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是我國發展的必由之路。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應當知法、守法並且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知法、守法,應當從明確權利和義務開始。本章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為題,介紹一些常用法律知識。
1.“公民”的含義是什麼?
答: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此規定可知,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被判刑的人還是不是公民?
答:被判刑的人的某些權利是被剝奪或被限製的。比如,被判死刑的人,其生命權是被剝奪的;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其人生自由權在一定時期內(服刑期間)是被剝奪、被限製的;被判附加剝奪3年政治權利的人,在刑期3年內就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被判刑的人,即使其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實際上是要受影響的,比如有法律規定,曾被判刑的人在刑滿後一定時期內不能擔任國家公務員或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但是,被判刑的人有些權利是沒有被剝奪的,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其財產權、人身權就沒有被剝奪,他們仍然享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因而仍然是民法意義上的公民。
3.公民的權利有哪些?
答:我國憲法專門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民法規定了公民的民事權利,訴訟法規定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方麵的權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參加勞動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和參加文化活動的權利,獲得休息的權利,獲得退休生活保障的權利,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民事權利則有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等。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則享有起訴、上訴、申訴、質證、申請執行等訴訟權利。
4.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哪些?
答:公民年滿十八周歲才享有政治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享有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參政權、知政權和議政權等。
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屬於參政權。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擔任國家機關某些崗位的職務,能夠具體參政、理政,但取得國家機關工作崗位職務要以被選舉或被錄用為前提,而被選舉和被錄用又以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基礎。因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既是參政權的基礎,又是參政權的重要內容。例如,我國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結社自由的權利,本質上也是屬於參政權。公民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為表達權,是為公民參政服務的,因此也是參政權的內容。此外,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權,以及“立法”賦予公民享有的“參與立法權”,也是屬於參政權。
議政權包含在參政權中。議政本身就意味著參政。單講“議政權”,則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可說是屬於議政權。此外,我國公民事實上享有的通過信訪渠道直至向中央領導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意見的權利,也是屬於公民享有的議政權。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這些規定既體現了公民的參政權,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參政權的保護。公民通過報刊發表文章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參與國家政策的有關討論,也是參政議政的具體形式。
“知政”是參政、議政的基礎和前提。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政權,但黨和國家一直非常重視落實公民的知政權。近年來的政治文明建設,特別是政務公開,更使我國公民享有知政權。公民“知政”的另一途徑就是閱讀報刊文章,收看電視,收聽廣播。
5人身自由權包括哪些內容?
答:人身自由,首先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經司法機關決定不得受到限製或剝奪,也就是說,沒有司法機關的批準或決定,公民不能被拘留、逮捕、拘禁、關押、審問。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人身不被非法搜查,也是人身自由權的重要內容。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進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身體以及隨身包袋都是對公民人身權的侵犯。為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身體不受非法侵害,刑法規定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誣告陷害罪、強迫職工勞動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報複陷害罪等罪名。婚姻自由也屬於人身自由。法律規定暴力幹涉婚姻罪,就是為了保護公民這方麵的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屬於人身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為保護公民通信自由的權利,刑法還規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