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矩才有方圓
卷首語
作者:馬亞偉
聯想集團建立了每周一次的辦公例會製度,有一段時間,一些參會的領導由於種種原因經常遲到,大多數人因為等一兩個人而浪費了寶貴時間。董事長柳傳誌決定,補充一條會議紀律,遲到者要在門口罰站5分鍾,以示警告。紀律頒布後,遲到現象大有好轉,被罰站的人很少。有一次,柳傳誌自己因特殊情況遲到了,他走進會場,大家都在看著他如何解釋和麵對。柳傳誌先是一個勁地道歉,同時自覺地在大門口罰站5分鍾。
古人雲:“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人類文明進步的曆程,亦是法律法規不斷規範和完善的過程。《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已於2012年5月1日在雲南正式施行,這是繼《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雲南省集體合同條例》、《雲南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雲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雲南省企業工會條例》之後,雲南省總工會推動人大立法機關頒布實施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突出雲南特色的“一辦法五條例”共同構成了我省維護職工權益、保障工會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體係。
工會作為職工群眾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保障職工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益,是工會工作的本職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根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廣大勞動者、建設者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重要的基礎工作。
雲南省總工會在省委和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工作卓有成效。把多年工會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對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工資是民生之源,《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把“工資”這一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突破口,明確規定了協商的基本原則、程序和內容,依法賦予企業工會為職工“撐腰”維權的權利,減少和避免因職工經濟利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勞資糾紛,從而在企業構建起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實現職工的體麵勞動。
《條例》當然是“規矩”,它所指引的“方圓”,是為了讓廣大職工共享企業發展的成果,是生命個體的幸福,是職工、企業和社會的共贏。
誠然,良法落地,不止是一部條例的出台,更包括出台後的廣泛宣傳和貫徹落實。祝願《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在三迤大地上落地生根,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