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馬克思社會合作思想的曆史生成1(1 / 3)

“馬克思(Karl Marx)不是天生的馬克思主義者。他與我們一樣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他有著自己火熱的青春,有著常人都經曆過的成長過程。他的思想也是如此。”(劉小楓,2007:13)馬克思處於新舊要素激烈替換與相互交織的時代,在對資本主義及以前的舊世界的批判中發現了一個具有別樣性的新世界。在剛剛打開這個新世界大門的初期,馬克思不可避免地帶有舊世界的印記。正是在與舊世界的關聯中,通過研究西方傳統社會關係理論生成和轉化的演變,尋求未來社會合作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建構了自己的社會概念與社會合作理論係統。

馬克思的社會合作思想不是簡單的思想重複和過程重複,而是吸納優秀成果的“時代精神的精華”。正如列寧(Влади мирИльи чЛе нин)在《馬克思主義的三個來源和三個組成部分》中指出:“他的學說的產生正是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社會主義極偉大的代表人物的學說的直接繼續。”(列寧,1995:309)馬克思的研究對象不是一部分人或某一群體的代表,而是通過對整個人類生產與人類行為目的的客觀觀察,“從所有思想家的思想中提煉出來一個統一的思想體係和框架,把它構造成為一個社會分析和社會革命的有力工具”(斯通普夫,2005:545:546)。

西方傳統社會合作觀:理性世界與現實生活的抵牾“社會”一詞在拉丁語(sociare)中意指聯合或共享。在羅馬和後來的中世紀法律中與之相關的較為專業的術語是societas,既有同伴關係和友誼關係的意味,也意指自由人之間基於一致同意而訂立契約的一種法律觀念。(文森特,2008:121)在西方傳統思想體係中,不同時代的學者關於人與人、人與社會關係的論述頗豐。然而,由於哲學理念及其價值觀念的不同,人們對此問題開展了廣泛而深入的爭論,包括現實世界與理論設計的對抗、製度安排與社會合作的逆向關係等。西方先哲們創立的社會合作理論極大地推動了人們對社會關係的再思考,這些爭論隱含著社會合作的思想胚芽或理性元素。馬克思的社會合作觀並非憑空而來,而是對前人思想的吸取、融合和變革。因此,要分析馬克思的社會合作觀,必須先了解西方社會合作思想的流變。

(一)城邦和諧意義的社會合作。

西方傳統社會合作思想的理論濫觴或許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前更早的時期,但真正確立起社會研究理論路向的是古希臘的先哲。雖然當時古希臘城邦政治組織形式各異,包括君主製、貴族政治、寡頭政治和民主製等,但仍不得不麵對當時社會和政治上的崩解,因而古希臘的先哲極力尋求能夠解決文明危機的方法。在古希臘,和諧社會理念圍繞“國家如何組織,在國家事務中公民相互間的關係如何”(庫諾,2006:13)的問題展開,這一問題也構成了西方不同曆史時期政治哲學的主題。

在古希臘,自畢達格拉斯學派起,和諧理念作為自然哲學問題便被明確提出。蘇格拉底(Socrates)針對雅典城邦內部紛爭不斷的狀況,主張建立一個公民守法、公民團結和依靠智慧治理的和諧城邦,欲將和諧哲學理念從“天上”拉回“人間”,和諧理念被有意識地引入政治領域。循此,他的學生柏拉圖(Plato)以追求真理的哲學之思來營造他的理念世界,在《理想國》中從城邦內部分工的視角來描繪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企圖以此為基礎解釋和建構理想社會模式和社會形態。麵對世俗生活“混亂無序”的狀態,柏拉圖提出建立由衛國者、武士、生產者各司其職的社會主張。他認為,這樣的國家隻能由掌握了至上“理念”的“哲學王”來管理。哲學王是政治權利與哲學真知統一的化身,象征政治與哲學的融合,然而這種融合卻隻能在思想世界中完成。他提出,“哲學王”開始由立法者選出,此後通常是世襲的,這與斯巴達有些類似。但隻要稍有曆史經驗的人就會發現,“哲學王”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斯巴達也在曆史洪流中灰飛煙滅。因此,這種設想僅僅作為一種美好的理念,一種存在於觀念中的城邦。在這一哲學理念的支配下,柏拉圖更加迫切地想把他的“統一性”哲學推廣到“公共生活”中,廢除私有財產製,進而實現他的“治國”理想。這種試圖建構“統一性”社會規範的思想努力帶來的卻是現實中無法吟唱的“神話”,其症結正是在於最初哲學道路的錯置。柏拉圖還試圖證明理想國階級劃分的合理性。他說,當商人、輔助者、衛國者各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幹涉別的階級的工作時,整個城邦就是正義的。而這種分工及權利的不平等合法性則來源於政府有撒謊的特權,謊言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創造了三種人:最好的用金子做成,次好的用銀子做成,普通人則是用銅和鐵做成。柏拉圖的正義是以古希臘自然法則理論為基礎的。古希臘人認為宇宙存在著命運或必然的萬物法令,每個人和事物都有規定的地位與職務,甚至連宙斯也不例外。一旦突破這種正義,便會產生爭鬥。這種對正義的認識與近代政治學的概念相差甚遠,反而與近代法律的觀念更為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