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權探望自己的孩子嗎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金茂(男)與李單香(女)夫婦因感情不和自願離婚,雙方協議7歲的兒子由金茂撫養,對李單香何時探望孩子未做約定。
2、離婚後,金茂對兒子的生活和活動控製得很嚴,上學、放學都親自接送,不讓李單香接近兒子。
3、有時李單香來探望兒子,正好趕上兒子在做作業,金茂便以打擾兒子學習為由,將李單香拒之門外。
4、憤怒的李單香將金茂告上法庭,稱金茂的行為侵害了自己對兒子的探望權,要求法院對自己的權利予以明確。
說法:
本案是一起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行使對子女探望權的案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其子女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有按一定方式探望該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在第38條作了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條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的明確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父母子女親情關係的維護,符合常情常理。此外,我國《婚姻法》還明確指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據此可以認為,父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是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權利和履行撫養、教育權義務所必備的權利。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後,被告金茂不讓原告李單香接近孩子,以原告探望孩子影響孩子的學習為由限製、阻撓原告探望孩子的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法院支持原告探望孩子的訴訟請求,確認原告李單香依法享有對兒子的探望權,並根據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的原則判定了其探望兒子的方式和時間,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