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
湯掘窟得資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愛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
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
景帝時期張湯為長安吏,秉公執法,致使當地宗室豪強嫉恨。
武帝時特召湯為禦史,陳皇後巫蠱一案即由他審定。
後同趙禹一同增補漢律,聲名益彰,官至禦史大夫。
王溫舒,陽陵(今陝西涇陽東南)人。
少時即不務正業,後為吏,治獄升至廷尉史,事張湯。
由禦史遷廣平都尉、河內太守。
在任期間誅殺豪猾,血流十餘裏,大受武帝稱讚。
複遷任中尉,負責長安治安。
為人多諂,善事有勢者。
在任窮治奸猾,長安大氏幾盡糜爛獄中,手段殘酷至極。
尹齊,東郡荏平(今山東荏平西南)人。
以刀筆吏遷至禦史,為張湯所稱,執法不避貴勢之家。
複遷關都尉,擢中尉,頗敢誅殺。
因其木強少文,豪吏不肯為用,善吏不能為治,致政事多廢,遂離任。
後為淮陽都尉,誅滅甚眾。
死後,仇家嘯聚,欲燒其屍以泄憤。減宣,河東楊(今山西洪桐東南)人,早年為佐史,經大將軍衛青推薦於武帝,由廄臣升至禦史、禦史中丞,以敢決疑而著稱。
後任左內史(左馮翊),治尚細苛,“事大小皆關其手”,曾辦理主父偃案及淮南王反叛案件,用刑苛酷,殺者逾萬。
此外,更有杜周、楊仆、義縱、周陽由等皆以酷烈為聲。
武帝一朝,好任酷吏可見一斑。
就酷吏本身而言,其具體情況亦有所差別,大部分為官抗直,據法守正,但也有部分專好阿諛,以皇帝意誌為獄,以至濫殺無辜,草菅人命。
從客觀上講,酷吏對打擊當時地方豪強及惡勢力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他們的鐵腕之下,地方豪強始終未發展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這對整個西漢社會的穩定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此外,酷吏積極參與當時的經濟、法律改革,為保障政府收入,維護帝國法權尊嚴都有積極的作用,這也是不可否認的。
除重視酷吏任用外,武帝時期的“嚴刑峻法”亦相當典型。
當時《漢律》主要形式有:律、令、科、比四類。
律類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既有習慣法及單行法。
其特點是立法程序完備,穩定性高,是漢律中的根本法及法理基礎。
如《九章律》。
令類直接由皇帝頒詔而形成,是司法審判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據,甚至可以改變、修正以至取消現有法律條款,針對性強。
如《緡錢令》《任子令》等等。
科類,科同課,課其不如法者之罪責也。
用以拓寬執法範圍。
其解釋複雜,甚至有所謂“一律兩科”,“憲令稍增,科條無限”的現象。
比類,凡律無正條,則比附以為罪。
有如現代“判例”,應用性極強,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三類。
武帝時大興死罪決事比,凡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是律類最大的延伸及補充。
除上述的律、令、科、比外,漢世法律形式還有“故事”、“章句”等。
總之,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彼此聯係形成嚴密的法網,為統治者在司法實踐中任意操縱提供了充足的活動空間。
正如《漢書·刑法誌》所述:“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武帝正是由此構造成嚴刑峻法的整體運作,把“法治”與“人治”高度而有機地結合起來。
武帝嚴刑峻法與其獨尊儒術,鼓吹禮樂並不矛盾。
武帝之所以利用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作為統治外殼,首先是因為這種“大一統”思想適合於政治上的需要,可以作為其強化集權的理論根據。
其次,“天道觀”的引入則為帝國法統形成做好了理論準備。
而且新儒家亦特別強調法治,把儒法糅為一體,“以教化為大務”與“正法度之宜”並行不悖。
其實質上就是所謂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開誠布公所申言的那樣:“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這種統治思想在武帝之後確實一直為曆代帝國統治者所奉行。
事實上,由漢儒董仲舒倡導、得到漢武帝首肯並付諸實行的《春秋》經義決獄,就有力證明了儒法並非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