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漢文帝相比照,三百八十多年後的另一位以“文”為諡的帝王,即魏文帝曹丕的臨終遺製,也有關於葬製葬式務從簡省的明確指令。據《三國誌·魏書·文帝紀》,其中說道:“封樹之製,非上古也,吾無取焉。壽陵因山為體,無為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關於葬埋形式的規格,曹丕也有具體的吩咐:“無施葦炭,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合古塗車、芻靈之義。棺但漆際會三過,飯含無以珠玉,無施珠襦玉匣,諸愚俗所為也。”他要求墓葬中墓室棺槨形製都應盡量儉樸,並指責以珠玉隨葬是“諸愚俗所為也”。所謂“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正與漢文帝對於霸陵隨葬器物規格的要求相一致。曹丕說,對於曆史上的薄葬與厚葬,可以進行利與弊的比較,對厚葬致使被盜掘的教訓,應當認真記取。關於漢代的史例,他說道,“漢文帝之不發,霸陵無求也;光武之掘,原陵封樹也。霸陵之完,功在(張)釋之;原陵之掘,罪在明帝。是(張)釋之忠以利君,明帝愛以害親也。”認為漢文帝霸陵未遭盜掘,是由於接受了張釋之的建議,而漢光武帝劉秀的原陵被盜掘,是因為漢明帝沒有遵行薄葬的原則的緣故。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光武之掘,原陵封樹也”,“原陵之掘,罪在明帝”,“明帝愛以害親也”的指責。對於有關薄葬的旨意,曹丕嚴令必須無條件執行,若有違背,予以“吾為戮屍地下,戮而又戮,死而重死”的嚴厲詛咒,並發表“使死者有知,將不福汝”的威脅:“若違今詔,妄有所變改造施,吾為戮屍地下,戮而又戮,死而重死。臣子為蔑死君父,不忠不孝,使死者有知,將不福汝!”
從曹丕對於“若違今詔,妄有所變改造施”的警告其態度之凜然,言詞之峻刻,可推知並不是虛偽的表演。看來,在曹丕的意識中,後人違背遺詔,“妄有所變改造施”的可能性是嚴重存在的。曹丕是以為霸陵未經盜掘的,而對照關於霸陵確實被盜的史實,若排除其他的因素,如果說“霸陵之掘,罪在景帝”,或許也是可以成立的。如此,則假如所謂“不從遺詔”、“違其素誌”確是事實,那麼,漢文帝地下有知,漢景帝是不是也會聽到“吾為戮屍地下,戮而又戮,死而重死”這樣的切齒之聲呢?
還有一種因素也未可排除,這就是漢景帝的母親孝文竇皇後是在漢武帝建元六年(前135)方才去世的,而與漢文帝合葬霸陵。《漢書·外戚傳上·孝文竇皇後》記載:“竇皇後疾,失明。文帝幸邯鄲慎夫人、尹姬,皆無子。文帝崩,景帝立,皇後為皇太後。……竇太後好黃帝、老子言,景帝及諸竇不得不讀老子尊其術。太後後景帝六歲,凡立五十一年,元光六年崩,合葬霸陵。”唐代學者顏師古說,《漢書·武帝紀》記載:“(建元六)五月丁亥,太皇太後崩。”《外戚傳》說“後景帝六歲”,正與此相合,而以“建元”為“元光”,則是錯誤,又說“凡立五十一年”,也是“立四十五年”之誤。顏師古的見解看來是正確的。而兩說都說漢文帝竇皇後在漢武帝時代去世,並合葬霸陵。也就是說,霸陵隨葬品即使豐富,也有漢景帝的母親竇皇後在漢武帝時入葬霸陵的因素。《史記·外戚世家》:“竇太後後孝景帝六歲崩,合葬霸陵。遺詔盡以東宮金錢財物賜長公主嫖。”可知“東宮金錢財物”當不在少數,一部分作為隨葬品入葬霸陵是可能的。於是,所謂漢文帝薄葬隻是“表麵文章”,以及所謂“或景帝之陷親於不義耳”的懷疑,或許可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洗刷。
應當注意到,漢文帝霸陵最早的被盜記錄,即“人有盜發孝文園瘞錢”,也是在孝文竇皇後“元光六年崩,合葬霸陵”之後十一二年的事。而如果以“建元六年”計,則先於《漢書·張湯傳》所記載霸陵園瘞錢被盜事十七八年。
西漢皇室女性地位相當高。其時天下空前富足,在漢武帝已經成年的情況下,祖母逝世,也是不可能再遷就漢文帝二十餘年前的遺製實行薄葬的了。
以這一思路考慮漢文帝霸陵是否薄葬之謎,可能是有益的。《漢書·東方朔傳》說,竇太後之女館陶公主寡居,五十多歲了,又近幸董偃。金錢恣其所用,曾經令中府:如果是董君所調發,一日之內黃金超過一百斤,錢超過一百萬,帛超過一千匹的,才有必要向我彙報。而最終“竇太主卒,與董君會葬於霸陵”。由此也可以推知在世風浮侈的影響下,後來盜掘霸陵“多獲珍寶”,有可能是陵園中其他從葬者的隨葬品,而未可作為否定漢文帝霸陵薄葬的直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