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回 競女權喜趕熱鬧場 征民意谘行組織法(3 / 3)

第一條關於全國國民之國體請願事件,以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全體之公意決定之。

第二條國民代表,以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三條國民代表大會,以下列當選人組織之:(一)各省名特別區域之代表人數,以其所轄現設縣治之數為額;(二)內外蒙古三十二人;(三)西藏十二人;(四)青海四人;(五)回部四人;(六)滿、蒙、漢八旗二十四人;(七)全國商會及華僑六十人;(八)有勳勞於國家者三十人;(九)碩學通儒二人。

第四條各省及各特別行政區域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

第五條蒙、藏、青海、回部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蒙、藏、青海聯合選舉會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六條滿、蒙、漢八旗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八旗王公世爵世職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七條全國商會及華僑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工商實業資本一萬元以上,或華僑在國外,有商工實業資本三萬元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八條有勳勞於國家者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勳勞於國家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九條碩學通儒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碩學通儒,或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與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畢業有相當資格者,或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充教員二年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第五條至本條第一項之單選選舉人,以依法經由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審查合格者為限。)

第十條國民代表選舉監督,依下列之規定:(一)各省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二)各特別行政區域地方,以該最高級長官監督之;(三)第三條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總裁監督之;(四)第三條第六、七、八、九款,以內務總長監督之。

第十一條選舉國民代表場所設於監督所在地,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遇有必要情形,該監督得以關於國民代表選舉事項,委托各縣知事行之。)

第十二條選舉國民代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三條國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以記名投票結果,由各該監督報告代行立法院,彙綜票數,比較其決定意見,定為國民代表大會之總意見。(前項之票紙,應於開票報告後,封送代行立法院備案。)(決定國體投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四條決定國體投票之標題,由代行立法院議決,谘行政府,轉知各監督於投票日,宣示國民代表。

第十五條依本法所定,關於選舉投票之籌備事宜,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辦理。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便是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案,經全院通過,即添入一篇谘文,送交政事堂去了。這一谘有分教:

假托民權更國體,揭開麵具見雄心。

未知袁總統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詳。

前半回寫安靜生,下半回寫梁士詒,餘下皆賓也。安靜生發起婦女請願團,謂能識時務,方為俊傑,梁士詒則秘密設法,務使帝製之底成,是殆皆希寵求榮,投機營利者。夫禮時為大,能乘時而奮發,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見,則雖有時可乘,亦無非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為豪傑士。況袁氏之潛圖帝製,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耶?民國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瀕危險,蓋由權利思想,中入人心,無論男婦,統挾一幹利之念以行事,而於是氣節掃地,廉恥道喪,國事從此泯芬矣,可悲可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