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監管理念創新
次貸危機從2007年8月全麵爆發以來,對國際金融秩序造成了極大的衝擊和破壞,使金融市場產生了強烈的信貸緊縮效應,國際金融體係積累的係統性風險得以暴露,其危害尚在蔓延。這是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金融危機,各主要經濟體中央銀行、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危機做出的反應前所未有。危機更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揭示了當前國際金融存在的新秩序、新規則、新工具和新機構,其引發的金融監管理念創新已經成為當前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現在,美國有關機構正在積極利用“看得見的手”修補監管規則和市場機製中的漏洞,如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揮了最高行政決策機構智庫和協調人的作用,及時總結了經驗教訓,提出了初步改革建議,為美聯儲等監管機構提出加強監管的具體措施統一了認識。吸收了各方麵的意見後,美國財政部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尤為引人注目。該方案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建議,其中長期建議中提出了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建立金融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監管的三支柱監管體係,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地位。這一方案又被中國媒體稱為美國的“金融大部製”,如果付諸實施,將是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新政”以來美國金融監管體製力度最大的改革。
針對這一方案的討論有兩個熱點,一是新的監管模式是否增加了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幹預,二是目標監管是否就是混業監管。討論之前,有必要回顧兩個重要背景。
一個背景是美國金融體係存在嚴重的監管重疊問題和一定程度的監管缺位問題。實際上,由於金融監管製度演變的路徑依賴,這兩個問題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美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係基本上是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後逐步形成的,如針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就有5家聯邦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同時又缺乏對保險公司的全國統一監管機構。1991年,布什政府經過研究推出了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Book),並在1999年由克林頓政府提交國會通過,形成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Act-of1999),廢除了1933年製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範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曆史。盡管該法案提出了所謂功能監管的概念,但實踐中仍保持了由各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保險和銀行業分別監管的格局。這當然不適應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現實,相應的管轄衝突和監管空白更成為本次危機得以醞釀成災的重要原因。
另一個背景是綜合經營等方麵的金融創新使美國信用創造體係被大大改變,由此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貨幣調控失靈的問題。眾所周知,傳統的信用創造基本由銀行體係完成,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貼現窗口、存款準備金製度和利率政策等工具對全社會信用創造實施有效調控,同時還有風險資本管理等手段約束銀行的信用創造行為。但綜合經營和資產證券化等技術的發展使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信用創造模式,即銀行先可發放信貸資產,再通過賣出這些風險資產給銀行創造新發貸款空間。
係統研究發現,通過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證券化和再證券化以及杠杆交易等複雜行為,大量金融資產在各種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之間轉移,隨之發生的則是金融風險的多次定價、重組和分配。例如,債券保險商為高達數萬億美元的債券保險,這一方麵大大改善了次級債券等產品的市場流動性等風險特性,另一方麵又使市政債券等傳統低風險產品通過同一保險商與次級債券產生了新的風險傳遞渠道。總的來說,這種模式使交易環節中的各類機構都隻根據上家提供的產品結構信息,在一般市場環境的假設下,設計各種不失精巧的風險管理模型。不幸的是,麵臨產品信息的不完美和極端市場條件的出現,這種鏈式結構顯得不堪一擊。統計數據表明,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讓發放貸款的第一線機構就大大降低了各類貸款的發放標準,製造了過於樂觀的信用信息。所以,次貸危機既是新問題,更是老問題——貸款質量仍是金融業發展的關鍵。這對正在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鼓勵金融創新的中國來說,教訓來得尤為及時和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