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作為“濫用職權”表現的專斷、反複無常、人身迫害、故意拖延,是何含義?
答:作為“濫用職權”表現的專斷,是指行政機關及官員任意所為,不考慮各種相關因素或者考慮各種不相關因素。如收稅時,納稅人具有可以減免稅收的情形,就屬於相關因素,稅務工作人員收稅時拒絕考慮可以減免稅收的情形,即不考慮本應考慮的相關因素,就屬於專斷。又如,某公安機關在處理一起治安案件的過程中,考慮到加害人是被害人的婆婆,而不考慮被害人已被加害人打傷的事實,僅對加害人予以警告處罰,就屬於“考慮不相關的因素”,同樣是專斷。
作為“濫用職權”表現的反複無常,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處理問題時,沒有確定標準,今天這樣,明天那樣,此地這樣,彼地那樣,對張三這樣,對李四那樣,任意所為。比如,張三李四,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差不多,對張三隻罰款50元,對李四卻罰款200元,雖然都在法律規定的處罰範圍內,但“自由裁量權”運用已經失去起碼的標準,故屬於濫用職權。
作為“濫用職權”表現的人身迫害,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出於打擊報複或顯示權威的動機,對行政相對人采取毆打、侮辱、捆綁、濫用警具等手段進行人身迫害。比如,拘傳時,當被拘傳人順從,明確表示同意跟著執法人員去公安機關時,就沒有必要給他戴上手銬,如果此種情況下執法人員還一定要給他戴上手銬並給予不必要的推拉,就有借機打擊報複或者顯示權威之嫌。
作為“濫用職權”表現的故意拖延,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於相對人的請求、申請故意拖著不辦,即拖延履行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例如,到某工商管理局申請辦理個體經營執照,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
483.“履行判決”的法定原因和條件有哪些?
答:履行判決,是指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履行判決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職責。所謂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機關明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即所謂行政不作為,如公民撥打110,110不出警,或者出警後不解決問題。履行判決主要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或者對公民的申請不予以答複;二是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對相應申請不予以答複;三是行政機關不依法發給相對人撫恤金。履行判決的另一條件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仍然具有意義,如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則法院不應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但應做出確認判決或者行政賠償判決。
484.“變更判決”的法定原因和條件有哪些?
答:變更判決,是指法院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顯失公正的處罰決定通過司法裁判予以改變的判決。顯失公正的處罰決定,一般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畸輕畸重;二是同樣情況,不同處罰,不同情況,同樣處罰;三是反複無常。例如,某人賣出了幾個不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燒雞,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便給予1000元罰款,此處罰就明顯過重;某婦女將婆婆打得鼻青臉腫,牙掉2顆,公安機關僅給警告處罰,就屬於明顯過輕。2人打架,雙方都有過錯,一人在公安人員麵前認識錯誤態度不好被拘留,另一人在公安人員麵前認識錯誤態度比較好僅被罰款50元,便屬於“同樣情況,不同處罰”;3人尋釁鬧事,一人策劃,一人大打出手,另一人尾隨而去但自始至終沒有動手,同樣給予拘留,就屬於“不同情況,同樣處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於同樣銷售不合衛生標準的行為理應處罰,但如果今天罰款20元,明天罰款200元,東街罰款20元,西街罰款200元,即使這種處罰是在法定幅度範圍之內,即使這種處罰不是一個工作人員所為,但也屬於反複無常,顯失公正。總之,顯失公正的本質是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
485.確認判決的含義和意義是什麼?
答:從前述可知,因行政不作為而導致行政訴訟的案件中有一類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故有“確認判決”。行政訴訟的確認判決不同於民事訴訟的確認判決,其含義是司法確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其不作為是否違法。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損失的,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此為依據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賠償;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作為違反法律規定,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且因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了損失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此判決為依據獲得賠償。確認判決除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請求行政賠償的根據外,還可作為解決某種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依據,但是,現行法律還沒有賦予這種職能,因而是今後立法可能要解決的問題。
486.公民在什麼情況下可請求國家賠償?
答: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屬於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其一是刑事賠償,即公民被錯誤刑事拘留,被錯誤逮捕,被錯誤判刑可請求國家賠償。其二是行政賠償,其賠償範圍是: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強製措施的;行政機關及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行政機關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違法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的;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征收、攤派費用的;行政機關做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487.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是誰?
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應根據具體案情確定。一般而言,承擔刑事賠償的義務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錯拘,應由公安機關承擔責任;錯捕,應由檢察機關承擔責任;錯判,應由人民法院承擔責任。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則可依這樣的方法確定:一是看具體行政行為是哪個機關做出的,誰違法給予公民處罰,就由誰承擔責任,誰違法采取強製措施就由誰賠償;二是看行政機關的職責和法定義務,比如公安機關就有及時出警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定義務,消防就有消滅火災的法定義務,工商就有查處不法經營的法定義務;出現需要負有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解決、處理的情況,負有法定義務的行政機關不出來解決或不及時出來解決,法律上就叫做“不作為”,因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公民損害的,也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488.怎樣實現國家賠償?
答:國家賠償分為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實現刑事賠償的步驟是:第一步是取得請求國家賠償的依據,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判決書,檢察機關的不予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第二步是明確賠償義務機關並向該機關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