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犯罪特點、原因、對策之實證研究(3 / 3)

受賄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有過受賄劣跡的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不適合這一工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此類犯罪均規定有資格型,即有受賄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擔任某些工作,如國家公務員。而我國,某些因賄賂犯罪受到追究的人(如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仍然可以擔任國家工作人員。

六是刑罰執行不力。

刑罰如果不能嚴格執行就失去了懲治犯罪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實踐中,常常存在那些已經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享受特殊待遇,坐“豪華監倉”,而且大多數貪利型犯罪的犯罪分子隻服幾年的刑期就會被保外就醫,很少是在監獄裏服完刑期的。分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外乎是這些人手中有大量的非法所得,才使得他們為所欲為。

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工作力度不夠。實踐中,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工作多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由於法律對偵查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而且在此階段還要完成查清犯罪事實,收集相關犯罪證據的繁重工作,所以即使在偵查階段也沒有更多的時間和更充足的警力去追繳贓款贓物。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法庭在宣判時往往將繼續追繳贓款贓物寫入判決書中,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但由於沒有規定具體的執行部門,造成法院執行不力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法律又沒有賦予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生效判決的執行權力,實際上使其成為一紙空文無法落實,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立法的疏漏,不僅體現在刑事立法上,也同樣體現在民事、行政等立法中。改革必然涉及企業產權、市場、出售規範以及政策性的規定等一係列外部條件作保證,國企改製之所以發展慢、困難大,且存在著許多經濟違法犯罪問題,這其中與國家資產缺乏規範管理及相關政策不明確不無關係。例如,目前對國有資產的評估沒有形成科學規範的評估體係,很多企業在資產評估中走過場,作價沒有參照標準或不按標準作價,僅憑少數人估算,評估隨意性大。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不執行國家、行業的規定,而是按照客戶的要求進行評估,為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提供便利。同樣,在會計、審計部門也存在著上述問題。

三、受賄犯罪的對策

要遏製、減少受賄犯罪,必須處理好打擊與保護、改革與犯罪的關係,堅持打防並舉,在加大對受賄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必須作好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大力宣傳法製,健全內部合理機製,防止新的犯罪的發生,切實遏製住受賄犯罪的高發態勢。

(一)明晰產權,建立完善現代企業產權結構

針對現行“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存在“產權模糊”的製度缺陷,應當建立一種新型的旨在明確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政企分開,是實現企業產權清晰化的重要目標。當前,在這個問題上,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政府幹預過多,企業不能充分地自主經營;二是國家出資人虛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為此,需要把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轉換為兩種權利,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從而形成“投資者擁有企業,企業擁有財產”的現代產業結構。政府隻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國家在公司中的股權,就能夠實現政府公開和出資人到位。這樣長期存在的所有權幹涉企業經營權,政府對企業實際上承擔無限責任等政企不分問題就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同時,通過采取進一步的製度性措施,實現國家出資人代表到位,保證國家股權的充分行使。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政府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權職能”。從國企改革的現行做法看,充當國家出資人代表的主體,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第一是政府授權的國有企業集團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第二是地方政府組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第三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充當國有企業的國家出資人代表。這樣有利於實現國家所有權到位和政企分開的目標。

(二)健全現代企業製度,加強企業管理

社會由人治到法治的進步,必須經曆一個過程。企業的經營管理由個別管理人員的控製轉變為依據法規、製度運作,同樣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曆程。針對國有企業改製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製度,健全法人結構,形成決策、管理、運行、監督的全麵和完善的管理製度,把企業交給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加強決策的民主化入手,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決策、執行和監督體係,使決策更加符合民主化、製度化、法律化的要求。

一是以人為本,創建合理的選人用人機製。

企業主管部門要選任德才兼備的人員到企業重要部門任職,防止有劣跡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建立有利於優秀企業家、經理人成長、發展的企業人事管理製度,通過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競爭,遴選國有企業經營者,實行廠長、經理資格認證製度。建立統一的政治、業務標準,建立資格考試、考核程序,嚴格素質和業務評定,公開選拔,逐級審核認定,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資產評估結果證明,作為企業領導人員資格的重要參考依據,設立專門廉政檔案,發現不合格或者有腐敗劣跡的應當及時取消任職資格。建立信用製度,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都會被記入個人的信用資料,用人單位能通過一定程序查到個人信用記錄,使其“三思而後行”。將單位內職務犯罪發生率作為考核企業領導幹部的重要標準,實行廠長經理任中審計,對嚴重違反財經管理的,嚴格追究責任。對職務犯罪多發、高發的部門和崗位,建立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選拔機製,定期輪崗。要提高公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使每個握有公權的人可以從合法渠道取得應有的經濟收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推行年薪製等長效激勵製度,讓企業工作人員參與企業剩餘利潤的分配,實現經營者與國家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二是健全、完善監督製約機製。

1.強化權力監督。實行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製度、黨政交叉兼職製度、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製度、項目投資的審議和效能監察製度,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為主的決策層,以監事會為主體的監督層,以廠長經理為首的經營執行層,形成相互製約的權力機構,防止權力濫用。要設置明確的規定,切實保障監事會能夠獨立行使職權,嚴格履行監督職責。監事會製度如果不能有效建立,則國企改製中的職務犯罪就難以根除。

2.加大財務審計力度。建立規範嚴格的財務製度,實行會計委派製,將企業財務內部審計納入常規工作,在財務收支、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等方麵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控製。要加強對單位“一把手”重大決策、審批大額度資金、離任審計等環節的監督,嚴防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轉製、經營方式轉變過程中的動態管理,積極清理整頓私設“小金庫”、賬外經營等違規行為,建立和完善對壟斷性行業國有資金、利潤分配等環節的跟蹤監督機製。

3.切實貫徹企務公開製度,加強企業管理的透明度。群眾關心的問題要在不影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及時公布。有什麼疑點就公布什麼,保證群眾能依法行使知情權、審議權和監督權;在工程建設和大宗原材料、大中型設備或生產線的采購方麵,大力推行公開招標等製度,實行陽光作業。

4.強化外部監督,加強綜合治理,政府各相關部門緊密協作,應當為企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發展為社會各界參與的社會工程,通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工作和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審計、稅務、司法等部門參與的定期彙報製度,從企業外部形成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麵監督。對國有大型企業的稽查不能限於“賬麵監督”,必須深入實際跟蹤監督,尤其是要避免企業建“兩本賬”,杜絕私設“小金庫”現象。同樣,對於會計、審計、評估事務所等相關部門一方麵應完善製度,加強管理,另一方麵也應增加禁止性的規定,如違反職責和規定,故意做假賬、進行虛假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嚴重後果的,應剝奪其再從事此項工作的權利,從而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途徑,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

三是加強對重點行業、部門經營管理者的監督。

1.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舉足輕重,形若“龍頭”,無論從國有企業的規模還是職務犯罪的發案數量、嚴重程度,都應當把它們列為預防工作的重點。在一些發展比較落後而又缺乏國家級的大中型企業的地方,則應關注在當地經濟中影響較大的企業,將它們作為重點。

2.國有企業的賄賂等犯罪相對集中在一些行業和單位,形成了一些案件高發區,抓住了這些行業和單位,也就抓住了預防國有企業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行業和單位。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行業和單位,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經濟效益較好且處於壟斷(或半壟斷)地位的行業,如石油石化、煙草、郵電、電信、鐵路、電力、金融等;另一類是建築、交通、運輸等發展迅速、營利較大的領域。

3.國有企業的采購、銷售、財務管理等部門是案件多發、易發的部位,抓住了這些部位,也就是抓住了預防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重點部位。企業采購中經常出現“買遠不買近、買差不買好、買貴不買賤、買私不買公”等不正常現象,進行“暗箱操作”,供應處成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針對供銷環節規定不明確、製度不健全等問題,應當建立健全規章製度,采購環節實現“陽光操作”。同時,應當注意企業中的采購、銷售、財會以及保管等人員。這些人員都有直接接觸錢、物的便利條件,是職務犯罪的高發人群,如果放鬆管理,極易產生違法犯罪。

此外,國企改製過程中的一些重要環節,如資產審計、評估以及領導離任前、大額資金投放審核、實施重大技改評估等,這些環節都是案件極易發生的重點環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履行監督職責,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運營、增值和保證國有企業領導廉潔等方麵切實發揮作用。加強對改製、破產、兼並、收購過程中的監督,防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對待出售的企業,應認真清理其債權債務關係,嚴格審查,核清家底,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情況,特別是呆賬、死賬要嚴格登記核查,防止假冒。對那些負債累累、瀕臨倒閉的企業,應當進行評估和整頓,不能簡單賣掉。在企業進行中外合資、合作,股份製改造過程中,對投入的國企資產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防止因收受外商或其他投股人的賄賂而放棄評估,或高值低估、假估,嚴禁以犧牲國有資產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

(三)廣泛開展法製宣傳教育活動

通過大眾新聞媒體對賄賂犯罪及時曝光,不僅是大案、要案,對於一般案件也要及時曝光,營造一種反貪的文化氛圍,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形成一種對腐敗分子人人喊打的態勢。“送法進企”、“以案釋法”專題教育等多種形式,教育引導幹部職工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防止和克服“雇工”心理、“法不責眾”等觀念,增強保護國有資產安全的主人翁意識、“命運共同體”意識,依法管好、用好國有企業的資產。定期為廠長、經理、會計、出納舉辦法律培訓班,使人人學法、懂法、守法,力爭在企業內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腐敗可恥的良好氛圍。要積極開展個案預防,及時發現隱患,幫助發案單位建章堵漏,做到“查辦一個,預防一片”。要深入開展行業預防,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簽訂“廉政協議”、開展警示教育等多種方式,增強預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廉政教育作為一項常規性的工作常抓不懈,使廉政意識深入人心。

預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應著重加大對受賄犯罪的查處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從而讓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試法,這就需要做好反貪隊伍建設,提高反貪隊伍的整體素質。檢察機關一定要加強與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聯係配合,從重從嚴予以打擊,不管涉及什麼人、什麼單位,都要依法查處。偵查機關一經查實構成犯罪要堅決快偵、快捕、快訴;對發現的案件線索,一定要一查到底,深挖串案、窩案,把案件辦深辦透,以造成聲勢,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審判機關也要嚴格依法辦案,對受賄犯罪盡量多運用實刑,慎用少用緩刑,增加罰金和資格刑的運用,對於拒不交出贓款的罪犯,應當加大懲處力度,以形成檢法兩院共同打擊國企職務犯罪的合力。但是,從我國長期以來對受賄犯罪的打擊來看,力度還是不夠的,聲勢大、實績小,檢查嚴、處理寬,刑事處罰少,不少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因此,必須加強和完善對賄賂犯罪的立法和執行。一是擴大賄賂的範圍,將非物質利益納入受賄對象。二是刑法對賄賂罪隻規定犯罪情節,不規定具體數額,不同犯罪情節的處刑相互銜接,將賄賂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三是廣泛適用附加刑,增設資格刑。四是成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將追繳贓款贓物的時間延長至犯罪人員終身,隨時發現其超過正常消費水平的財產隨時都可進行追繳,並建立獎勵機製,鼓勵舉報,對舉報其財產的人員予以獎勵。同時,應當對未退賠贓款贓物的罪犯在出境時加以限製。五是加強對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人員,應製定嚴格的條件和程序。杜絕“出獄成大款”的現象和“關幾年也值”的僥幸心理,防止鑽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