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支持企業信用自律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信用服務、信用管理和信用宣傳工作。具體內容為:
(一)推廣使用企業信用報告和其他信用產品;
(二)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和信用信息發布查詢係統;
(三)推廣企業征信、推行借款企業評級,建立企業信用融資機製;
(四)開展企業內部信用製度建設試點工作,推進企業建立現代信用管理製度;
(五)建立企業信用基準型評價體係和行業信用風險監測係統,為企業在融資、擔保、投資、政府資助、商業往來等方麵提供服務;
(六)開展企業信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建立企業信用獎懲機製,對信用良好的企業進行獎勵和支持,對信用不良企業進行披露;
(八)開展企業間信用互助,在條件成熟時推動企業信用互助保證基金的建立;
(九)開展企業信用年檢,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考核、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企業信用體係建設工作。
第四條企業信用自律組織依照一定的標準向企業推薦信用中介服務機構。
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原則開展信用調查、信用評價和信用管理谘詢等專業化信用服務,應當承諾遵守信用公約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五條具有良好信用的企業可以申請中關村園區產業發展資金、企業擔保貸款補貼資金等公共財政資金支持。
信用中介機構通過盡職調查,對企業的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做出綜合判斷和評價,為企業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六條具有良好信用的企業可以申請小企業扶持資金、留學人員扶持資金等公共財政資金支持。
信用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實地訪談,對企業真實信用狀況進行核實並作出適當評價,出具深度征信報告;或者對企業的信用信息做核實與記載,不做評價,為企業出具園區標準征信報告。
第七條信用評級報告和征信報告實行統一收費標準。信用中介機構應當於材料齊備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評級報告,或者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征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和征信報告有效期為一年。
第八條中關村管委會對使用信用產品的企業給予購買信用中介服務費用50%的資金補貼,對連續使用信用產品並達到一定等級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九條鼓勵企業將信用風險管理納入企業管理,逐步建立規範的企業內部信用管理製度和機製。對企業內部設立信用管理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條倡導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投資機構在為園區企業提供各類融資服務時,將園區信用產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並在業務受理過程中適當簡化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建立銀企互動的企業融資信用服務機製,使園區信用報告在商業銀行辦理企業貸款程序中作為重要參考。
在園區開展企業信用貸款試點工作。中關村管委會對符合申請信用貸款條件的園區企業給予貸款基準利率20%—40%的貼息,貼息幅度與企業信用等級掛鉤。
信用中介機構通過盡職調查,重點對企業的行業、市場、技術發展情況做出判斷和評價,並提出貸款額度的建議,出具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在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情況下,應於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複。
第十二條加強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中關村園區企業信用體係建設的全麵合作,在園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係統建設和借款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工作,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製的建立,落實對園區守信企業信貸資金支持的各項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