潘女士的名譽權?
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所謂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曆、成就和身份等各方麵的評價,是一種社會評價的總和。公民的名譽受法律保護,而名譽權是否被侵害,關鍵就是看其主體的社會評價是否有所降低。
本案中,陸某為報複他人而惡意造謠誣蔑孫先生與潘女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孫先生與潘女士的名譽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所以二人有權要求陸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 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玩笑開得“過火”,算是侵犯名譽權嗎?
秦某認識了護士小周,兩人互有好感並確定了戀愛關係。秦某在與朋友高某一起聊天時將自己與小周的關係告訴了高某,高某當時也很高興,稱自己也認識小周,說小周人很不錯。幾天後秦某又去找小周,小周卻對自己冷言冷語,並說兩人的關係到此為止,秦某覺得莫名其妙。後幾經打聽得知是高某對小周說秦某是花心大蘿卜,以追女孩為樂。秦某找高某理論,高某卻說自己當時隻是跟小周開玩笑的玩笑話。高某是否應為自己的“玩笑”承擔由此給秦某造成的損失?
分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高某應為自己的“玩笑”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高某在小周麵前捏造事實,對秦某進行中傷,雖然高某認為自己隻是開玩笑,但卻使小周對秦某的好感喪失,使二人關係破裂,給秦某造成了損失,侵犯了秦某的名譽權,所以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 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公開別人家的私事算是侵犯名譽權嗎?
張某和趙某是同事,又居住在同一個小區裏,平日裏兩家往來密切,私交甚好,張趙兩家有很多私事都是彼此知道的。但最近因為兩人所在的單位改製,張某和趙某爭奪一個晉升正處的名額,兩人之間發生了一些不愉快。張某的妻子為自己的丈夫抱不平,就在與他人閑聊中故意說出了趙家的秘密。原來,趙某的父親在年輕的時候曾經有過外遇,一度拋棄他們母子。張某的妻子借此由頭大肆宣揚趙某肯定也和他父親一樣。這樣一來趙家在小區裏的名聲一落千丈,趙某覺得自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權利,名譽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張家因為與趙家發生矛盾,公開趙家的秘密,並大肆的宣揚、誹謗,嚴重影響了趙家在單位和小區裏的名聲,給趙家人的生活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趙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到法院起訴張家,要求其停止傷害、賠禮道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設施歸誰管?
如今,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們會發現,城市的綠化更多了,街道更整潔了,路燈更亮了。走進小區,還會發現有許多的健身器械和其他的便民設施。然而,由於個別市民的不文明行為,城市甚至小區內還存在著—些不和諧的畫麵:交通隔離欄被人為損壞、路邊井蓋不時丟失、小區內的對講機被砸壞等等。這些“傷痕”不僅令人痛心,也成了這座城市的“瑕疵”。
前兩天回家的時候發現小區單元樓上貼著告示尋找砸壞小區對講機的目擊者。在小區裏,我們每位住戶都是小區的業主,有很多財物都屬於業主共有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任何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單獨處分。現實中有多業主可能與物業公司就停車位、配套公共設施產生糾紛,但是不能因此而毀損公共設施,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來解決。
對共有財產的修繕行為如何進行?
張小美、孫乙、王韻兒共同購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按照3:3:4的份額出資,房產證上記載了三個人的名字。後來孫乙和王韻兒搬出,房子留給張小美一個人居住。張小美找人對房子進行了兩次修繕,一次是將整個房子鋪上了地板磚,另一次是將房間的格局做了重大改變,將原本了居住房改成了商住兩用,將其中一間租給陳某當成旅行社的辦公地點。後三人就張小美擅自修繕的行為發生爭議,張小美有權擅自修繕嗎?
分析: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是關於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的問題。案中張小美,孫乙,王韻兒以3:3:4的比例購買了一處房產,並且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三個人的名字,三個人沒有就個人享有的份額另外做出約定,因此三人按照出資份額對該房子享有所有權,三個人是這所房子的按份共有人。本案中,張小美有兩個修繕行為,第一、將房屋鋪上了地板磚;第二、將房屋的格局做了重大改變。依照法律規定,張小美的第一種行為是一種改良行為,需要經過持有一半以上份額的人同意。張小美的第二種行為是重大修繕行為,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按份共有人同意。張小美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修繕,所以張小美應該承擔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共有財產,共有人能否優先購買?
潘某、楊某,陶某和孫某四個人按照3:2:2:3的份額合資購買了一輛卡車,四人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對該卡車享有所有權。後潘某想要將自己的份額賣出去,在未與其他所有人商量的情況下和彭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彭某拿著合同找到其他三個人時,其他人才知道潘某賣了他的份額的事實,楊某,陶某和孫某也想購買潘某的份額,並聲稱彭某給多少錢,自己就給多少錢。本案中潘某能把車賣給誰呢?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的問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民法通則》中也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裏要注意的是,其他共有人必須在同等的條件下,才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共有人開出的購買條件和其他購買人開出的條件是一樣的。
本案中,潘某有權轉讓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楊某,陶某和孫某三人也想購買,並且開出的條件和彭某一樣,因此,他們三個人有優先購買權,至於潘某要賣給他們中的誰由潘某自己決定。另外,本案中,雖然彭某不能取得物權,但是買賣合同依然生效,彭某可請求潘某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由共有財產引起的債權和債務如何處理?
張甲和張乙是兄弟,父母過世後留下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兩兄弟一直沒有對該房子進行繼承財產分割,現在這個房子張甲和張乙各住一間,另外的一間以兩個人的名義出租給了陶某,租金一年10000元。一日房子窗戶的玻璃被風吹落,砸傷了行人金某,花去醫療費700元。後來陶某不給房子的租金,金某向兩兄弟主張因被房子的玻璃砸傷花去的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費用。本案債權和債務如何承擔呢?
分析:
我國《物權法》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本案涉及到共有人債權債務分配問題。對外來說,共有人對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是連帶債權,即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共有人對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是連帶債務,即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共有人主張全部債權。因此本案中,由於該房屋產生的10000元的租金,張甲和張乙都可以向陶某主張該租金,而金某可以向張甲和張乙兩人或其中一人主張醫療費等費用,金某主張醫療費時兄弟兩人都不能拒絕,即使兩人對債權和債務有約定,也不能以此來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人分得的財產有質量問題,其他共有人要分擔損失嗎?
周某有三個兒子,周甲、周乙和周丙,周某的妻子早年過世,周某獨自將三個兒子撫養長大。2010年周某過世後,留下了三間房子,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於是三個兒子在辦理完父親的喪事之後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割了周某的三間房子,一人一間。房子剛分割完後兩天,周甲就發現其分得的一間房子開裂了,有倒塌的危險,周甲於是找人對房子進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費若幹。周甲可以請求周乙和周丙承擔一部分修理費嗎?
分析:
本案涉及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本案中周某死後留下三間房子,周某沒有其他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因此三個兒子可以共同繼承這三間房子。在房子沒有被分割以前,兄弟三人共同擁有房子的所有權,由於對房子分割不影響其價值,因此三人一人一間的分割方式是正確的。但是周甲分得的房屋卻是一間有質量問題的房屋,該質量問題不是周甲造成的,而是房屋在分割前就存在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因此本案中周甲可以請求周乙和周丙承擔部分修理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業主可以將與鄰居共用的樓梯平台圈占嗎?
藍某與胡某同住某單元六樓,共用一個樓梯平台。胡某在進行房屋裝修時,為堆放裝修材料,將樓梯平台圈占了起來。藍某認為胡某圈占樓梯平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胡某恢複原狀。胡某認為小區有電梯可供上下,並且藍某平時很少使用樓梯平台,而且此處樓梯平台並非藍某所有,自己圈占與藍某個人無任何關係,自己圈占樓梯平台並未對藍某構成妨礙,因此胡某不同意拆除。胡某的行為合法嗎?
分析:
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業主對於自己專有部分以的外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每位業主對於共有部分不能占為己用,對共有部分的使用也不能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利
本案中胡某私自圈占樓梯的行為是非法的。其行為侵犯了共有人藍某的合法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本案中的樓梯平台為業主所共有既不是藍某個人的也不是吳某個人的。藍某作為業主,享有與其房屋相毗連的樓梯共同部分的共有權。所以胡某占用樓梯平台的共有部分,將其作為自己的專有部分來使用,明顯超出了合理的使用範圍,構成了對藍某共有權的侵害,因此胡某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原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一本糊塗賬
物業管理是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產權主體的變更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經營服務,是房地產開發的延續和完善,也是房地產市場、房地產業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業主和使用人需要有人來對其生活環境進行專門管理和維護,他們通過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形式獲得物業管理服務,而物業管理企業也是通過獲得物業管理費來得到其勞動報酬。
物業管理既包括“硬”環境的管理,也包括“軟”環境的管理。既要對物業範圍內的建築物、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又要處理和協調物業範圍內的各種公共關係,營造一種文明的睦鄰關係。這種管理形式決定了物業管理的複雜性的特點,以及費時費力的特點,因此在管理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如小區停車位的問題,業主權利的問題等等。對於這些問題,我們將在以下的案例分析中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