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主體法定 行為溫和(1 / 1)

主體法定 行為溫和

卷首語

作者:本刊評論員

檔案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檔案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種合法性具體體現在檔案行政指導實施主體是由法律法規規章來規定的。

檔案行政指導的具體實施主體不僅包括各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組織及檔案行政指導的實施人員。因而,檔案行政指導實施主體的範圍要寬於檔案行政主體,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的檔案館(室)、受委托組織及檔案行政指導的實施人員都可以成為檔案行政指導實施主體。

清楚檔案行政主體與檔案行政指導實施主體間的聯係與區別,有助於更好地界定檔案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更好地履行檔案行政指導職能。

雖然,檔案行政指導是一種主體法定的行政行為,但是它不具有強製性,它是一種非強製性的溫和行政行為。它強調通過雙方相互溝通、說服來實施,具有全麵而柔性溫和的獨特功能,表現為主動、靈活、多樣的風格。

主動的檔案行政指導,可以麵對處於違法萌芽狀態或輕微違法尚未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檔案違法行為,通過主動及時警示,督促其改正錯誤,避免進入立案調查等檔案行政處罰程序。主動地預防抑製檔案違法行為。

靈活的檔案行政指導,可以麵對快速發展的社會,擴大的檔案事務管理領域,出現的檔案“立法滯後”和“法律缺位”的現象,及時靈活地采取檔案行政指導措施予以調整,以補充檔案法律手段的不足。

麵對紛繁的檔案事務,可以發揮檔案行政指導多樣的功能來管理。這些功能包括預防抑製、補充替代、平衡協調、協商疏通、引導促進、目標提升、規製調整、助成誘導、推廣標準以及彌補立法空白功能等。

檔案行政指導是一種溫和而十分有效的現代行政管理方式,也是依法治檔、檔案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好檔案行政指導手段,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將有助於提升檔案行政管理的服務職能,更好地服務於檔案事業的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