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直被中國消費者認為質量過關的“美國保健品”也出現問題?這是因為,根據1994年美國頒布的《美國飲食補充劑保健與教育法》(DSHEA),在美國,保健品並不像藥品一樣受到FDA(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嚴格監督;保健品上市並不需要向FDA提交產品安全性的證明。
也就說,保健品是不是安全,是不是有效,都是廠家自己說的。這就要求各公司嚴格自律。隻要不吃出明顯問題,或者涉嫌加入違禁成分,FDA並不過問。
FDA對保健品的要求隻是不允許做任何“療效宣傳”,強製要求在包裝上注明“本產品不用於治療、預防、處理、診斷任何疾病”。如果違反,FDA就可以發出警告,拒不改正的會被起訴。但宣稱產品對身體某一機能有所幫助卻是被允許的,叫做“功能宣稱”。
比如說,“治療骨質疏鬆”是“療效”,不被允許;但是如果說“有助於骨骼健康”,就是“功能宣稱”,廠家認為有證據支持就可以使用。很多時候,這二者之間的界限並不是那麼清晰,存在著灰色地帶。許多保健品產銷者和FDA,也就經常在這些字句上做文字遊戲。
正因為嚴格的宣傳限製,美國人對保健品的概念很明確,認為它們起的是補充營養成分、調理機體、保持健康的作用,沒有人把它們當作治病的藥來使用。
相關法律正在完善
獨特的管理方式造就了美國保健品市場的特色。盡管不用經過官方批準就上市,保健品在美國也沒有多少“忽悠”的空間。
首先,美國人消費最多的保健品是維生素和礦物質,這些產品賣得不貴,不需要大量的虛假廣告來支撐。相對於美國人的收入水平而言,消費一些常規的維生素可謂微不足道。比如一瓶魚油或者一瓶維生素,其價格通常也就跟中餐館裏一道菜差不多。
第二,各個權威專業機構也會對各種保健品提供客觀全麵的意見。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還有一個“膳食補充劑辦公室(ODS)”,會對各種保健品進行詳細的介紹,包括哪些功能具有什麼樣的科學證據、有多可靠等等。這樣一來,如果廠家胡亂吹噓,也很容易被消費者揭穿。
第三,美國對保健品的副作用盯得很緊。一種產品哪怕賣得再火、知名度再高,隻要有問題,就得“下課”。
比如2005年4月,FDA給“大美國產品有限公司”發了一封警告信,一一列舉了該公司的所有21種產品,然後指出這些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所陳述的“蜜蜂花粉有自然的抗生作用”、“蜂皇漿有降低血脂,提高低濃度血脂/高濃度血脂比例的作用”等說法毫無科學依據,下令該公司必須在15天內提交整改措施。
再比如曾經在上世紀90年代風靡一時的麻黃堿減肥產品。2003年2月,美國職業棒球投手史蒂夫·貝齊勒在服用含麻黃堿的減肥產品後死亡,引發人們的關注。同年12月30日,FDA宣告計劃取締含有麻黃堿的減肥產品,並於2004年2月6日發出取締通告。
第四,隨著保健品問題的增多,相關法律也在不斷完善。2007年以後,FDA建立了消費者隨時舉報保健品的製度。保健品製造商要求在15天內向FDA隨時報告消費者使用後出現的嚴重醫學反應(無論是住院或是死亡)。隨著保健品行業“不良事件”增多,2008~2011年,FDA收到了超過6000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