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槍驚五華山(2 / 3)

23日,正在盧漢緊張籌備受降儀式的時候,國民黨行政院命令外交部、軍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和糧食部各派遣一名代表組成中央顧問團,前往越南協助盧漢工作。顧問團乘專機飛到河內以後,立即在司令部召開高級軍官會議,由外交代表淩其翰宣讀行政院背著中國入越受降部隊炮製的《占領越南軍事行動及行政設施十四項》:

一、占領越南時期依據事實上需要由盟軍最高統帥部規定之。

二、占領區內駐防軍及過境軍數目隨時有占領軍總部通知法方。

三、行政院對於占領軍總部設顧問團由外交軍政財政經濟交通糧食六部及行政院秘書處各派代表一人組成之,由行政院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凡占領軍總部處理行政部分之一切命令概由顧問團擬定,由占領軍總部頒布施行,顧問團召集人得為占領軍總部之發言人。顧問團應將處理情形隨時報告行政院查核。

五、為明瞭實際情況及整齊步驟起見,顧問團得與占領軍總部第五處副處長、美軍代表及法國代表團之主要負責人員舉行會報密切聯係,以期一切措施妥善適當。

六、請法方派代表參加受降典禮並指定人員若幹名組織一代表團協助占領軍總部有關資產接收及物資供應事宜。

七、越南境內一切交通工礦事業責成現有人員繼續維持及經營,聽候占領軍總部商洽法方派人接受。但在占領期間內為確保軍事安全及部隊過境運輸便捷計,滇越鐵路及一切港口應在占領軍總部監督指揮下暫時實施軍事管理。

八、日本在越南所設金融機構一律封閉。

九、越南日幣流通及占領軍使用貨幣問題由外交、財政兩部與法方商妥後另訂辦法。

十、占領軍所需糧食、煤炭及運輸工具等,由法國代表團設法責成越南現有機構供應負擔,將來由外交部與法方另商清算辦法。

十一、政府各部及人民前往越南遺留或被扣留之物資,應由經濟、財政兩部收集,以前調查所得資料,將來由外交部提出向法方交涉,如現在仍有該項遺留物資(如海防河內及沿鐵路線各倉庫),經查明確實者可先行封存報告行政院,聽候處置。

十二、占領區內法方回越行政人員,法國代表團應將全部名單隨時通知占領軍總部查照,但前對中國政府曾有仇視行為或曾屠殺中國僑民者,占領軍總部得拒絕其入境。

十三、除對治安、交通、金融、糧食遭受威脅擾亂或破壞之行為,得隨時取適當措施外,對法越間一切關係概嚴守中立態度,不加幹預。

十四、我國將來對滇越鐵路之權益問題、越南華僑地位問題,在政府未作最後決定以前,應取保留態度,不必表示意見。

盧漢耐著性子聽完了這個《十四項》,不禁勃然大怒。他當場質問淩其翰:“我們率部入越之前,陸軍總部已經按照《菠茨坦公告》擬定了受降決定。這個決定根本沒有將法國作為交涉對象,也未考慮與他們合作,更談不上再把越南交給法國統治。早在1940年日軍入侵越南後,法國投降即喪失了殖民統治地位。1943年3月9日,駐越日軍又突然以武力解除了法軍武裝,並將他們拘禁在河內軍營內。駐紮於中越邊境的部分法軍也紛紛逃入中國雲南境內,法國殖民者在越南已無立錐之地。而越南人民在胡誌明主席的領導下,創建了越南獨立同盟,並且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國,成立了臨時政府,宣布與法國完全脫離關係,廢除法國與越南簽定的一切不平等條約,取消了法國在越南的一切特權。我在率部出發之前,陸軍總部早已製定了受降辦法,明確要求法軍在原地待命,不準入越,如有個人自願回越者,必須解除武裝。開羅會議上,美國總統羅斯福曾對蔣委員長表示,戰後決不能把印度支那歸還法國,而應置於國際托管製下。蔣委員長對此並沒有表示異議。為什麼現在卻變卦了呢?現在,行政院卻拋出一個什麼《十四項》,竟然責令我們事事均須與法方商洽,還要我們的軍隊對法方的一切行動不加幹預,對法方與越南的衝突也須嚴守中立。這樣一來,不是把我們入越受降的勝利成果拱手送給了法國人嗎?再者,這樣做不使越南再次淪為法國的殖民地嗎?這個決定我們決不能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