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禪宗叢林規製
第八章禪宗叢林規製
第一節叢林概述
叢林,指僧眾聚居之寺院,尤指禪宗寺院。昔時印度多於都城郊外選幽靜之林地,營建精舍;故僧眾止住之處,即以蘭若(空閑)、叢林等語稱之。經典中對“叢林”一語之解釋頗多,如《大智度論》卷三載,僧眾和合居住於一處,猶如樹木聚集之叢林,故以之為喻;《大莊嚴論經》謂,眾僧乃勝智之叢林;又據《禪林寶訓音義》載,“叢林”二字係取其草木不亂生長之義,表示其中有規矩法度。此外,亦有以“貧婆那”為叢林之梵語者,如《祖庭事苑》卷二:“叢林,梵語貧婆那。”此或係根據《阿育王經》卷七所載之“貧陀婆那叢林”一語而來,然“貧陀婆那”仍僧院之名,其梵語為Pinoa Vana,意譯為飯林,故不應將其作為叢林之梵語。
叢林通常指禪宗寺院,故又稱禪林。又以芳香之梅檀樹林比喻佛門龍象所住之清淨叢林,故亦稱梅檀林。然於後世,教、律各宗寺院亦仿照禪林製度而稱叢林。叢林之中,寺產一切歸公,且依一定規矩而容納十方來住之僧眾,其住持人選亦經僧眾同意,而由十方名德之合適者出任,故叢林又可稱為“十方叢林”。另據《大乘義章》卷十三記載,叢林能生智慧、神通等功德,故又稱“功德叢林”。
我國禪宗自六祖慧能之後,以百餘年間,禪徒僅以道法相授受,多岩居穴處,或寄住於律宗寺院,齟齬時生,馬祖道一乃創叢林,以安禪侶;其後有百丈懷海以禪眾聚處,尊卑不分,說法住持未合規製,遂折中大小乘經律,製定清規。自此,叢林之製大備。其後,經唐末五代至宋,叢林建置益臻完備,禪眾亦以集中居住為常,名德住持之叢林,多在千人以上。北方之叢林始盛於宋代,仁宗時禪道盛弘於汴京;神宗敕命創立慧林、智海二大禪院,後皆成為京師(開封)著名之禪林。至徽宗崇寧二年(1103),宗賾編集《禪苑清規》時,叢林製度已燦然大備。宋室南渡後,禪宗名僧輩出,所居叢林皆極一時之盛,史彌遠遂奏請定江南禪寺為五山十剎。即:餘杭徑山寺,杭州靈隱寺、淨慈寺,寧波天童寺、育王寺等為禪院五山;杭州中天竺寺,湖州道場寺,溫州江心寺,金華雙林寺,寧波雪竇寺、台州國清寺,福州雪峰寺,建康靈穀寺,蘇州萬壽寺、虎丘寺為禪院十剎。至此,叢林製度遂遍行於江南,曆久不衰。
叢林規模,初時較小,於一寺之中,僅有方丈、法堂、僧堂及寮舍。以住持為一眾之主,尊為長老,居於方丈。初不立佛殿,惟建法堂,後世乃立佛殿。所有禪眾盡入僧堂,依戒臘之久近安排位次,並施行普請(集體勞動)法,無論上下,均須參加生產勞動以自給。又置十務(十職),稱為寮舍,每舍有首領一人。
於叢林未設之前,寺院首腦為三綱,即上座、寺主、維那(都維那),皆為領導大眾維持綱紀之職僧。既設之後,古規所載之執事則有首座、殿主、藏主、莊主、典座、維那、監院、侍者等名目。後世叢林組織日漸龐大,各寺家風不同,住持者多因時製宜,各立執事,名目層出不窮,《禪苑清規》所載叢林執事之名即有二十三種。
叢林製度自宋以來,少有更改。今日所行者,係根據元代《敕修百丈清規》,更有增減細分其職別,可達八十種之多。蓋叢林執事之多寡,各依其規模建製大小而定。主管一寺者,即表持法永住之意,稱為住持,或稱方丈、堂頭和尚等。住持以下為諸執事;從事寺務而隨侍於住持身邊者,稱為侍者。據《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載,於大禪宗寺院設有東序六知事,西序六頭首等。序列於法堂東側之職位,總稱為知事;而序列於法堂西側之職位,則總稱為頭首。
知事:即執事務之意,又作主事、執事。六知事,即指都寺、監寺、副寺、維那、典座、直歲等六種職位。
(1)都寺:又稱都總、都監寺、都管、庫司,即統轄事務之最上位者。
(2)監寺:又稱監院、院主、寺主、院宰、主首、權管,位於都寺之次,為監督全盤事務者。
(3)副寺:又稱庫頭、知庫、櫃頭、財帛、掌財,即掌理會計出納者。維那之上位稱上副寺,下位稱下副寺。
(4)維那:為綱維與羯磨陀那(梵語Kmlma—dona。意譯為授記)二字之略,又作都維那,意譯為悅眾,即掌僧眾威儀進退之職者。
(5)典座:掌理飲食、床座之事。
(6)直歲:掌理有關營繕、耕作等事務,其職稱雖表“一年當值者”之意,然亦有任期不限一年者。
以上六知事中除都寺外,餘者稱為五知事。監寺、維那、典座、直歲四者,稱為主事四員。在都寺以下,監寺以上,亦有另置都文(都聞)一職;又專門掌管常住金錢、穀物等之出納者,稱為提點。
頭首:即率先領導之意。六頭首,即指首座、書記、藏主、知客、知浴、知殿等六種職位。
(1)首座:又稱第一座、座元、禪頭、首眾、與“上座”同義,指居大眾之首位,儀表堪為大眾典範者。其中,於僧堂出入板(置於僧堂中央所設聖像龠之左右)前方領眾者,稱為前堂首座;於後方領眾者,則稱為後堂首座。此二者中,以前堂首座為最上位。
(2)書記:又稱外史、處記、記室,即掌理文書者;對此,書狀侍者又稱內史、內記。
(3)藏主:又稱知藏、藏司、經藏堂主,即掌管經藏等圖書之收藏者。
(4)知客:又稱典客、典賓、客司,掌理有關外賓之事宜。
(5)知浴:又稱浴主,即掌理浴室者,其下設有浴頭,從事此項職務。
(6)知殿:又稱殿主,即掌理佛殿、法堂之香燈等。
六頭首中除知殿外,餘者稱為五頭首。其中,前堂首座、後堂首座、東藏主、西藏主、書記等,可代替住持行使小參之職,故又稱為秉拂五頭手(秉拂,手持拂子之意)。
禪僧於佛殿、法堂等處舉辦法會時,住持位居中央,六知事、六頭首分列左右。六知事為東序,六頭首為西序,合稱兩序,或稱兩班。然據日本《黃檗清規》所載,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知藏、知客、知浴、丈侍、監收等為西序,都寺、監寺、維那、副寺、典座、直歲、悅眾、客堂主、耆舊、居士等為東序。
禪林中,侍者依所任職務性質之別,而有不同之稱謂。若隨僧堂所安置之聖僧,稱為聖僧侍者。隨侍住持身邊者,稱為方丈侍者。於方丈侍者中,隨侍記錄上堂、小參、普說、開室、念誦法語者,稱為燒香侍者,又稱侍香;員責有關住持之書函、文書等事者,稱為書狀侍者;應接住持之賓客者,稱為請客侍者,又稱侍客;專司住持飲食方麵之事者,稱為湯藥侍者,又稱侍藥;掌理住持所有之資財者,稱之為衣缽侍者,又稱侍衣。以上稱五侍者。其中,燒香、書狀、請客三侍者,合稱為山門三大侍者。此外,或以巾瓶、應客、書錄、衣缽、茶飯、幹辦等為六侍者。又燒香、書狀、湯藥各侍者,於修法會之際,列於西頭首之次,稱為立班小頭首;而堂頭侍者(方丈侍者)、聖僧侍者、延壽堂主、爐頭、眾寮寮主等,稱為院中小頭首。又在侍者寮(侍司、擇木寮)無擔任定職者,稱為不釐務侍者。其他尚有秉拂侍者(聖僧侍者兼任)、侍真侍者(服侍高德之亡靈)等。
以上諸職中,以都寺、維那、燒香侍者為要職,稱為山門三大禪師。知事之退職者,及侍者、藏主、書狀之退職者,稱為勤奮。其次,寮元為掌理眾寮者,其下有寮長、寮主(知寮)、副寮、望寮等。各寮主所屬之大眾,稱為洞腳。從寮元以至從事各種雜務者,通稱辦事。辦事者依其負責之職務,一般稱某某主、某某頭等。例如:閣主、塔頭(侍真)、延壽堂主(涅槃堂頭)、飯頭、粥頭、湯頭、茶頭、菜頭、蕃頭、醬頭、米頭、麥頭、穀頭、園頭(又稱園主,專掌理菜園。其下勞動之大眾稱為園夫)、磨頭(磨主)、水頭、火頭、柴頭、炭頭、爐頭、鍋頭、燈頭、桶頭、樹頭、鍾頭、淨頭(又作持淨,擔任掃除廁所之職)、莊主(又作都莊,即寺院土地之管理者)。其副手稱副莊,耕作之工頭稱為甲幹或莊甲,其耕作者稱為莊佃、莊客或地客)、監收、都場、都倉、廨院主(擔任購買、接待、官廳等事務)、街坊化主(工作街坊,化主、供養主,指在市中托缽募化者)等。
掌理各種營繕作業之所在,稱為修造局,其下有監作與作頭。在僧堂內看守僧眾之床位、衣缽者,稱為直堂。某月、某日之值班,分別為直月、直日。於告香普說之際,熟諳儀禮、率領新參,居首位而代行儀式者,稱為四來參頭,或單稱參頭,老屬大眾一同來參加之儀式者,則由首座擔任;輔佐參頭者,稱為副參、候補者稱為望參。參頭之下,三人一組之首位,稱為小參頭。又參頭行者(行者之參頭)為行者中居首位指揮者之稱,而與參頭有別。擔任楞嚴會上誦咒之職者,稱為楞嚴頭;依此類推,亦有般若頭、華嚴頭、彌陀頭等。此外,於官吏等來寺請求住持說法時,預定一人代表大眾與住持問答。稱為禪客;臨時充任問答者,則稱放禪客。執行寺務之輪值者,稱為直廳(廳,指寺院內辦公之處所)。夜半巡邏者,稱為巡更。出使外務者,稱為專使。掌管灶火者,稱為火客、火佃、火伴。扛轎者,稱轎番。
此外,寺院中從事諸職服務者,亦有所謂行者。行者之居所稱為行堂,行堂之主首者,稱行堂主,或單稱堂主。行者有披剃者,亦有未披剃而攜帶家眷者,種類繁多,例如參頭行者、副參行者、執局行者(方丈行者、六局行者之總稱)、庫司行者(隨從都寺)、堂司行者(隨從維那)、庫子(副寺寮之行者)、客頭行者、茶頭行者、喝食行者(喝即唱之意,飲食時,唱報飯食、湯菜等名稱者)、供頭行者(又作供過行者,即分配飯食者)、直殿行者、眾寮行者、門頭行者等。年少之行者。稱為童行或行童、道者、童侍、僧童,或稱驅烏沙彌、沙喝(飯食時之向道,相當於充任喝食沙彌之意)、聽叫。類同於行者,有所謂淨人(又作苦行),指不剃發而為僧眾服務者。
蓋叢林職位繁多,猶如朝廷之文武兩班,以供維係寺院之法命。然此職位製度,自宋以降,諸宗融合,於一般較大之寺院皆循此製度,而小寺院則無此細分。現今的寺院職位,更有其名,寺院大多的職位,皆成曆史之稱謂。
叢林之組織完備,內部分工甚細,執法(清規)甚嚴。方丈之下,基本組織有四,即所謂“四大堂口”。
一、禪堂(僧堂),為叢林之中心。
二、客堂,職司接待客人及內務。
三、庫房,掌管收租及購置保管物品、錢糧等。
四、衣缽寮,住持方丈之事務所。或謂四大堂口為維那寮、客堂、庫房、衣缽寮。重要寺務則由住持會同首座等班首及四堂口之上首共議進行。此外有首座寮以安置上座名宿,有侍者寮以安置初學新參。有行者寮以安置雜務行者及童行,有眾寮(雲水堂)以臨時接待過往禪衲,又有蒙堂以安置知事職僧以上之退職人員,有單寮以安置副寺以下之退職人員,有延壽堂以安置老病僧人,有莊田以供禪眾從事生產。各堂口又各立規約,以資遵守。
叢林之種類,據《五燈會元》卷十五《智門光祚禪師》條所列舉者有四,即:梅檀叢林,荊棘叢林,荊棘叢林而有梅檀圍繞,梅檀叢林而有荊棘回繞。此係依據叢林周圍所種植之樹木而分別之。然而叢林以其住持傳承之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子孫叢林(法門叢林)與十方叢林兩種,自宋代起,叢林即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敕差住持院三種。其中,甲乙徒弟院係由自身所度之弟子依序傳承,略稱甲乙院;十方住持院係請諸方名宿住持,略稱十方院;敕差住持院係由朝廷給牒任命住持,略稱給牒院。甲乙徒弟院采師資相承之世襲製,故又稱製度叢林或子孫叢林;十方住持院之住持由官吏監督選舉,故又稱十方叢林。後世大體沿用此等製度,並無太大變動,惟已無敕差住持院。十方叢林依住持繼承製度之不同,又可分為選賢叢林與傳法叢林。如鎮江金山寺之住持,即依法係相傳,稱為傳法叢林;寧波天童寺自清末敬安和尚重興後,改為十方選賢製度,稱為選賢叢林。1924年,廈門南普陀寺改子孫叢林為十方選賢叢林,即依天童寺之選賢方法,訂立《十十常住規約》二十條,並規定了《選舉法》、住持任期及進退院手續,此種選舉製度,成為叢林住持史上之新猶。
有關叢林中之行事及古德風規之禪宗典籍甚多,除各種《高僧傳》、《僧寶傳》之外,各類之《清規》亦為了解叢林型態、內涵之重要資料,其重要者,除上舉之《百丈清規》外,另有《入眾日用清規》、《入眾須知》、《禪林備用清規》、《幻住清規》、《叢林兩序須知》等。此外,道融之《叢林盛事》、慧彬之《叢林公論》、慧洪之《林間錄》、淨善之《禪林寶訓)、無慍之《山庵雜錄》等,均為研究禪宗叢林行事之重要文獻。
第二節叢林清規及要則
禪林規製稱為“清規”,是禪林僧眾共同遵守的規則和製度,是從佛陀所製的戒法中發展出來的。因此,與其戒法既有共同處,又有區別點。在我國,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範三例”以後,即隨時有在戒律以外別立禁約之舉,如支遁立眾僧集儀度,慧遠立法社節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於金陵,命法雲為寺主,創立僧製,用為後範,皆是其例。到唐代禪宗盛行懷海遂製《百丈清規》,而這些清規是怎樣產生的呢?在元一鹹從至大清規序中說:
“聖人以波羅提木叉為壽命,而百丈清規由是而出,此固叢林禮法之大經也”。這裏告訴我們:一、清規規製是從戒律產生的。二、清規規製是結合和適應我國國情而製定的。南宋惟勉在《鹹諄清規序》裏說得更明確而具體:“清規猶儒家之有禮經,禮者從宜,因時損益。”就是說清規規製是適應時代和情況的需要。因時因地而製,又因時因地而應作增減(損益)、博約相適,關鍵是“從宜”。禪林規製既是從戒製產生的,那麼,戒製又是怎樣發生和發展的呢?又是如何演變成為禪林規製的呢?公元前6世紀許,釋迦牟尼成道以後,到鹿野苑(今波羅奈城)為陳如等五人三轉四諦法輪,從此創建了僧團。但此時還未製戒,還沒有傳戒所規定的僧數。根據有部《毗奈耶》卷一說,釋迦“證覺”後第十三年有蘇陳那(《四分律》作須提那)犯過,始與諸比丘結戒,創製波羅夷(譯作棄,即棄於佛法之外)不共住戒法。以後比丘越來越多,新犯過失也隨之增多,即製定相應的禁戒,逐漸成為係統而完備的律製。約在釋迦入滅後的一百年頃,佛教僧團內部由於對戒律解行上的差異(一說二百年頃大夭五事),開始分成上座、大眾兩個根本部派。後南傳佛教奉行上座部律,至今不衰。但由於對律製的理解和奉行漸有差異(如比丘手能否接觸金錢等的不同主張);因而各國佛教又分成若幹派別,僧伽除共同遵奉戒律外,還有適應本國情況的僧團製度。如有的國家還設有管理全國僧伽事務的僧王,僧議會和僧內閣(20世紀60年代改為大長老會)等。北傳佛教於曹魏嘉平年間(249—253)將大眾部的《摩訶僧祇律》戒本傳入中國,僧眾當時奉為準繩。後來律典翻譯漸多,從東晉到宋、齊、梁之際,中國僧眾主要奉行有部《十誦律》。隨後提倡法藏部《四分律》的人增多,唐道宣即依據《四分律》建立律宗。此後漢地僧眾一直奉行此律。依照此律,比丘應持戒法共分五類:1淫戒、盜戒、殺人戒、大妄語戒謂之四根本戒,都得嚴守無犯。若犯其中任何一條,就犯波羅夷罪,故統稱四波羅夷。2與女人粗語戒等十三條僧殘法,犯者必須於眾比丘前懺悔。3長衣過限戒等三十條舍墮法與小妄語戒等九十條單提(墮)法。4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戒等四條提舍(向彼悔)尼法。5二不定、百眾學和七滅諍計一百零九條突吉羅(譯為惡作)法,總共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應持戒法亦分五類:1波羅夷法八條。2僧殘法十七條。3舍墮(舍去所犯物)法與單提(對舍墮而言)法二百零八條。4提舍尼法八條。5突吉羅法一百零七條,總共三百四十八戒。此外還有受戒、說戒、安居、自恣等二十犍度(譯作聚,篇章名)等律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