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探析(1 / 3)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探析

名家觀察

作者:吳晶妹 範瑾

摘要: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事關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大局,必須予以充分重視。文章將從商行自身、體製機製、監管、法律及社會信用體係構建等各方麵深入分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並探討相應的解決措施,從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商業銀行健康穩定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措施

一、 引言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規模穩中有控,但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全麵深入調整,各類新興產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和經營風險難以預測,這對商業銀行未來的信貸風險控製工作仍是很大挑戰。從需求看,經濟增長會導致更多的企業與個人未來信貸需求規模增加;從供給看,當前利率市場化進程加速,外資銀行湧入,我國金融機構體係不斷發展與完善,商業銀行麵臨著更加激烈的同業競爭局麵,其健康穩定發展關係到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大局。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中,進一步加強管理,控製商行信貸風險,有效防範和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這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二、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成因分析

根據普華永道最新發布的《2015年中國金融與銀行業展望》,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餘額達到7 670億元,比當年初增加1 749億元,不良總額同比上升36%。2014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達到1.29%,較三季度末的1.16%繼續攀升。這些數據表明,為保持我國經濟的平穩可持續發展,未來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防範與處置問題依然要予以充分重視和警惕。首先需明確不良資產的成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 銀行自身因素。

(1)不正當的商業銀行間同業競爭加劇。各商業銀行由於搶占市場份額的需要,紛紛爭搶客戶,挖存款、拚貸款,甚至為此不惜在對客戶貸款時隻追求貸款數量而不重視貸款質量。無序競爭的局麵使很多企業趁機多開戶頭,以多頭貸款來逃避商業銀行監管,這也日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導致不良資產規模增加。

(2)商業銀行信貸隊伍建設落後,高端信貸人才匱乏。當前銀行內部信貸員素質偏低,信貸管理能力較差,在進行貸款決策時對項目的調查與論證能力不足,且在麵對後台信貸監督管理和業務技能培訓時不能勝任,導致商業銀行貸款決策失誤和貸款回收風險增加。另外,商業銀行間的不良無序競爭也促使銀行在業務發展中過分推進存貸款業務,而忽略了自身不良資產處置人才隊伍的建設。

2. 體製機製因素。

(1)政府對商業銀行信貸不恰當的行政管理與幹預。當前商業銀行普遍缺乏約束和激勵機製,政府的行政管理使銀行對信貸責任的承擔更加模糊,預防信貸損失的壓力降低。同時,信貸走向易受政府幹預,導致貸款流向了經濟效益並不高的政府關係戶和國企大戶。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非市場化,導致商業銀行信貸決策因受過多行政幹預而出現失誤,貸款回收困難,不良資產也由此形成。

(2)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製不科學不健全,信貸風險預警係統缺失。一方麵,我國商業銀行長期處於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方式下,內控治理結構效率低下,貸款的發放與審查長期審貸合一;另一方麵,我國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執行很難到位,貸款管理環節薄弱,這也是不良貸款規模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信貸風險責任承擔不明朗,風險責任製尚未真正得以施行,導致出現償還風險的貸款責任很難落實到具體負責人,人情貸款工作失誤與偏差屢見不鮮,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3. 監管因素。

(1)監管方式不當,效率低下。監管部門偏重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導致監管措施市場敏感性不足。同時,監管部門偏重外部監管,長期忽視對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內控的監管力度,致使很多商業銀行行長及高級管理運營人員職責邊界模糊,其履職合法合規情況監管缺位嚴重。另外,監管手段偏重現場檢查,且一般隻針對一小部分出現嚴重信貸和經營問題的商業銀行,缺乏對我國全部商業銀行業係統性的全麵監管和預防性監管。落後和失衡的監管方式很難有效控製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擴張速度。

(2)商業銀行監管隊伍素質有待提升。當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監管人才的選拔及業務培訓落後,監管隊伍中高學曆且監管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匱乏。另外,由於缺乏對監管隊伍內部成員的監管,導致部分監管人員與被監管部門非法勾結,嚴重影響了監管的公平與效率,損害了監管權威,我國銀行業麵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增大。

4. 法律法規因素。

(1)相關法律法規的製定不完善,與國外相比差距大。我國1995年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但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主要由誰承擔的問題直到2003年第一次修訂時才予以明確,導致監管時的法律缺位。且《政策性銀行法》至今未能出台,立法空白導致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邊界模糊,導致信貸風險增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難度增加。另外,與國外相比,我國立法機構對國際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領域的法規了解不多,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的法律定位不明確,不利於我國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的發展轉型。在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防範以及不良資產處置理念、模式和技術等層麵很難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阻礙了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及複雜銀企信貸糾紛中抵債資產的依法開展,也難以對銀行資產進行跨國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