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981的11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授權這兩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各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製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向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決議”進一步保證了經濟特區建設順利進行,使特區的經濟管理充分適應工作需要,提高了辦事效率。

中共中央從一開始就強調,“我們辦的是經濟特區,而不是政治特區”,外商在特區從事經貿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

陳雲在指示特區的文件上寄予極大的關懷和希望,“特區要辦,必須不斷總結經驗,力求使特區辦好。”

有了法律作保障,經濟特區建設轟轟烈烈地拉開了序幕。

在後來的1984年1月24日至2月15日,鄧小平先後視察了深圳、珠海、廈門和上海的寶山鋼鐵總廠。

這次視察之後,更加增強了他對特區建設的決心和信心。

回到北京後,他特意就辦好經濟特區和增加開放沿海城市的問題同中央的幾位負責同誌談了話。

鄧小平說:

我們建立經濟特區,實行開放政策,有個指導思想要明確,就是不是收,而是放。

特區是個窗口,是技術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識的窗口,也是對外政策的窗口。

從特區可以引進技術,獲得知識,學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識。特區成為開放的基地,不僅在經濟方麵、培養人才方麵使我們得到好處,而且會擴大我國的對外影響。

除現在的特區之外,可以考慮再開放幾個港口城市,如大連、青島。……我們還要開發海南島。

要讓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來,搞平均主義不行。

這是個大政策,大家要考慮。

根據鄧小平的談話精神,1984年3月26日至4月6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召開沿海部分城市工作座談會。

5月4日,中央批轉了這個正式確定開放的沿海14個港口城市。

它們是: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

至此,我國的對外開放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的初步開放新格局。在這個新格局的形成當中,顯然深圳、珠海、廈門、汕頭等經濟特區的建設在起著先鋒示範作用。本書主要參考資料

《國史全鑒》本書編委會編團結出版社

《共和國五十年珍貴檔案》中央檔案館編中國檔案出版社

《中國特區啟示錄》董濱高小林著武漢出版社

《毛澤東與鄧小平》鄭謙主編湖南出版社

《毛澤東鄧小平對外開放》黎青平著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三代領導核心的強國路》李傑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

《中國大決策紀實》黃也平主編光明日報出版社

《中國改革開放史》程思遠著紅旗出版社

《石破天驚》張湛彬著中國經濟出版社

《大旗幟》舒以主編改革出版社

《轉折:親曆中國改革開放》吳思李晨著新華出版社

《共和國經濟風雲》趙士剛主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中南海三代領導集體與共和國經濟實錄》王瑞璞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