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在行使其職權時,有所謂“六條問事”,規定其職權範圍,內容如下: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暴寡。
(二)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製,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襖祥論言。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這六條問事除第一條是督察不法豪強外,其餘五條都屬督察郡國守相之事。
由此看來,刺史所行監察職權主要是針對當時作為統治階級構成的地主豪強、地方長吏及受封諸侯。
而且刺史不僅行使監察之權,也直接行使“斷治冤獄”的司法之權。
他們受詔有權自設刑獄,審斷重要的案件。
這種“特別法庭”及其訴訟則得名為“詔獄”,顯然是直接體現皇帝旨意的。
武帝所設“刺史”製度,在曆代政製中,是很有影響的。
首先,刺史本身官秩並不高,僅為“六百石”,但卻由皇帝特別委派對官秩二千石的大吏及諸侯屬官進行監察,這顯然是因為官秩較低的下層官吏更加易於掌握,另外也因為他們在朝中、地方上沒有過多的背景,關係網較疏散,有利於開展工作。
同時,“刺史”製度亦為官品秩低者提供了效忠皇帝、展示其能力的機會。
被選做刺史者,勢必努力供職,不敢懈怠。
其次,刺史單以六條問事,職權範圍明晰,充分考慮到地方官吏的職權範圍,避免職權重疊而產生糾紛,也避免了人浮於事、職責不明的官場積弊。
第三,刺史無固定治所,隻是乘專車巡回視察,居無定處,權不移人,隻監官而不臨民,目的在於保持其與地方的距離,防止其與地方勢力勾結聯係,從而更有利於保持其威懾,避免為陋俗積弊所同化而蛻變。
在刺史之外,武帝又置所謂“繡衣直指”,作為對刺史分管各地的補充。
其職掌主要在於出討奸猾,辦理大獄,以監督豪強為主。
刺史名義上歸禦史大夫或禦史中丞所轄,實際上直接對皇帝負責。
其下屬有從事,為百石之吏,多從郡吏中選拔充任。
而隨著形勢的演變,“以卑臨尊,以小禦大”的刺史以後逐步介入地方行政事務,並終於演變為州牧,由專職監察官轉變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四、枟左官律枠與枟附益法枠
武帝在平定劉安、劉賜謀反叛亂之後,為進一步削弱、限製諸侯王勢力,又製定頒行了一係列法律,力圖從政治、經濟各方麵對地方諸侯徹底進行限製、打擊。
其中最為重要的兩項即《左官律》和《附益法》。
“左官”、“附益”之律,見於《漢書·諸侯王表序》以及《高五王傳讚》。
據“序”“讚”文字可知,“左官”“附益”產生在武帝時代,其主要目的在於損抑諸侯,削奪其勢。
“左官”之解釋,正史無詳文。
服虔注曰:“仕於諸侯為左官,絕不得使仕於王朝也。”與其類似,應劭也認為,漢時人尊右卑左,為諸侯官之人,“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以區別於仕任朝廷的同類官員。
顏師古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種說法:“左官猶左道也,皆僻左不正,應(劭)說是也。
漢時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為尊,故謂降秩為左遷,仕諸侯為左官也。”
可見,《左官律》是由於左之地位而發展成的法律條文。
或更進一步講,《左官律》正是為限製左官之權益而訂立的甄別性人事法規。
其主要目的在於對那些敢於依附諸侯王者,采取禁錮手段,限製其人事行為能力,斷絕其入朝之仕途,應是一種歧視性、限製性強力措施。
《左官律》的意義在於運用特權使諸侯王國的人才資源趨於枯竭,使其無法像從前一樣與中央共享人才資源。
而具有政治才能、軍事才能並以社會自由主體而存在的人才,正是諸侯王國謀求政治發展的最主要因素。
人才的爭奪,是國家與諸侯勢力消長的關鍵點之一。
對那些意欲有所發展、有所作為的賢良誌士,恐怕都不得不為自己的前途做一項長期打算,在經過一番細致的權衡之後,他們中絕大多數寧願選擇帝國國家這一保險性更高的政治投資,而又有誰甘願把自己的前途與命運朝不保夕、每況愈下的諸侯聯係在一起呢?
武帝製定《左官律》,並把它作為一項長期而有效的法律加以保留,可謂用心良苦。
與《左官律》同稱並舉的另一項法令稱作“附益”,即《附益法》。
法律體係中,律與法的區別在於來源不盡相同,嚴格而言,“律”都有正規而完整的立法程序過程,並在傳統法典中有其所屬之類目。
而法則多據實際情況而隨時頒布,是針對性較強的單行法。
但一般而言,二者區別在執行運用中並無太大差異。
《漢書》注解中對“附益”之解釋多與“左官”“阿黨”相聯係,含義亦不夠確切。
如張晏釋曰:“律,鄭氏說,封諸侯過限曰附益。”這種說法稍嫌牽強。
漢廷對於諸侯封土之廣狹,多因疏親而區別,並無嚴格限製;即使有定製,授土封戶權由中央把持,與下層官吏無必然關係,而史書中因附益而獲罪者並非上層宗室,因此其對象亦應是針對下層士吏而言。
顏師古認為“附益”是出自儒家經典。
蓋取孔子雲“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之義,“皆背正法而厚於私家也”。
這便把“附益”與經濟相牽連,即謂諸侯王通過不法手段,不正當渠道積累財富,增強其經濟能力。
縱觀西漢諸侯王,財貨豐足,經濟資本雄厚者多為聚眾抗漢之徒。
如“七國之亂”的禍首吳王劉濞,他通過經營銅礦,大鑄私錢;又臨海製鹽,私販出售而聚斂無數,為其廣招亡命、野心之輩提供了物質保證,為發動變亂奠立了經濟基礎。
另外從《附益法》頒布後的影響來看,如果“左官”“阿黨”偏重於政治製裁的話,那麼“附益”對經濟之限製成分就應該多一些。
正如《漢書·高五王傳讚》中所記“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其後諸侯唯得衣食租稅,貧者或乘牛車”。
附益為聚斂之說似乎也講得通。
由於史料缺乏,我們現在仍不能找到更多論據來解釋《附益法》的具體內容。
綜觀武帝一代西漢王朝所推行的中央集權措施,我們不難發現,繼秦帝國暴亡之後,在近70年的曆史發展階段中,還沒有哪一代皇帝進行過如此係統而全麵的集權改革;武帝時期在政治上的舉措實際上可以認為是秦帝國統一改製的再版。
當曆史的車輪轉動了一周後,同一根輻條再次指向同一個方向,但距離卻不再是以前的章了。
在經曆了近一個世紀的徘徊之後,中國帝國時代的治國理政之道,終於完整地確立起來並開始步入高速發展階段。
後繼的王朝所要經曆的各種繁榮、危機、困惑,似都可以在武帝統治時期的西漢王朝找到相應的模式和最初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