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理念不同的情況下,使用現代法律概念來指稱中國傳統的財產行為必須非常慎重。在將中國傳統的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稱作“繼承”時,必須時時在心中銘記,兩者的基本理念是不同的。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是現代的,在實際的法律運作中,又不得不使用這些概念。澄清現代法理和傳統理念的關係,將有助於現代法律在中國的真正紮根。我們這樣做的原因是,我們必須接受現代法律,因為現代法律中的公正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包括男女平等的原則)是我們所追求的。
“整體交換”是傳統拒斥個人主義的另一個例子。“整體交換”的最大特點就是它的非個人性。一個女人,無論她夫家和娘家的經濟狀況如何,也無論她對自己爹娘的贍養情況如何,她都必須放棄娘家的財產而接受夫家的財產。在這場交換中,她可能受益,也可能受損,但無論受益受損,她都必須接受,別無選擇。反觀現代繼承法,遺產的繼承是個人化的,每個人都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而這些遺產才是本來屬於自己的。整體交換不是一對一的交換,一個妻子所得到的遺產,本來是她的夫姐妹們應當得到的遺產,但她的夫姐妹們得到的,卻不是這個妻子所失去的,而是其他的女兒所應得的。這是一個全麵的交換,一個人的得失絕不均衡,無論她是得還是失,她都必須接受。整體交換的非個人性是非常顯著的。這是傳統對個人主義的又一種拒斥。
孔邁隆在台灣的觀察為個人主義和中國傳統實踐的矛盾提供了一個醒目的例子。在台灣,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民法》和地方性實踐的矛盾,出嫁的女兒在出嫁時或在父親去世時被要求簽署一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已經成為了一種通行的做法。(Cohen,1976:83)孔邁隆最後總結說:
在一定意義上,這些做法(指女兒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引者注)已經成為對傳統做法的威脅之反應(re-sponses to the threat to traditional practices)——這種威脅來自在財產領域對個人主義和兩性平等的強調。(Cohen,19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