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向眾官員闡述其考功課吏法時,遭到一片反對,反對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房言煩碎”,這是說京房講得羅嗦呢,還是其考功課吏法煩瑣呢?不能確知。但後世批評其考功課吏法的是指後者而言,如《八旗文經》第六卷載平敏郡王撰《京房考功課吏論》,認為京房確有煩碎之病,“溺於小數而黯於大體”,故其法之所以不可行。二是“令上下相司不可許”,這一條可能就是呂思勉先生所說的“督責之術”的一項內容。也許是京房考功課吏法的關鍵內容。
京房的考功課吏法已經丟失了,但還有不少人對之十分注意,因而有關考功課吏法的一些簡要而零散的材料,由於他們的論述或推測,也可能有些是回憶,大致上反映了京房考功課吏法一些原則。首先是關於考功課吏法的重要性。一是考功課吏法的直接效果,京房堅信能判別出官員的好壞賢佞,從而達到選拔賢能的效果。二是京房認為,考功課吏法不僅僅是發掘賢才,而且是判定國家治亂的關鍵。如果國君注意考功課吏,那麼就能任用賢才,國家就得治,否則就會大亂。王符在其《潛夫論·思賢》中說:“何以知人且病也,以其不嗜食也。何以知國之將亂也,以其不嗜賢也。病家之廚,非元嘉饌也。乃其人弗之能食。故遂於死也。亂國之官,非無賢人也。其君弗之能任,故遂於亡也。”即提出君主能否任用賢能的問題。三是考功法不僅關係到選拔和任用賢人,而且隻有通過考績才能使政治清明。比如一個大家庭,父母不對子女的勤勞與怠惰作考察,那麼久而久之就會使勤勞者懈弛,而怠惰者更加為非作歹,最後會導致家敗業破。同樣,對一個國家而言,則更是如此。故王符在其《考績》篇中說:“是故大人不考功,則子孫惰而家破窮。官長不考功則吏怠傲而奸宄興。帝王不考功,則直賢抑而詐偽勝。”
其次是關於考課的對象。一是京房本傳上提到京房對張博(淮陽憲王之舅)說過:“中書令石顯,尚書令五鹿君相與合同,巧佞之人也。……及丞相韋侯,皆久亡補於民,可謂亡功矣。此尤不欲行考功者也。”可見在京房心目中,這些在帝王左右的人是應該首先要對之考課的。王符也說:“夫守相令長,效在治民;州牧刺史,在憲(悉)聰明;九卿分職,以佐三公;三公總統,典和陰陽,皆當考治以效實為王休者也。”即王符所說的考課對象,與京房所說相符。二是當京房剛入朝時,遇到連續而來的各種災異,驚慌失措的皇帝,束手無策而且隻能自責求去的大臣,州郡上報的一片混亂的災情。這些都使他深深感到在位多非其人,根本不能應付任何意外情況。三是對於三公這樣的重臣,京房特別指出要對他們要進行考課。他看到的三公大臣諸如樂陵侯史高,陽平侯王鳳,丞相韋玄成(亦承父為侯)等結黨營私,無功於民。由於他們居高位,搞私黨蒙騙君王,無益於國家社稷,所以他們反對考功課吏,而希圖任用私黨。
最後是關於考課的基本做法。據於振波先生《漢代官吏的考課時間與方式》一文中分析,從秦漢簡牘和文獻資料的探討,得知漢代實行的考課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日計、月計、四時計,一直到歲計,從未間斷。即對官吏的政績考核,一年之中往往要進行若幹次,或按月,或按季,甚至按旬按日。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說:“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匣。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黜陟,命之日計。”“考課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下級向上級的彙報;一種是上級對下級的視察、檢驗。”大抵史書上記載,對官吏的考課製度在漢以前就已實際上施行過。那麼,京房為何要煞有介事地提出考功課吏法,而且有如此大的影響呢?一方麵可能是考功課吏法在長時間執行過程中已經不如開始時那麼認真,而是逐步形式化走過場,甚至欺瞞上級,蒙混過關。另一個原因則可能是京房所說的考功課吏法主要是針對高級官吏,針對朝廷中的腐敗現象,針對佞臣當道而提出的一種新的、特殊的考課法。例如前引的令上下相司的考課方式,還有主要是針對考績者的考績,即對三公和丞相等中樞大員進行考績,對州郡牧守和部刺史進行考績。
3、考功課吏法的影響
考功課吏法是古代封建製社會中對各級官吏的一種考察製度和方法。在君主專製製度下,君主任用官吏的賢佞好壞,對王權統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各朝各代都十分重視官吏的選拔和考察。官吏的選拔稱為“選舉”,選舉的官吏,並不能保證其在工作職位上一定賢明幹練,也不能保證他一貫保持初選時的謙謙君子的形象。因此,要不斷對其考核觀察,故而有考功課吏之法。
京房奏行考功課吏法,主張抑製權臣。時值中書令石顯專權,京以災異言人事,勸諫元帝遠巧佞之人。石顯遂以試行考功法為由,建言將京房任為魏郡太守,將其逐出了中央政權。京房因與淮陽王之舅張博相親,淮陽王遂朝見元帝,勸其以鄭弘取代丞相韋元成,以鉤盾令徐立取代中書令石顯,以便施行考功法。石顯則以種種理由陷京房、張博於死地。京房與權臣的鬥爭遂以失敗告終。
雖然如此,京房的考功課吏法仍有重要影響。《三國誌·魏書·杜畿傳附子恕傳》說:“誠帝王之盛製。使有能者當其官,有功者受其祿,譬猶烏獲之舉千鈞,良、樂之選驥足也。雖曆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文不垂,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法為,綴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矣。於以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治,臣以為未盡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後察舉,試辟公府,為親民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增秩賜爵,此最考課之急務也。臣以為便當顯其身,用其言,使具為課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賞,施必行之罰。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亦當俱以其職考課之也。”《宋史·謝絳傳》說:“夫為國在養民,養民在擇吏,吏循則民安,氣和而災息。願先取大州邑數十百,詔公卿以下,舉任州守者,使得自辟屬縣令長,務求術略,不限資考。然後寬以約束,許便宜從事。期年條上理狀,或徙或留,必有功化風跡,異乎有司以資而任之者焉。漢時,詔問京房災異可息之術,房對以考功課吏。臣願陛下博訪理官,除煩苛之命。申敕計臣,損聚斂之役。勿起大獄,勿用躁人,務靜安,守淵默。”《傳》曰:“大侵之禮,百官備而不製。言省事也。如此而氣不弭,嘉休不至,是靈意謾讕,而聖言罔惑歟。”
京房考功課吏法本質上是封建社會中,專製政權對其統治機構有效性的檢查和強化方法。但這種內部的矛盾對抗也一直在“考功課吏”方麵表現得十分突出。“京房區區,不量淺深”,他一入朝廷就提出這個最敏感的課題,雖得到漢元帝的支持,但是終究還是以他自己的“棄市”而結束他的一生。王符也記錄了京房之死,在《賢難》篇中寫道:“京房數與元帝論難,使製考功而選守。晁錯雅為景帝所知,使條漢法而不亂。夫二子之於君也,可謂見知深而寵愛殊矣。然京房冤死,而上曾不知。晁錯既斬,而帝乃悔。此材明未足衛身,故及難邪。”但從考功課吏法本身而言,大約是京房首先作為一個課題提出,並且力爭付之於實踐,這在曆史上有很大影響,直接影響到後漢魏晉。但是始終不能發生效用的原因有二:一是自漢以來,阿黨比周,私黨牢固,力不能勝。二是考課之法專尚苛猛,而且長官的“私意”往往起很大作用。這就需要法律來解決,但當時唯有帝王的命令即為法令。所以說京房承擔著他不可能承擔的課題,他的悲劇雖無足輕重,但卻引起了曆代學者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