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社會主義榮辱觀是離不開義利取向這一人類根本的倫理前提的,隻要我們立足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實踐,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則,正確處理好“義”與“利”以及與此相關的“公”與“私”、“集體”與“個人”、“奉獻”與“索取”的關係,真正做到以義致利,以公導私,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最終動力,新型的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就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時而生。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也就會真正深入人心,進而滲透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
二、公平正義向度: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倫理保證
一個人隻要在社會中生活,就會非常在意自己的麵子和聲望,這是一切倫理道德能夠形成的最直接的心理基礎。換句話說,榮辱問題與人們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樹立榮辱觀念,既是從“底線倫理”出發的內在人格的塑造過程,也是一個社會必不可少的外在“形象工程”。在日常生活領域,一般的榮辱標準似乎是:公眾的評價和褒獎越高,說明個別行為的自我和社會價值就越大,個人從中所獲得榮譽和滿足感也就越大;反之,公眾的斥責和反對越激烈,說明個別行為的自我和社會價值就越小,個人從中感受到的恥辱和傷害也會越嚴重。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社會輿論和“公眾權威”往往是形成傳統榮辱觀念的很重要的條件。這樣的榮辱觀雖然起源於“人言可畏”或道德榜樣的力量,但由於缺少了經濟利益的支撐和社會製度的保障,是很難談得上公平正義的。
事實上,榮辱觀的形成和落實是需要公平正義的社會製度為其倫理保證的。特別是在文化價值觀念多元、網絡傳媒相當發達、種種言論自由而複雜的今天,如果沒有合理的製度安排,缺乏相對完善的社會運行機製,是很難形成健康而完備的榮辱觀念的。那些恬不知恥甚至沒有道德底線的人是不會太在意自己的公眾形象和人格魅力的,而那些“死要麵子活受罪”的善良百姓,在市場經濟的深度誘惑麵前,也決不會總是成為毫不動心的正人君子。長此以往,社會觀念層麵必然會產生是非不辨、善惡不明、美醜不分的顛榮倒辱現象。
早在先秦時期,兼容儒法思想的荀子就以其獨特的眼光發現了榮辱問題上的不公正性。在有名的《正論》篇中,他明確劃分了“義榮”、“勢榮”。指出,義榮是由於個人的“誌意修,德仁厚,知慮明”等內在的人格價值而獲得的榮譽,即“榮之由中出者也”;勢榮則是由於個人的“爵列尊,貢祿厚,形勢勝”等外在的世俗追求所獲得的榮譽,即“榮之從外至者也”。反之,義辱是因為“流謠漫,犯分亂理,驕暴貪利”等惡劣行徑所招致的恥辱,即“辱之由中出者也”;而勢辱則是因為受到權勢者的強暴、欺淩和誣陷等而導致的恥辱,是“辱之由外至者也”。照荀子看來,“勢榮”不是真正的榮,“勢辱”也不是真正的辱,它們都是外在環境強加給人的;隻有“義榮”和“義辱”才是真正的榮、真正的辱,才是個人德行的由衷表露。
然而,無論是荀子還是以“仁義”為榮辱標準的其他思想家們都沒有真正正視個人利益、權勢和榮辱之間的更為內在的關係,都沒有也不可能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為榮辱觀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一個可靠的保證。相反,綜觀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榮辱評價史,幾乎無一例外地發現,私有製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是以“財富”和“權勢”為標準來衡量榮辱的——奴隸主的標準是奴隸和供品的多寡,封建貴族的標準是領地、門第和等級特權,至於資產階級的標準,則是典型的“金錢”加“強權”。盡管近代以來個人主義、理性主義和民主法治的光芒使資產者們特別是其知識階層想方設法訴諸社會的公正,但由於整個社會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導向,資本主義的世俗生活層麵已進入到了麥金太爾所說的“德性之後”,其榮辱觀是沒有多少道德與公正內涵的。
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是在我國社會劇烈轉型和市場經濟有了相當發展的背景下提出的,除了尋求道德的約束外,必然要以民主法製基礎上的社會公正為保證。也就是說,社會主義的榮辱觀根本不同於封建的和資本主義的榮辱觀。在生產資料公有製和按勞分配的基礎上,社會主義榮辱觀取義於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同時又為個人的才能發揮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平等的競爭機會與寬鬆的社會空間。社會主義榮辱觀雖然大力弘揚“義榮”,但並不反對“勢榮”;照這樣榮辱觀看來,那些品格純潔、修為高尚的仁人義士更應該擁有“勢榮”,這也許才是權利和義務以及政治資源分配上的真正的公正!因為,每個義榮者勢也能榮,將會給國家、人民、社會帶來更多的利益,更大的福祉。社會主義榮辱觀確實也在不斷地反對“義辱”,反對一切形式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以權謀私,但也堅定地排斥“勢辱”。因為“勢辱”終歸是一種辱,從個體層麵看,它集中地反映了體製的不公正和個人發展、獲利機會的不均等;從社會層麵看,它既是社會內部製度規程不合理的表現,又是國家和民族之間經濟政治發展不平衡的表現,最終反映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及國際秩序的空缺;中華民族近代以來的百年恥辱史雄辯地證明了這一點。
其實,人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由來已久。早在我國倫理思想萌芽之時,就有“天之公理”和“天之秩序”的觀念,認為“天之本質為道德”,“而其見於事物也,為秩序。”照此觀念推演,天地之本是道德的,這種道德體現在具體事物上就是秩序,而體現在社會日常生活上就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易經》所謂“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也”。講的正是天道之公正秩序在人類社會的應用和表達。從中不難窺見,中國傳統倫理生活中的“道德”和“公平正義”本質上是相通的:社會生活一旦喪失了公正原則,背離了倫理秩序,就必然會走向民眾道德的全麵下滑。
和中國傳統德行基礎上的公平正義不同,西方倫理文化考究的主要是理性前提下的社會公正。亞當·斯密指出,追求最大利益是個人與社會發展的目的,市場經濟可以通過“看不見的手”自發地達到社會公正。盧梭則認為,社會的公正必須和契約的履行結合起來。因為,社會秩序是建立在社會契約之上的,而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社會公正;每個契約履行者隻是向“社會全體”而不是向“某一個人”奉獻出自己,“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給他的同樣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及至現代,美國倫理學家羅爾斯對西方的正義理論做了比較全麵的總結。他認為,正義的立足點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製度,“是社會主要製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手段和途徑是“補償”和“幫助”,即在平等、自由、民主和法製的基礎上,人們必須依據正義的法律和程序辦事,通過政府的配給、穩定、轉讓和調控功能,實現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在不同公民身上的大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