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親子關係如何認定(1 / 1)

親子關係如何認定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宋娟認識了已婚男子郭嚀,兩人很快開始同居。2009年初,宋娟懷孕。同年9月,郭嚀陪同宋娟在醫院做剖腹產手術,生下一個男孩。

2.郭嚀以宋娟丈夫的身份在醫院住院許可證、手術議定書等材料上簽名確認。兒子小寶出生證上的父親一欄也登記了郭嚀的名字。

3.可不久後,宋娟與郭嚀兩人發生矛盾,關係逐漸惡化。從此,郭嚀對兒子小寶的生活不聞不問。

4.讓宋娟想不到的是,郭嚀竟然不承認小寶是自己的親生兒子,拒絕支付撫養費。宋娟隻好以兒子的名義將郭嚀告上法庭。

說法:

姘居屬於非法同居的一種,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姘居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故姘居男女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這表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義務。

本案核心問題是對姘居男女所生子女的生父的確認。當姘居的男方拒絕承認該子女為其所生時,生母在訴訟中需提交被指認人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各種證據。法院通常需要做親子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最權威的證據。但法院同時也注意收集其他證據以及各種證據的相互印證,必要時也會運用證據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做出判斷。

本案受訴法院根據案情和對證據的分析,在被指認人郭嚀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有關機構進行親子鑒定時,推定其為小寶的父親,應當依法履行父親撫養子女的義務,判決郭嚀每月支付小寶撫養費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