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蘇維埃政權早期的腐敗及其成因(1 / 3)

蘇維埃政權早期的腐敗及其成因

海外事

作者:杜永明

在人們的印象中,腐敗往往都發生在王朝政權的後期,初建的政權往往誌存高遠、勵精圖治、官清法正。但是,在蘇維埃政權早期卻出現了腐敗問題。在蘇聯存續的絕大部分時間,官方一直沒有承認自身存在腐敗問題。然而,大量的文獻資料證明,蘇維埃政權早期的腐敗程度超出了人們的想象。這畢竟是已經過去將近一個世紀的曆史事實。今天回顧和反思蘇維埃政權腐敗和反腐敗的曆史,還是有其價值意義所在的。這裏的價值至少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客觀地回顧曆史,概括地展現蘇維埃政權早期腐敗的基本史實,為深一步研究和思考這一時期腐敗問題提供一個基本的事實前提。二是,客觀分析蘇維埃政權早期腐敗產生發展的條件和原因,總結蘇維埃政權早期反腐敗經驗教訓,找出其中的共性和特殊性因素,可以使對腐敗問題的分析進入更加具體的層麵。

一、國內戰爭時期也存在大量的腐敗

從1917年底布爾什維克取得政權到1929年,蘇維埃政權經曆了前後兩個不同的時期:前一時期為國內戰爭時間(1918-1920年),後一時期為新經濟政策時期(1921-1929年)。腐敗在國內戰爭時期和新經濟政策時期沒有明顯的分界線。把蘇維埃早期的腐敗劃分為前後兩個不同時期,還是很有必要。這主要是因為,腐敗在前後兩個時期所依存的社會經濟背景有著重大差別,在不同社會經濟背景下腐敗產生條件和表現形式都存在著差別,這為思考腐敗問題提供了新的比較視角。

20世紀90年代初,蘇聯秘密檔案陸續解密,蘇維埃政權早期的腐敗問題始見明朗。俄羅斯學者發表了大量的有關蘇維埃政權早期腐敗問題的研究文獻。國內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開始關注蘇維埃政權早期的腐敗問題,陸續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整體上不是很多。這些不多的成果關注的又幾乎都是新經濟政策時期的特權和腐敗問題,有關國內戰爭時期腐敗問題的專門研究成果幾乎見不到。有的學者認為國內戰爭時期不存在腐敗,因為這一時期不具備腐敗的條件。注1新經濟政策時期確實是腐敗泛濫的時期,但是,國內戰爭時期腐敗的程度也不輕。

1.設置反腐機構、頒布反腐法令不是無的放矢

“契卡”是人們熟知的機構,這不僅因為它的領導人捷爾任斯基在蘇維埃政權早期以嚴厲手段製裁反革命著稱,還因為它是克格勃的前身。這個機構的全稱是“全俄肅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員會”,簡稱“全俄肅反委員會”,“契卡”是俄文“非常委員會”的縮寫音譯。我們也知道,這個機構的功能主要是鎮壓反革命,為剛剛取得政權的布爾什維克維穩。但人們很少知道的是,它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反腐敗。從它的名稱上的確看不出它與反腐敗有什麼聯係。但是在契卡內設的12個分支機構中,有一個“打擊職務犯罪局”,它是一個反腐敗的專門機構。可以設想,布爾什維克政權公職人員中若沒有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在糧食極度短缺、財政資金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布爾什維克領導人是不會白白養一夥閑人的。契卡設立的時間是1917年12月22日,也就是布爾什維克取得政權後剛剛一個多月。這個時候,隻有十分迫切的大事情才能擺上布爾什維克高層的議事日程。設立反腐敗機關本身說明,解決公職人員腐敗問題在布爾什維克剛一取得政權就成為保住政權大計中的重大而迫切的課題。順便說一下,就是在國內戰爭時期,契卡這個負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本身發生了嚴重的腐敗,下文還將詳述。1922年2月,契卡機構撤銷,成立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簡稱“格勃烏”(ГПУ),其中設經濟局,繼續施行反侵占和賄賂職能。

國內戰爭時期,蘇維埃政權還發布了幾項懲治腐敗的法令。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員會頒布了布爾什維克取得政權以來的第一個懲辦賄賂的法令。這項法令的頒布與莫斯科的一起受賄案審判有關。

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審理了莫斯科偵查委員會4名工作人員受賄和敲詐勒索一案,判處他們6個月監禁。列寧知道後,於5月4日給中央委員會的信中說,“不槍斃這樣的受賄者,而判以輕得令人發笑的刑罰,這對共產黨員和革命者來說是可恥的行為。這樣的同誌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並且應該開除出黨”。注2在列寧的堅持下,案件改由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重新審理,對其中3名被告各判處10年徒刑。

列寧在給中央寫信的同時,還給司法人民委員德·伊·庫爾斯基寫了一個便條,要求他急速提出一項法令草案,規定對賄賂行為起碼判處徒刑10年,外加強迫勞動10年。1918年5月4日,人民委員會根據列寧的提議通過了一項決定,責成司法人民委員部製定一個法令草案,對受賄以及與受賄有牽連的行為規定一個比較高的最低懲處標準。司法人民委員部很快提交了《關於懲辦受賄的法令》草案。人民委員會5月8日會議審查批準了這個法令。

這項法令規定,對公職人員受賄應處以剝奪自由不少於五年附加沒收財產的處罰。這個法令還把受賄或行賄的犯意等同於實施了犯罪。該法令還對被告的階級屬性作了區分,對有產者和無產者的賄賂行為施以不同的處罰,如果有賄賂行為的人屬於有產階級,試圖保持過去的特權,將被判處“最重的、令人厭煩的強製勞動”,並且其所有的財產都要充公。

上述四名公職人員受賄改判案是國內能夠看到的介紹蘇俄國內戰爭時期腐敗情況僅有的案例。說明當時就出現了腐敗現象。但是,布爾什維克領導人在內外交困的嚴峻形勢下僅僅因為幾名公職人員受賄就頒布一項通行全國的嚴厲法令,這也是不可思議的。

1919年10月21日人民委員會又發布了《關於打擊投機、侵吞國庫、經濟管理機關造假以及其他濫用職務行為的法令》。根據這個法令在契卡內設立特別革命法庭。特別法庭設立後,所有賄賂案件交由契卡所屬的特別革命法庭審理。人民委員會要求革命法庭的“判斷應絕對遵循革命利益,而不必考慮什麼訴訟程序的形式……特別革命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能上訴”。布爾什維克政權連續發布這些反腐敗法律、法規不會是空穴來風,說明在公職人員中已經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腐敗問題。

2.列寧說:賄賂行為處處可見

早在1922年俄羅斯著名的社會學家索羅金就對蘇維埃早期的腐敗狀況作出了這樣的描述:“大規模的賄賂行為亙古未見,達到了讓人吃驚的程度”。注3如果說被蘇維埃政權送上“哲學船”發配到國外的知識分子的話有發泄不滿之嫌,那麼,我們看看列寧自己是怎麼說的。列寧承認,在我們這裏,賄賂行為卻處處可見。注4其實,國內戰爭時期,蘇維埃政權存在腐敗,這並不是什麼邏輯推理的結果,而是有大量文獻證明的結論。

官方公布出來的有關這一時期腐敗情況的數據極為有限,俄羅斯學者倒是提供了不少這方麵的數據。А.В.曼柯2012年出版的《俄羅斯的腐敗》一書披露了一個數據,1918年至1919年間,由黨內法庭和普通民事法庭審理受到處罰的公職人員約有2000人,其中大部分是負責人員。這本書還引用了彼得格勒契卡1920年給季諾維也夫的一份秘密報告,其中說道:“……賄賂和侵吞行為在蘇維埃機關公職人員和專家中廣泛發展。在賄賂方麵,不管是哪裏,似乎沒有一個負責的專家不收受賄賂的,而不論當事人的要求合法或非法……刑事偵查人員收受賄賂……工農檢查院也在收受賄賂……人們感到沒有賄賂的機關已經不存在了。”這份秘密報告證明,1920年彼得格勒市的腐敗形勢已經非常嚴峻。注5

3.腐敗在蘇維埃秩序守衛者中擴散

在蘇維埃政權建立的最初幾年,腐敗就已經在蘇維埃政權的安全保衛部門擴散。從目前可見的文獻來看,國內戰爭時期警察局係統和全俄肅反委員會係統的腐敗狀況,即便不能用普遍來形容,也可以說達到了相當的規模。

警察係統的腐敗問題

大量的文獻證明,蘇維埃政權初期警察係統財產性質的職務犯罪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僅1920年蘇俄79個省民警係統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就達到大約8000起,注6這隻是揭露出來的犯罪。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警察犯罪都是財產性質的犯罪,但是其中腐敗性質的犯罪占有很大比例。

我們通過1919年10月巴什基爾內務人民委員部的一份內部通報,可以看到當時的腐敗狀況。這份通報說:“警察局不加任何選擇地錄用了一些文盲、有前科的人,這些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職責。所以不斷有‘民警受賄’、‘民警作出非法勾當’這類傳言就沒什麼大驚小怪的了。”注7在南方的頓河州也出現了許多警察局長參與盜匪活動的事件。注8這類警察與盜匪同流合汙、沆瀣一氣的情況在蘇維埃俄羅斯其他共和國也大量存在。

蘇維埃政權建立初期,戰爭導致經濟全麵崩潰,各種物資和生活日用品奇缺,“糧食情況十分緊張……拿不出東西來供應最勞累、最受折磨、最挨餓的城市居民和非農業地區的居民”。注9當維持生命成了頭等大事時候,完全可以想象,警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謀取私利,讓自己過上超出當時一般人水平的生活;在社會混亂、法律失序的情況下,警察也有這樣的謀私機會。1920年,巴什基爾契卡主席С.羅鮑夫曾經問這個自治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為什麼在蘇維埃國家機關中賄賂這麼流行。後者回答說:“我對人們受賄並不感到奇怪,為什麼不拿些賄賂呢?否則的話一個誠實的人是活不成的!”注10這則對話也為貧困導致腐敗這個論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