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崗說明理由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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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齊某大學畢業,聘得了某大型國企采礦公司資料室資料員的工作,與采礦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經過試用期的考驗,他已是一名合格的資料員。沒想到工作不到一年,她突然被調整工作崗位,調到勘測大隊當放線工。就此領導從沒跟她談過調動的具體理由,隻是說工作需要。調換崗位是否要向本人說明理由?
答:勞動合同一旦依法訂立,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不但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而且要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麵協議。
被辭退應該有經濟補償
問:王某是某事業單位的農民工,白天看收發室、掃院子搞衛生,晚上打更,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在這個崗位上工作近十年。最近單位整編被辭,沒給分文經濟補償,因為是“臨時工”。王某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等條件,且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已沒有了“臨時工”的稱謂。
王某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連續工作近十年,已不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意義上的“非全日製用工”。非全日製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王某被辭退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關經濟補償等待遇。
(王景龍石井川侯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