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嚐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製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製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製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異以為分,不可謂分;至於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曰:蓋裏相坐而已。

禁尚有連於己者,理不得不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於內,而談者為略於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譯文】

凡是國土廣大君主尊貴的,從來沒有不是法製嚴厲而可以達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所以君主劃分爵位,製定俸祿,法製必定嚴厲而苛刻。國家得到治理,民眾就會安寧;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製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鬆弛則不符合事情的實際。況且拚命賣力,是民眾所具有的,按人之常情沒有不是想用拚命賣力去獲得想要得到的東西;他們的喜好和厭惡,是君主能夠加以控製的,民眾喜好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把握民眾好利惡害的心理來駕馭民眾的力量,和實際情況不應該有什麼差錯了,然而法禁鬆弛政事有過失,是由於賞罰不得當。君主治理民眾不掌握法製而使他們去惡從善,像這樣,那就等於沒有法製了。

所以決定國家是治還是亂的道理,應把致力於區分刑、賞的界限作為最迫切的任務。治理國家的人沒有一個沒有法製,然而有的起作用,有的名存實亡;名存實亡,是因為沒有掌握刑賞界限的緣故。治理國家的人,他的刑、賞沒有不確定界限的;有的人用不同的標準作為界限,不能說是界限;至於明察的君主所確立的界限,是按照唯一的法製來劃界的。因此民眾都尊重法製而畏懼禁令,希望不要犯法判罪而不敢期待獎賞。所以說:不用等到用刑獎賞,民眾就已努力做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