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聯合國應對氣候暖化的對策(1 / 3)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極端惡劣的氣候日漸增加,如暴雨、洪澇、沙塵暴等,而荒漠化的加劇、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湖泊水位的下降、海平麵的上升、冰川的消融以及水資源的枯竭等也日益突出,凡此都是人類必須共同麵對的挑戰。這就需要一個公共機構,來對地球的環境問題進行評估和分析。於是,在1988年由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署共同發起,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不僅僅是科學問題和環境問題,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談判則更是政治和外交問題,談判的實質是各國爭奪未來在能源發展和經濟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聯合國氣候談判的第一個成果便是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麵控製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暖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

1.《公約》的建立

《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由150多個國家通過,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中國於1992年簽署該公約,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至2009年8月止,已有192個國家批準了《公約》,常設秘書處設於德國波恩。

《公約》是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第一個有法律約束的國際協定。其目的是控製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其濃度穩定在使氣候係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由於全球氣候變化與能源、工業、土地利用、森林等重要基礎經濟資源密切相關,因此《公約》也促進了全球氣候問題與國際能源、貿易、投資等重大問題的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

2.《公約》對參與國的分類

由於現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約有70%~80%是由發達國家在其發展過程中帶來的,且他們的發展已經達到高度成熟的階段。發展中國家要達到可持續增長,如果沒有大量的資金和技術協助,不可能在較短的限期內使排放量達到規定目標,甚至開始削減排放量。因此,必須對參與國進行分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減排,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任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3.《公約》列出的39個工業化國家名單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利亞、歐洲經濟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

二、曆次聯合國氣候大會簡介

以下為曆次聯合國氣候大會召開的年份、地點和會議成果:

1.1995 年——德國柏林,會議通過《柏林授權書》等文件,就2000年後應該采取何種行動保護氣候進行磋商。

2.1996 年——瑞士日內瓦,會議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

3.1997 年——日本京都,通過《京都議定書》,規定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削減7%,日本削減6%。

4.1998 年——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將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三個集團,一是小島國集團,二是期待發達國家援助的國家,三是中國和印度,發展中國家不承諾減排任務。

5.1999 年——德國波恩,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製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係統報告編寫指南”。

6.2000 年——荷蘭海牙,談判形成了“歐盟—美國—發展中大國(中國、印度)”三足鼎立之勢。

7.2001 年——摩洛哥馬拉喀什,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清潔發展機製)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

8.2002 年——印度新德裏,會議通過的《新德裏宣言》強調抑製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這表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後履約的重要任務。

9.2003 年——意大利米蘭,俄羅斯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致使議定書不能生效。

10.2004 年——阿根廷,在《公約》框架下就技術轉讓、資金機製、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