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講 “伊斯蘭秩序”與“華夷秩序”(1 / 3)

——唐朝中國與阿拔斯王朝的地區秩序關係分析

在8世紀亞洲大陸的東西兩端,出現了兩個偉大的帝國,即阿拔斯帝國(750-1258)和唐王朝(618-907)。

一、阿拔斯王朝與唐王朝的一些結構特點

為了理解兩大帝國的異同,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兩國的四個值得關注的方麵。

第一,兩大帝國領土遼闊,民族、語言、文化眾多,但帝國仍能保持控製。

阿拔斯王朝為阿拉伯帝國(中國古稱“大食”),幅員廣大,其臣民包括了大批波斯人、突厥人、柏柏爾人、庫爾德人和亞美尼亞人等民族,其中大多數都有自己的語言和文化。另外,西亞北非屬於幹旱半幹旱地區,這裏有許多遊牧部落自由地在沙漠和綠洲之間遷移,從而對中央政府構成經常性的威脅。事實上,阿拉伯人脫離遊牧生活的時間並不長,這對帝國的社會政治組織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阿拔斯王朝的初期,伊斯蘭化的過程並未完成。

帝國的基督教徒、祆教徒和猶太人被稱為“迪米”(有經人),他們可以自由信教並享有司法自治,隻是必須繳納人頭稅及遵守有關騎馬、服飾方麵的規定。異教徒越來越多地皈依伊斯蘭教並與穆斯林雜居,哈裏發與異族婦女通婚而有了混血後代,波斯人和基督教徒成為官員,而波斯人和突厥人則先後成為軍隊的主力。許多阿拉伯人不再是士兵,而成為農民和工匠。總之,阿拔斯帝國已經成為伊斯蘭帝國,而不複是倭馬亞式的“阿拉伯帝國”。而且,波斯人、突厥人和柏柏爾人成為阿拉伯人在征服中的得力助手。同時,帝國奉行開放政策,大量吸收不同民族的文化,遂有百年翻譯運動的繁榮。

中國也是一個多元帝國。但與阿拉伯帝國不同,中國有一個更居主導性的民族即漢族,後者在人口中的比重超過阿拉伯人在阿拔斯帝國人口中的比重,並且有著悠久的定居曆史,長期占有統治者的位置。而且,中國擁有更為集中的官僚機構,對外省的控製更為嚴密,盡管唐朝也有藩鎮引發的問題。這些因素決定了中國的社會凝聚力要超過阿拉伯帝國。

唐朝也以對外開放而著稱,突出表現在民族的融合上。其皇室起源於西北的甘肅,據說有突厥血統。王朝製定了不同政策來處理內附人問題,後者是獲準遷居內地的邊境民族,其中一些人擔任了政府高官,如安祿山父母據說即為“雜胡”。長安有景教、佛教、摩尼教和伊斯蘭教的寺院,它也成為佛教最重要的譯經場所。

兩大帝國能夠維持對龐大領土的控製,表明其擁有能團結少數族群的富有凝聚力的文化。但兩帝國在這一方麵均遇到困難,並因此喪失領土。

第二,兩大帝國在經濟上具有互補性。

由於地貌、氣候、技術和物產不同,兩大帝國可以相互提供各自的特殊商品,尤其是阿拔斯王朝因為轉運輸往歐洲的中國過境商品而賺取巨額利潤。絲綢之路因而成為繁榮的商道,並且是重要的文化交流通道。它同時具有戰略意義,如6世紀拜占庭帝國曾與突厥人進行絲綢貿易並聯手進攻妨礙雙方通商的波斯。相比之下,東亞各國的經濟互補性較差,貿易規模也小。

第三,兩大帝國均屬於擁有自我中心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文化的普世帝國,致力於建立普世秩序。

實際上,自我中心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文化是世界上許多民族共有的現象。阿拉伯人在伊斯蘭教創立前,已經知道存在其他的先進文化如拜占庭、西歐、波斯和中國。然而,穆斯林認為,真主是世間的唯一神,穆聖是最後的先知,而《古蘭經》包含了所有的真理。8世紀以後,穆斯林也提出世界劃分為兩個對立的領域,即“伊斯蘭地區”(Dar el Islam)和“戰爭地區”(Dar el Harb)。而“伊斯蘭地區”在合法性或主權方麵與“戰爭地區”是不對等的,應當將後者從某種“自然屬性”轉變為真主的領土。所以哈裏發的任務之一就是通過征服擴大“伊斯蘭地區”的版圖。

中國地處東亞的地理封閉地區,因此先秦時期以“天下”指稱世界。“天下”可分為三個區域:中國,由九州構成,為世界的中心,皇帝即天子;中國之外為“四海”,“四夷”(東夷、西戎、南蠻、北狄)居住於此,這一區域連同中國構成一個政治實體,共戴中國天子為君;四海之外為“四荒”,這裏所居的非人類。同時,隨著知識的增長,四海的範圍也在擴大。

“四夷”在文化和社會經濟上較為落後,因而古人以為其低於華夏。然而,這些集團與華夏共屬一家,故《禮記》雲:“以天下為一家”。因此,對周邊地區的控製應當采取道德的影響力,所謂“柔遠人則四方歸之”,與阿拉伯不同的是,中國文化基本上是世俗的,因而容易受到外來宗教的滲透。

第四,兩大帝國奉行不同的領土戰略,構建了各自的國際體係。

阿拉伯人在僅僅100年中,便旋風般地向東西兩個方向突進,最終建立了一個東起河中、西至北非和西班牙的龐大帝國。這一征服的理由是多方麵的:宗教熱情,阿拉伯半島的人口壓力,統治者將部落的注意力從內部鬥爭和社會矛盾轉移到戰利品的意圖,對貿易、土地、財富和市場的渴望,鞏固阿拉伯半島的統一等。

由此,在西亞北非出現了一個可稱為“伊斯蘭秩序”(Pax Islamica)的國際體係。當代的許多穆斯林學者和一般穆斯林將“伊斯蘭秩序”等同於“伊斯蘭地區”和烏瑪,即包括了非穆斯林在內。異教徒在臣服了“伊斯蘭秩序”之後,仍可追求精神的自由,正如《古蘭經》所說:“宗教無強迫”(2:256)。我們認為,早期的“伊斯蘭秩序”還包括一層含義,即哈裏發必須出自阿拉伯人,而且是古來西族的人。在“伊斯蘭秩序”的範圍內,形成了影響深遠的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圈。

事實上,“伊斯蘭秩序”逐漸成為一種等級製國際體係。阿拔斯帝國在麥蒙時期有27省,而8世紀中期以後許多遙遠省份的總督建立了獨立的王朝:西班牙的後倭馬亞朝(756-1031);呼羅珊的塔希爾朝(821-873)、薩法爾朝(873-900)和薩曼朝(900-999);埃及和敘利亞的圖倫朝(868-905);阿爾及利亞的魯斯塔姆朝(761-909);摩洛哥的伊德裏斯朝(789-926);突尼斯和東阿爾及利亞的阿格拉布朝(800-909)。唐朝解體後中東出現了更多的獨立王朝,而945年後白益人甚至控製了帝國的政治軍事權力,此時的哈裏發往往隻能發揮宗教領袖的作用(後倭馬亞朝和卡爾馬特人也擁立了自己的哈裏發)。哈裏發與總督的矛盾一般是出於權力,有時也具有宗教性(如遜尼派的哈裏發反對什葉派總督)。

顯然,歐洲和西亞的國際體係包容了若幹往往有宗教分野的帝國和王國,而不同於東亞(台灣學者許倬雲認為,上述地區屬於列國體製秩序)。在國際上,阿拔斯人奉行了“遠交近攻”的政策,例如他們與天主教的法蘭克聯合起來對付東正教的拜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