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經營問題探討
企業發展
作者:王風峰 張亞欣
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為了解決“三農”問題和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出現的新型金融機構。自2008年在全國推廣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以來,小額貸款公司整體經營情況良好,“支農護小”效果明顯,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麵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也不斷凸顯,2011年以來全國已發生多起小額款公司關閉和退市事件。因此,如何促使小額貸款公司規範經營和可持續穩健發展,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一、影響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經營問題
從被關閉、退市及麵臨經營困境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來看,其原因是多方麵的,有的是受金融危機影響及區域經濟發展形勢不好,受貸企業和個人的經營狀況變壞;有的是相關扶持政策不到位,監管出現漏洞;有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經營不善,內部控製不嚴,惡意違規和實力不強等。本文主要從自身經營層麵對影響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
(一)總體盈利水平較低,可持續發展麵臨考驗
從盈利方麵來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淨利潤率普遍較低,隻有少數公司超過10%,有的甚至處於虧損狀態。原因是:1.資金成本高。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未被納入“新型金融機構”範疇,無法獲得相關財政補貼;同時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其向商業銀行融資的利率不是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加點執行,基本是按照貸款利率執行,因此資金成本很高。2 .開展的業務品種單一。由於各地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限製較多,現實中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無法開展其他金融業務,隻能發放貸款。業務結構的單一,不僅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需求,也削弱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能力。3.稅收負擔重。根據政策,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一般工商企業而非金融機構,不但無法享受到對金融機構的相關營業稅減征優惠政策,還應以25%的稅率繳納一般工商企業所必須交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自然人股東20%的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稅負約占營業收入的30%,遠高於農村信用社的稅負水平(3.3%的營業稅及附加,12.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沉重。
(二)資金來源渠道狹窄,製約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拓展
小額貸款公司尋求可持續發展繞不開的一個問題是後續資金來源,“隻貸不存”的製度規定以及其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是當前製約其業務拓展的最大障礙。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出台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額的50%。盡管一些地方政府放寬了融資比例,如2011年11月浙江省將融資比例提升到100%,但從實際情況看並不樂觀。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控製、股權結構不清晰、貸款不透明、監管難度大等問題,銀行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的積極性並不高,能夠獲得融資比例上限50%的小額貸款公司更是少之又少。管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限製原本為控製風險,但後續資金的缺乏將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麵臨巨大壓力。
(三)內控機製薄弱,風險隱患較大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內控機製薄弱,主要表現在:
1.尚未形成有效的風險評估體係。一方麵,缺乏切合自身實際的風險評估技術,更多地依賴傳統經驗和地緣、人緣關係來了解、判斷客戶的風險狀況,存在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另一方麵,征信信息缺位。目前全國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數據尚未接入人民銀行征信係統,小額貸款公司要花大量精力及財力對客戶背景等進行調查,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風險控製的難度,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2.貸款規章製度不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處於起步階段,有關貸款的各項規章製度采用商業銀行的傳統做法,尚未形成針對小額貸款的管理製度及管理流程。3.撥備製度執行不到位。雖然絕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都建立了相應的撥備製度,並計提足額撥備,但是在撥備製度的執行上卻存在較大問題。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隻是在名義上或會計做賬上對不良貸款計提了相應的撥備,但撥備資金卻常被用來放貸,導致實際撥備額低於不良貸款餘額,加重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潛藏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