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學生、自考生、軍校生法律問題(2 / 3)

138.自費出國留學生如何申請購彙?

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進程,滿足境內居民個人日益增長的出國(境)留學需求,完善經常項目外彙管理,國家外彙管理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售付彙政策有關問題作出新的規定:對赴國(境)外攻讀正規大學預科以上學位(含預科)的自費留學人員的學費和生活費予以供彙,自費留學人員按學年度購買外彙。同時,簡化購彙審核程序。購彙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下(含2萬美元)的,自費留學人員可以持規定的有效憑證,直接到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授權的外彙指定銀行辦理;購彙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自費留學人員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向所在地外彙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彙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彙局的核準件及規定的有效憑證到外彙局授權的外彙指定銀行辦理購彙手續;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所需學費和生活費必須由其本人親自辦理,購買第一學年後其他年度所需學費和生活費可以委托境內的直係親屬到當地外彙局授權的銀行代辦購彙手續。

139.留學歸國人員如何辦理海外學曆評估?

由於各國教育製度、學位名稱及學位授予辦法不盡相同,中國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的教育和學位製度缺乏了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偽和層次,致使一些留學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但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麵也遇到麻煩。

為使留學人員所獲學曆和學位證書得到合理認可,幫助國內用人單位妥善解決留學人員應享受的相應待遇,目前,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是對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獲學曆學位證書進行評估的權威單位,是目前中國國內惟一一家有條件從事學曆評估的機構。據介紹,需要提供的評估材料包括:

(1)出境前最後學曆學位證書證明;

(2)國外學曆證書複印件,驗看原件;

(3)國外學習成績單或論文引言複印件,驗看原件;

(4)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5)護照複印件,驗看原件;

(6)申請人留學所在院校的國際互聯網網址。北京地區的申請者,本人須持應交證件及有關材料,直接到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辦理評估申請,填寫“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曆評估申請表”,並交一定數額的評估費和證書翻譯費。外埠地區的申請者,應將評估材料及證書交地市級以上人事部門或當地留學服務中心審核,並在複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簽字後方為有效。

140.海外留學人員如何辦理回國工作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首先,留學回國人員需要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中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出具的“國外學曆學位認證書”。

(2)國內用人單位的人事接收函。如用人單位不具備人事接收權,需加蓋有關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

(3)出國前係在職人員,需出具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的證明;出國前是學生,需出具未經分配的證明。

(4)辦理跨省、市派遣手續,需出具在原地已注銷戶口的證明或戶口本。

(5)本人護照。

(6)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7)國外學位證書;未獲國外學位的,需出具國內學位證書和在國外高校、研究單位進修一年以上的證明。

(8)填寫“海外留學人才信息項表”。

其次,留學回國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可辦理子女隨遷手續,需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結婚證。

(2)獨生子女證;在國外出生的,需出具出生證明和中國護照或旅行證。

(3)若男方攜帶子女先期回國,需提供女方仍在外學習的證明。

(4)注銷戶口證明或戶口本。

最後,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的配偶(已出國)可辦理隨遷手續,需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護照。

(2)國內用人單位的人事接收函。如用人單位不具備人事接收權,需加蓋有關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

(3)出國前係在職人員,需出具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的證明;出國前是學生,需出具未經分配的證明。

(4)注銷戶口的證明或戶口本。

(5)結婚證。

(6)國內學位證書。

(7)填寫“海外留學人才信息項表”。

141.哪些留學人員可獲得國家資助?

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鼓勵在外的留學人員以多種方式為國服務,對於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到非教育係統工作的,國家給以資助。根據相關規定:自願短期(一年以內)回國到非教育係統工作的在外公費和自費留學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資助:

(1)本人有突出的學術成就,獲得過有影響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獎勵或在有影響的學術刊物上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2)有重大的發明創造或獲得過專利;

(3)掌握國內急需先進技術,擬回國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交流。

資助範圍包括:參加國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課題的攻關研究工作;幫助國內有關單位解決急需的科研難題;回國開展合作研究,講學,培訓,項目開發,技術轉讓,技術交流;參加國內舉辦的重要國際會議或全國重要學術會議,並有大會專題報告;人事部認定的其他學術技術交流等活動。

142.何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國家考試製度。全國和各省、市、自治區分別成立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並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定有關全日製高等學校為主考單位(大部分是普通重點高校),向社會公布根據人才需要確定考試專業、必考和選考的課程、所用的教材和參考書目以及考試的時間安排等,然後定期舉行考試。經考試一門課程合格,發給單科合格證書;規定課程全部合格,並通過品德鑒定,由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和主考院校聯合頒發大學本科或者專科畢業證書,也就是說畢業證書上有兩個印章:自考委的印章和主考院校的印章。同時符合學時學位授予標準的本科畢業生,可以獲得學士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獲得者,國家承認其學曆,並按國家規定享有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同等的待遇。

143.何為國家學曆文憑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沒有專門課堂教學環節,考生可以自學,然後參加考試;考生也可以參加社會上出現的一些專門為考生提供課堂教學的研修學院、專修學院等助學機構,其中大部分是民辦高校。這些機構經過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後設立,以事業法人的身份參與社會助學。

對於其中辦學信譽較高、辦學條件較好的助學單位,經教育主管部門擇優審定,授予國家學曆文憑考試院校及辦學資格。在該部分助學機構就讀的考生,參加國家統一的高教自考大部分課程(三分之二),外加該助學單位經自考部門核準授權的個別課程(三分之一)合格後,由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考生所在的助學單位聯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也就是說畢業證書上有兩個印章:自考委的印章和該助學單位的印章。這一過程就是國家學曆文憑考試。與高考自考一樣,國家學曆文憑考試的畢業證書獲得者,按國家規定享有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同等的待遇。

144.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有哪些形式?

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主要有六種形式: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職業資格考試、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這些辦學單位頒發的學曆文憑基本上都是國家認可的。其中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由學生所在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專、本科);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由學生所在學校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和學生所在的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學校聯合蓋章,由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畢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由學生所在學校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和所報專業的主考院校聯合蓋章,由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畢業證書;高等教育職業資格考試由學生所在的省級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或根據其授權,向學生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由有關部門批準的民辦高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境內學生可以獲得境外教育機構的職業資格證書;或通過與境外教育機構實行學分互相承認的合作形式,學生在境外教育機構學習期滿,由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相應的畢業或學業證書。

145.勞改人員是否有權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監獄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改人員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權和政治權利,但並未被剝奪受教育權,而且參加自學考試有利於罪犯的改過自新。因此,勞改人員有權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146.未取得衛生類職業資格的人員,是否能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及藥學類的學習?

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幹意見》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絡教育等)、學曆文憑考試考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曆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曆教育,隻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經教育部批準的中醫藥現代遠程學曆教育試點,可麵向在職中醫藥人員舉辦本、專科學曆教育。”

147.參加自學考試是否可以隨意選擇專業?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範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製的專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