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國庫業務代理機構監管問題的探討(1 / 3)

製度建設與風險防範

作者:國家金庫湖南省分庫課題組

摘要:國庫業務代理機構是整個國庫係統的有機組成部分,為確保國家財政預算計劃執行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將根據湖南省國庫工作的實際,嚐試對代理機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概括和分析,並提出有關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國庫業務代理機構監管

隨著財政金融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庫經收處、代理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更多地參與到國家資金收納、撥付運行的全過程,它們在豐富和完善國庫體係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深入探討對國庫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為代理機構)監管中存在的困難,並尋找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對推動整個國庫業務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對代理機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湖南省分庫主動探索加強國庫經收處、代理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監管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並根據轄內實情穩步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對國庫經收處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國庫經收處點多且散,導致全麵檢查難開展。截止2009年,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共8959個,其中大部分網點都辦理國庫經收業務,而全省國庫專職監管員隻有14人,即使加上國庫兼職監管員也不足100人,很難對國庫經收處開展全麵的現場檢查。因此,現階段通常采用隨機抽樣或者根據櫃麵監管、人員舉報提供的線索進行追蹤等監管方式,選擇部分經收處的部分月份賬務進行檢查。檢查對象和檢查範圍的局限性使得經收處常常抱有僥幸心理,導致稅款延壓、非稅收入不及時劃繳等問題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2、國庫經收處支付環境落後,導致實地監管難實施。部分國庫經收處支付清算環境落後,未直接或間接參與支付係統、同城票據交換,其經收的稅款資金和票據需通過其他網點來中轉。一旦涉及到這些經收處的監管,就需要檢查該網點和資金中轉網點以及該上級行行內資金清算賬戶的賬務,使監管難度增大。

3、國庫經收處非主觀違規,導致監管處罰難定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中規定:“非稅收入彙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關於非稅收入分成劃解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除財政部明文規定劃繳時間的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非稅收入分成劃繳事項,各市(州)、縣(市、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於每旬終了2個工作日內,按非稅收入項目和規定的比例計算分成收入並劃解”。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並不按照規定時限開具繳款書,而是通過人為控製簽發非稅收入繳款書的時間來達到調節收入進度的目的。這種情況下,一方麵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由於受財政行為的影響,形成了非主觀故意延解的違規事實,對其進行處罰顯得於情不合,也難以根除非稅收入劃解違規的症結;另一方麵,如果要對財政進行監督處罰,又囿於缺乏相應的規定和手段。

(二)對商業銀行代理國庫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監管手段相對落後。隨著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代理國庫業務量開始成倍地增長,人行國庫單純地依靠日常會計核算的非現場監督,以及有限的現場檢查,已經很難實現國庫監管的全麵性、及時性、有效性,而監管人員的相對不足更進一步地削弱了現場監管這一傳統監管方式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