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不完備法律下的德國金融監管(2 / 3)

5.2.1 德國金融監管局136

德國金融監管局設置了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三個交叉業務部門,負責專門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主要目標是確保整個金融產業的正常功能,保證銀行、金融服務機構和保險企業的清償能力,保護客戶和投資者利益。

銀行監管部門設在德國西部城市波恩,依據《聯邦銀行法》(KWG)、《抵押銀行法》進 行監管,確保銀行清償能力和銀行業和經濟穩定,最大限度的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 。對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是:要求銀行開展業務前必須符合資本充足要求,具有適當的 組織機構和至少兩個專業的、資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員。隻有那些具有償付能力和良好管 理水平的企業,才有資格提供銀行服務和產品。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持續監管,檢查銀行 是否滿足資本充足要求和是否保持了充足的流動性。特別是檢查銀行是否違反審慎監管 標準,存在大額風險暴露,以及未提足壞賬準備的問題。但是,越來越複雜的銀行業務 迫使銀行不得不采取更加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監控多種多樣的風險,如交易風險等。銀 行監管部門也在不斷發展風險為導向的監管技術,集中監管銀行內部的風險控製和管理 製度,要求被監管機構必須定期向監管當局通報企業的經營形勢、行業戰略和項目情況 。銀行監管工作人員主要通過審計師或審計師協會提供的年度賬戶的審計報告獲得信息 ,並加強非常規審計,使得監管人員能夠更好地深入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如果存款人 確信銀行處在風險中,監管部門將采取措施警告這些危險,甚至會取消銀行經營業務資 格和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保險監管部門也設在波恩,依據《保險監管法》(VAG)監督保險公司,主要目的是保護 被保險人利益,確保保險人在任何時候能夠承擔預期責任。監管部門負責給保險公司發 放經營許可證,在被授權經營前,保險監管部門要進行綜合的法律和財務檢查,比如要 求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計劃和自有資金證明,要求管理人員必須提供自己良好的資信情況 和職業資格證明。保險監管人員檢查年度會計賬戶是否根據會計標準正確處理,並定期 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監督是否建立充足的準備,具有充足資金並進行再保險以防止非預期損失等。

證券監管部門設在歐洲和德國的金融中心法蘭克福,也是歐洲中央銀行、

137 轉引自《德國金融監管體係》,載於中銀網,http://www。cfn。com。cn/web/index。asp

證券、期貨 交易所主要所在地。依據《聯邦證券交易法》(WpHG)對證券和衍生市場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法》明確禁止利用內部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增強投資者公平交易的信心。監 管工作人員主要通過分析報告來識別非正常價格變動和交易,防止任何形式的內部交易 行為。對於違反內部交易規定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不高於5年的監禁。要求上市公司 必須公布任何可能引起股票市場價格異常變動的信息(特別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對 於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定的,監管部門將給予行政處罰。在監管方式上,監管部門聘請 外部審計師對開展證券業務的信用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進行外部審計。此外,承擔了資產管理職能,負責監督管理投資公司和金融服務機構,以及外國投資公司等。

為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局在組織結構安排上考慮了部門差異,對於金融市場跨部門的任務由專門的交叉部門獨立辦理。第一個交叉業務部門主要負責處理涉及金融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團的交叉監管問題,並觀察和分析金融監管技術是否隨著金融創新 而改變。負責處理跨部門間的協調問題和參加國際監管論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等,參與到歐盟統一監管標準的修訂工作。負責與其他國家監管 當局簽訂諒解備忘錄,增強國際間監管合作。第二個交叉業務部門主要負責處理涉及到 交叉領域的法律適用和立法問題,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負責反洗錢和打 擊違法金融交易,使得德國反洗錢和打擊金融違法活動的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個部門是 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水平以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負責編 製金融監管局預算。目前金融監管局采取向監管對象收費方式。此外,成立了谘詢委員會,包括了金融機構代表和消費者保護協會和學術團體。谘詢委員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 如何提供監管水平的建議等。

5.2.2 中央銀行137

《德意誌聯邦銀行法》中並沒有賦予德國中央銀行對國內銀行的監管職能,但是根據《信貸法》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必須參與對銀行的監管,主要是利用自身網點優勢負責每天向聯邦金融監管局傳送各銀行集中的數據,為金融監管局更好行使監管職能提供依據,它並不直接參與監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5.2.3 聯邦審計院

聯邦審計院作為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聯邦銀行的預算執行和非預算資金的管理,以及對有公法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和公法法人投資的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合法性、經濟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

聯邦審計院的金融審計權限和範圍:現行法律範圍的政治決策不受聯邦審計院的評價,但聯邦審計院有權將這類決策產生的後果向議會和政府的決策者們做出通告。如,對聯邦銀行貨幣與金融政策決定方麵的審計權,意味著:作為獨立性標誌的中央銀行理事會的貨幣與政策上的事務,不受國家審計監督的評價,國家審計監督機構所要審計的是聯邦銀行的管理部門對這類決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側重於績效審計。聯邦審計院對聯邦銀行的審計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年終決算和業務年度結果:重點審計聯邦銀行的準備金或準備金的構成,盈利的獲得和使用以及成本費用核算的真實性等。二是組織與經營管理過程:重點審計銀行分支機構設置及規模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自動化計算中心的設施和配備以及內審的組織機構和任務。三是銀行業務方麵,如紙幣的印刷和淘汰或服務費用等。四是基建項目及其它管理方麵,可能會對聯邦銀行辦公樓和職工住宅樓的建築情況以及銀行經營所需設施的配備、社交費用和公用車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

除對聯邦銀行審計外,聯邦審計院還對公法法人金融機構和有法人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的出發點可能是出現的虧損、相關暗示(如在新聞界)、議院討論的焦點問題或經濟審計公司審計報告中引人注目的問題等。具體審計題目可能涉及金融機構領導層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工作,是否在適當的時間經濟而節約地承擔了工作,是否合理地對組織結構和工作程序做出了規定。在審計實踐中重點審計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年終決算方麵的審計:年度決算報表核算的內容是否依據法律進行完整和正確核算;債權評估(總價值或個別價值更正);準備金和公積金的構成等。二是從聯邦預算和歐洲複興計劃-特殊資產中投入的公共資金的審計:主要審查投入資金的條件和規定;公共資金使用的效益性;信貸資產的風險性;工作費用和利息差額等。三是組織結構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審計:組織程序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設計了合理的工作流程;人事開支是否科學合理;管理工作是否有完備的製度及製度的執行是否有效等。對金融機構的審計,政府審計改變了以前主要審計資產負債表、銀行的法律形式(是否為股份公司)、安全係數以及客戶同銀行的關係等,現在要了解銀行的市場定位、市場機會、市場風險和未來發展的重點問題等。

聯邦審院的審計結果要報告給金融機構的管理部門,並且作為聯邦審計院提交給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的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5.2.4 社會經濟審計公司

經濟審計公司作為獨立的社會審計監督機構,依據聯邦和州有關部門的法律規定,對各類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和金融服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經營和核算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全麵審計。

德國有2045家經濟審計公司,11500名經濟審計師。受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委托,或根據金融機構的特定需要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具體審計內容:一是財務報表的審計:經濟審計公司對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必須在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完成。並且,根據《聯邦銀行法》第27條規定:不僅要審計財務報表,而且還要審計報表的說明書。通過審計每筆業務做帳的正確性和及時性,確認財務報表所反映的每項核算內容的真實、合法性。二是證券業務審計:經濟審計公司不僅要審計報表中所反映的證券保管業務,而且要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合法、有效性進行審計。三是信貸業務審計:信貸業務作為金融機構的風險性業務,經濟審計公司在審計中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麵進行審計。即根據《巴塞爾協議》和《信貸法》等有關規定審查金融企業自有資本金及其流動性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單戶企業的貸款額度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同時,經濟審計公司對銀行審計時如發現貸款有問題,就要在審計中了解銀行對風險的管理是否完整,對貸款業務的跟蹤是否采取了措施,風險控製係統的作用狀態如何等,以此來加大對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控製措施的審計力度。四是企業組織形式和內控製度的審計:經濟審計公司要對金融機構組織形式是否健全、有效,風險提前發現的預警機製是否健全、有效進行審計,檢查金融機構經營操作過程中有無風險隱患,如電腦操作程序的穩定性、業務操作過程的合規合法性等。五是特殊業務的審計:德國法律對洗錢進行嚴加控製,不僅規定超規定限額支付的資金要采取轉賬方式,而且要交代客戶的身份和錢的來源。經濟審計公司要對金融機構《反洗錢法》 138 轉引自《德國金融監管體製介紹及借鑒》。載於中國金融家網,http://www。zgjrj。com

等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經濟審計公司的審計報告:經濟審計公司審計結束後不僅要將審計報告提交給被審計的金融機構,以便其經營管理者及時了解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及時予以糾正。而且,依據《銀行法》第26條規定,審計結束後,經濟審計公司應立即向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和聯邦銀行提交審計結果報告。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若對審計師查出的個別問題有疑問或認為查出的某些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審查時,可派專員或委托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經濟審計公司進行專項審計。對經濟審計公司查實的結果,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有權依法予以處理。

5.2.5 不完備法律框架下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原因

德國堅決推進金融監管體製改革,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局(BaFin),有著與其他國家共同金融曆史背景和自己獨特的戰略打算。從不完備法律的框架下來考慮,主要在於優化剩餘立法權與執法權的分配。在以前的格局中,金融分業監管與金融混業經營並存,監管重點在於銀行監管,立法者對銀行監管的立法比較嚴格細致,但是對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立法不是很發達。這樣,留給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剩餘立法權比較大,也造成了金融監管剩餘權力在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布不均衡。同時,由於各機構之間需要分工協調,往往會造成剩餘權力分配的衝突,產生新的不完備性,製造新的剩餘權力。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之後,可以由新的機構統一行使剩餘立法權和剩餘執法權,還可以提高效率,增強監管機構的主動執法。

從金融監管的自身規律來看,德國金融監管改革,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其主要有三點原因:138

第一,主動適應混業經營和全能銀行發展的監管需要。長期以來,盡管德國金融業采取的是混業經營,但是在監管上則是分業監管。現代德國,人們對銀行、金融服務和保險業務整合的金融產品需求越來越大,使得金融機構不得不主動適應市場需求,發展交叉業務產品。加上德國本來就有的混業經營,全能銀行傳統,銀行和證券服務之間,以及銀行與保險業務之間差別逐漸消失。保險公司已經進入到傳統的銀行業務領域,提供綜合的 金融服務,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企業越來越趨向於建立跨行業的金融集團,以便於有效整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