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
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
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
珠,能清濁水,故雲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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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
記。又雲勇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故,三根為作
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
即言。何耶?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蓋信為欲依,欲為勤依,
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三性,精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
謂根依精進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言慚者,依
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
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
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嗬,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
業而不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言有有具
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無嗔者,於苦苦具無恚
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無癡者,
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言輕安者,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
為性。對昏治沉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障定法,
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
去粗重得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
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言
精進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雲:信等亦有防修功
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
策故。言行舍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言行舍者,乃心離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
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方彼四地無別相用矣。何知無別?曰:若能令靜即
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
能故。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能對治害悲湣為業。謂即無
嗔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嗔翻對斷物命嗔,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
嗔與樂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嗔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
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四、煩惱六者: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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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
蘊生故。嗔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嗔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不
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
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
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
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
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惡
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蓋惡見者,多受苦
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開惡見成
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嗔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五、隨煩惱二十: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八、害。
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
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
散亂。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伏
謂器仗,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嗔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
舍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惱
者,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
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嗔分也。覆者,
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
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
貪一分攝。言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
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癡分。諂者,謂罔他故矯設異儀
諂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冒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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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意,或藏已失不任師友三教誨故。亦貪癡分也。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
醉傲為性,能障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 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
貪分也。不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湣損惱為性,能障不害
逼惱為業。言逼惱之義,有害者逼惱他故,嗔一分攝。若論害與嗔之別義者,
害障不害,正障於悲。嗔障無,正障於慈。又嗔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
別也。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淒為業。言憂淒義
者,嫉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淒不安隱故。亦嗔分為體。言慳者,耽著法財不
能惠舍秘恪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
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順者,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
不恥過惡,能障礙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
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等義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
過非能障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
心墮依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
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長染故。言放逸者,
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離上四法別無體性。或曰:波
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遍
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餘無此能所以不勝,言昏沉者,令心
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為業。或曰:昏沉與癡何別?曰:癡
於境迷暗為相,正障無癡,而非重。昏沉於境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
迷暗,故二不同。言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
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言散亂所依者,
失念則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雲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雲癡一分攝,
《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疾令念失,故名失念。有雲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
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
者多毀犯故。此法或雲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故。或雲癡一分攝? 《瑜伽》
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雲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散
亂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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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慧故。或曰:散亂掉舉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
相。前雲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耳。蓋忿恨等十並失念、不正
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昏沉、散
亂、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雲:此七既別有體何名等
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
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
如餘蓋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
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
如是事,業是我惡作。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
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忽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
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謂意言境
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法為假為實。曰,並用思
之與慧各一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者,徐而
細故,慧則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
釋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
是其並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言色者,有質礙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
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
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言一、眼者。照矚之義,梵雲斫芻,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是
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二、耳者。能聞之義,梵雲莎嚕多
羅戍縷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者,體用相當依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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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三、鼻者。能嗅之義。梵雲伽羅尼羯羅,此雲能嗅。嗅香臭故。數
數由此能嗅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當義。梵
雲舐若時吃縛,此雲能嚐《瑜伽論》雲能除饑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
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聚依止二
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雲迦耶,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
諸根所隨周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體即是根,此
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
粗、細、高、低、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過色表色
空一顯色。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總名耳。
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一
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雲可
意聲、不可意聲,俱相違聲。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
因不執受大種聲、因俱大種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世所其成聲,謂世俗語
所攝哉。所引聲者,謂諸聖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別攝三
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
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
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
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
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
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當義故,有
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鹹、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
變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二十六種。謂地、水、
火、風、輕、重、澀、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力、劣、
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四大假立。或曰:科
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
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義此有五種:謂極迥色,依假想觀
析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迥色;又雲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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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迥色也。言極略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礙
之色至極微處故;又雲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粗細、以至極微故。言俱礙
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
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乃見一切
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
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
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色者,謂第六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
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名色,蓋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
立名耳。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此乃色心分位,蓋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簡
非心所以立其名。此總標章,下乃別列: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
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
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
者,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相似
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
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
別不同,雲異生性也。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雲此定想
等心聚悉皆不行。而雲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
微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人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
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
唯聖,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
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名身者,
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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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
則詮別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單言芻未
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雲帶詮名文如經書
字;不帶詮者,隻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生者,先無今有。住者,有
位暫停。老則住別前後,亦雲衰變名老。又雲法非凝然。言無常者,今有後
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恒有,不如
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
據死而言。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差別。相應
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
名不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
濫乎。勢速者,有為法行迅疾飛行運奔皆此所攝。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
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過、現、未來,
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製立故名
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製。數者,
度量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諸法不
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
此二十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
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
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主所滅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三
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
滅不停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互感等,餘仿此說。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
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雲識實性也。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
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雲
識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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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寂寞衝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言虛
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障礙猶如虛空,豁虛離礙從喻得名。下五無為,義
此說。擇滅者,擇謂簡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立斯
名焉。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
所顯真理,以上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災八患
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所育處,
想受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簡於妄,如簡
於倒,遍計依他如次應知。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上
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畢矣。此下大分明二無我,
以答次問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為能取,當來
五趣名為所趣,雖複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
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
法,又執此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二、法無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複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
法無我,法即無我,應雲法無法,從能依說故雲法無我。《瑜伽》九十三雲:
複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
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諸行性
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彼處說此名為大空。又雲:我之軌
者,心得境名。又雲:二軌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
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已斷,法執猶存,
則其淺深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
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
我法也。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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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窺基(632—682),法相宗初祖。唐代京兆長安(陝西西安)人。俗姓尉
遲,字洪道。俗稱慈恩大師;其宗派則稱“慈恩宗”。
師貌魁偉,稟性聰慧。17歲出家,奉敕為玄奘弟子,入廣福寺,後移住
大慈恩寺,從玄奘習梵文及佛教經論。據說,師初拒玄奘之命而不斷世欲,
行駕三車前隨,前車載經論,中車自乘,後車載家奴、女仆、食饌,遂有
“三車法師”之稱,然此說恐為訛傳中的故事。
25歲參與譯經,顯慶四年(659),玄奘譯《唯識論》時,師與神、嘉
尚、普光三師共同檢文、纂義,以義不合,玄奘及遣出三師而獨立窺基,遂
糅印度十大論師之釋論而成一本,即《成唯識論》。玄奘又為師闡說陳那之
《因明正理門論》及《瑜伽師地論》等,故師通達因明之學與五性之宗法。龍
朔元年(661),玄奘主譯《辯中邊論》、《辯中邊頌》、《二十唯識論》、《異部
宗輪論》、《阿毗達磨界身足論》,皆由師筆受,除《阿毗達磨界身足論》外,
皆作有《述記》。後遊太行、五台山,宣講大法,及返慈恩寺傳授玄奘之正
義,著述甚多,時稱為“百部疏主”或“百本論師”;而以《唯識論》為宗,
故又稱“唯識法師”。永淳元年示寂於慈恩寺翻經院,世壽51歲,葬於樊川
北原之玄奘塔側。
師之主要著作除前之數種《述記》之外另有《法苑義林章》、《瑜伽論略
纂》、《百法明門論解》、《因明入正理論疏》、《攝大乘論鈔》、《對法論鈔》、
《勝宗十句義章》及《法華玄讚》、《阿彌陀佛經通讚疏》、《觀彌勒上生經疏》、
《金剛般若經玄記》、《說無垢稱經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