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珩
引言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改革是一項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是改革開放的重中之重,這不僅是一項重大的經濟課題,而且也是一項重大的政治課題。由於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運作缺乏必要的經驗,客觀上又不能很好地對國企改製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目前在國企中發生的問題層出不窮。據統計,我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達500多億元,這就意味著我國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以上,而國有企業中的職務犯罪也是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僅以我市為例,從2000年到2004年期間,我市檢察機關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50%左右均為國企人員犯罪。2005年,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和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機關重拳出擊,查處了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係列受賄案,扯出一張從局長到局內各職能部門領導,到下屬各地市縣基層領導的上下串通的行受賄大網,涉案人員達40餘名,職務從局長(正廳級)到局內臨時工,一次受賄數額從5000元到受賄200萬元,涉案金額已超千萬元,數億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此案一經破獲,社會反響極其強烈。這些既影響了企業的發展,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也挫傷了職工改革與工作的積極性,激化了幹群矛盾,引起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破壞投資環境。
一、受賄犯罪的特點
(一)發生在特定階段,罪名單一,後果嚴重
從上世紀末開始,國家投資巨額資金對農村電網進行改造,為能使我省農村電網改造順利進行,國家給我省撥付了70餘億元的專項資金,省政府高度重視,成立農村電網改造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協調。這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但是,有些人卻把這看成了一塊“肥肉”,看成自己“發家致富”的機會,利用手中職權大肆收取賄賂,致國家利益於不顧。從目前偵查機關已查處的省農電係統係列案件來看,所有涉案人員隻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均是以受賄罪追究的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均發生在1999年到2005年的農村電網改造期間,他們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致國家利益不顧,造成網改專項資金大量流失,損失達數億元。僅該局局長王某某、副局長劉某某因收受金石房地產公司賄賂共計48萬美元,在其單位與金石公司聯建金石大廈期間,放任自流,未能很好地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超過千萬元。
(二)窩案串案,涉案人員多,且集中於核心職能部門
涉案人員不再將犯罪當成恥辱,而作為一件正常的,符合情理的事情來做,他們之間不再局限於各幹各的、心照不宣,更多表現為相互聯係,互相拉托,緊密配合,並訂立攻守同盟,相互包庇。目前,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或已經司法審判受到處罰的,達40餘人,從局長到負責農網改造資金撥付使用的財務處處長,到對農網改造中設備采購、工程施工有建議、決定權的生產技術處、信息自動化處、計劃基建處的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到局下屬各地市縣供電局、工作委員會的局長、黨委書記、主任、經理,他們不僅大肆收受、索要賄賂,而且為達到提拔、重用、工作安置等個人目的大肆行賄,拉攏腐蝕他人,形成了一張有著千絲萬縷聯係的行受賄大網。一經查獲,如同多米諾骨牌一般,一倒俱倒,拔出蘿卜帶出泥。由此可見,賄賂犯罪易發、高發於三類崗位,即具有決策權的領導幹部崗位、生產經營重要崗位、物資財會實權崗位,又以下列六種人員居多,即單位高級領導、財會人員、采購人員、基建辦人員、生產銷售核算人員、多種經營部門管理人員。
(三)受賄次數多、數額巨大、持續時間長
陝西省農網改造工程從1999年開始到2005年基本結束,而偵查機關現已查處的案件均發生在此期間,達6年之久,危害之深可想而知。查證落實的該局局長王某某14宗受賄犯罪事實中,受賄次數達32次,僅收受金石公司賄賂就達16次之多。在查處的省農電局係列受賄案中,他們收受的賄賂從5000元到200萬元不等,類計受賄數額已超過千萬元,無論從陝西省還是從全國來看,犯罪數額實屬罕見。
(四)犯罪主動,行為貪婪
如果說以前的賄賂犯罪中還存在被動或半被動的情形,那麼從省農電局係列受賄案來看,他們不再“半推半就”,或一邊“推辭”,一邊“接受”,而是表現出更多的主動性,他們不再僅僅被動地收受,更多的是通過暗示、要挾、刁難等手段,索取賄賂,甚至不惜犧牲、損害國家利益同行賄人明目張膽地進行權錢交易。他們普遍存在著“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過去沒有撈,現在抓緊撈”的思想,有的甚至迫不及待,“要撈就快撈,晚了就沒了”,把農網改造當成國有企業改製前的“最後的晚餐”,巧取豪奪,顯現出極強的貪婪性。例如:我省電力係統某單位的“一把手”王某某,在其下屬單位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辦公樓聯建協議後,為獲取不當利益故意刁難,提出必須更換已進入工地施工的建築隊的要求,在該公司向其作出會給其好處的承諾後,又告知其兒子即將出國,暗示送美元。
二、受賄犯罪產生的原因
受賄犯罪不僅對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造成侵害,而且由此往往會引起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危害性極其嚴重。那麼,究其產生的原因,既有主觀方麵原因,也有客觀方麵原因;既有曆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宏觀體製原因,也有微觀管理原因,是曆史、政治、經濟、思想等各方麵因素綜合的結果。脫離中國現實去分析受賄犯罪的原因,是違背曆史唯物主義原理的。
(一)受賄犯罪發生的社會原因――社會變革,矛盾凸現
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擺脫了計劃經濟體製的束縛,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已經進入了社會發展進步的曆史新階段,國民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2004年2月國家統計局發布《統計公報》顯示:2003年中國GPD總量相當於1.4萬多億美元,人均達到1090美元,這是中國社會曆史發展進程中的一個裏程碑,標誌著我國從低收入國家進入中低收入國家行列,人民生活水平從溫飽型向享受型升級,工業經濟從輕型向重型發展,國家經濟進入新的經濟增長時期。
機遇與風險同在,這既是社會經濟結構變革最迅速的時期,也是社會問題大量產生的高發期,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階段也隨之來臨。經濟容易失調,社會容易失序,人群心理容易失衡,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社會矛盾加劇與生態環境惡化並存,國家與社會,中國與世界的關係都處在深刻的變化中。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他們每天的工作都在與物質利益打交道,同時,他們也有自己的物質利益,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發展,就要對自己和孩子進行智力投資。“我們麵對的是一個以物質利益作為大多數人奉獻體力和智力的激勵機製,是一個利益分配差距逐漸拉大的現實社會,是一個人們的消費支出越來越大,消費檔次越來越高的生存空間。”先富起來的人,擁有巨額資產,過著舒適甚至是奢侈糜爛的生活。這樣,使很多拿著低薪水的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了“相對貧困化”的感覺。“較高的社會地位、政治榮耀感與較低的經濟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嚴重失衡,由於他們每天都在接觸求助於自己權力的高收入消費者,經常受後者的闊綽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產生一種與後者實現經濟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權勢索賄的心理基礎。”與此同時,全社會民權意識、民主意識、憲政意識、廉政意識日益覺醒,反腐倡廉的呼聲與日俱增。在體製改革和經濟轉軌時期,政府每出台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和經濟政策,因為無法及時與相關製度形成係統協調的配套體係,難免為權力腐敗活動提供新的機會。
許多國家的發展進程和國際經驗表明,在這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處於非常重要的戰略關口時期,既是“黃金發展期”,也是“矛盾凸顯期”,產業結構劇烈變化,社會結構劇烈調整,各種矛盾突出顯現,極易出現以權換錢的腐敗現象。調查顯示,經濟發展經曆到這一階段的國家,在這一特定時期出現的職務犯罪現象最為嚴重,數量最多,對國家經濟肌體的破壞和整體發展的影響也最大。但我們絕不能因為腐敗問題的出現就裹足不前,不進行改革,而是應該客觀地、正確地加以對待。
(二)受賄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產權不清,監督不利
2004年,省農電局改製為省地方電力集團公司,並由該公司全權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但究竟由誰真正去行使這一職權,如何確保國家資產的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監督者與執行者。現行全民所有製企業的主體是全體人民,資產占有方式是共同占有。由於共同占有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所有權的主體被“抽象”化了。在現行體製中,很難確定哪一個機構來代表國家,代表所有者全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政府許多部門,諸如財政、計委、國資局、國土局等部門,都各自掌握一部分權力,既是國有資產權的代表,又不是全權代表政府的獨立化、專門化的機構,這種誰都代表,誰又都不能全權代表所有者的“空位”現象,勢必帶來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分散,也必然造成權責主體“抽象”化,帶來無人監督、無人保護的負麵效應。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尚在建立過程中,各級黨政部門在經濟生活中仍然扮演重要角色。他們在土地使用、資金調撥和市場控製等方麵仍然享有極大的審批權力,同時,政府各部門壟斷著許多享有高額利潤的行業,如電信、銀行、鐵路、航空、金融保險業等,權力和資源直接聯係在一起,具有十分誘人的經濟利益。實踐中,在權責存在的“真空”又缺乏一定利益約束、監督製約機製下,給仍未完全脫離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的管理、經營代表者,提供了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及其他經濟犯罪活動滋生蔓延的條件。
缺乏製約的權力本身就意味著腐敗。在省農電局局長王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各種利益的過程中,我們幾乎沒有看到製度對他的任何製約,沒有看到哪一個部門或人員采取抵製行動,而恰恰相反,人們對作為單位“一把手”的態度表現出超常的關注,用盡種種手段迎合奉承,不惜弄虛作假。一段時間以來,我們在反腐倡廉教育中,聲勢不可謂不大,會議沒少開,要求沒少提,文件沒少發,賄賂等腐敗現象還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可見,假若我們不從製度上進行相應改革,僅僅寄希望於個人的良好素質,隻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壞人欺負好人”的副作用。當前,我國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權力監督體係,包括人大監督、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等等。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些監督實際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削弱了對腐敗的防範作用的發揮。在國有企業內部,雖然也設立了紀檢、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監督部門,但由於這些部門既無人權,又無財權,工作人員無論在人事任命上,還是在福利待遇上,均受製於該企業,不能、也不敢實施有效的監督,最終使監督浮於形式。在許多國有企業中,“一把手說了算”的現象比較嚴重,決策缺乏民主。一些國有企業經營者大權獨攬,用人一句話,花銷一支筆,開會一言堂,辦事一揮手,獨斷專橫,唯我獨尊。決策權、生產指揮權、人事管理權往往集於一身,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黨組織無法參與監督,監察部門也不能有效發揮作用。一些企業對直接掌管錢、財、物以及有一定實權的企業人員的監督不力。企業經理在經濟交往活動中擁有專門的活動經費,數額較大,隨意性強,缺乏必要的製約和監督。一些人員打著“企業行為”的幌子,請客送禮,交友鋪路,搞“感情投資”,或者揮霍浪費,花天酒地,或行賄受賄,卻無從監督,也無法阻止。因此,要想減少、杜絕貪汙等腐敗的現象,最根本的問題是從製度上和法製上深化改革。
(三)受賄犯罪發生的核心原因――製度不健全,管理混亂
目前國企處於改製轉軌的過渡時期,實行政企分開,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國企並沒有按照要求真正到位,“兩塊牌子一個門,三頂帽子一個人”,不少人一人身兼局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要職,造成企業內部經營權、管理權、處理權由負責人一人獨攬,幾千萬元的投資項目一個人就可以拍板,以致每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出台,就成了又一輪發財致富的機會。有的企業在進行股份製改製時,領導體製和領導層的職權、責任原封不動,沒有按照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或者雖然建立了,也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運轉,“三會”製度形同虛設,董事長兼總經理,監事會、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權力運用不可能監督得了或監督乏力,促成了企業領導人獨斷專行,缺乏民主,盲目決策,有的企業內部人員業務分工不明確,銷售員、采購員、保管員等職責劃分不清,均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企業在競爭十分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往往又不惜一切手段尋求自身發展,他們常常利用最原始的武器――賄賂,不斷向掌權者“進貢”、“燒香”,“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這樣,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國家工作人員,便麻木不仁地掉入犯罪的泥坑,而一些意誌本來就不堅定的人,則私欲惡性膨脹,把權力資本化,肆無忌憚地受賄。
財務管理製度混亂。省農電局生產技術處私自設立“小金庫”,將在業務往來中收受的好處費、感謝費納入其中,賬目管理缺乏監督,處長張某某在給部門人員謀取利益的同時,也不忘充實個人腰包,最終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供銷、財務、基建等重要環節決策上,財會監督弱化。從當前查辦國企轉製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大部分犯罪問題與財會人員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會計監督本應是企業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實踐中,根據我國現行會計體製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聘用,完全由企業廠長、經理決定,這種隸屬關係勢必帶來財會人員對企業領導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觀上不想、不敢監督,客觀上不能監督,實際上也監督不了的被動局麵,進而保護和掩蓋了國企內部犯罪。財務製度形同虛設,突出表現為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檢察機關近年來查辦的國有企業內部人員貪汙賄賂、私分等職務犯罪案件,幾乎都與這些問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