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所以建議使用“續夫”一詞來指稱寡婦新夫這一類人,還受到了平安村周圍地方一種風俗的啟發。在平安村周圍有一種風俗,如果一個男人在妻子亡故後續弦,那麼新婚的妻子和這個男人亡妻的娘家將建立一種關係。這個新婚的女子被叫做男人前嶽父母的“續閨女”,相應地,男人的前嶽父母被叫做新婚女子的“續爹娘”,男人亡妻的娘家被叫做新婚女子的“續娘家”。可以推想,如果男人的亡妻留有子女的話,這些子女自然不可能斷絕和他們的外祖父母的關係,孩子們的繼母由於孩子的原因,必然和孩子們的外祖父母形成一種擬製的親屬關係。我想這可能就是“續閨女”風俗的起因吧。這一風俗在《民事習慣調査報告錄》亦有反映。在山西隰縣,“女故,婿家另娶,其嶽父母稱其後娶之妻為續女”(前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2000:833)。應當說,“續女”的邏輯和“寡婦招夫”的邏輯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一個人承擔他或她的前任在婚姻中的角色,隻不過在中國這樣一個實行從夫居的社會中,雙方的權利義務輕重不同罷了。因此我建議借鑒“續女”的說法,將寡婦新夫這一類人叫做“續夫”。至於為什麼不用“續子”,而用“續夫”作為這一角色叢的統稱,是因為寡婦新夫的最主要身份還是丈夫而不是其他,隨著時間的推移,他的其他角色可能會逐漸卸去,但丈夫的角色會是存留時間最長的角色。再者,其他所有角色的存在都依賴於丈夫角色的存在。寡婦的新夫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和寡婦前夫的家庭關係破裂,這時丈夫的角色依然存在。而丈夫角色的失敗將取消角色叢中的其他一切角色。
綜上所述,應當使用“續夫”一詞作為圍繞著寡婦新夫的角色叢的統稱,在敘述寡婦新夫和寡婦前夫的父母、兄弟的關係時,則可以使用“續父母”、“續子”、“續兄弟”等稱謂。至於說到寡婦新夫和寡婦前夫的子女的關係,由於這一關係和其他再婚家庭中的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並無不同,我們在敘述寡婦新夫和他的前任的子女的關係時,仍然可以使用“繼父母”和“繼子女”的稱謂。而且,為了將寡婦新夫和寡婦亡夫的父母的關係與上述關係區別開來,我們必須使用“繼父母”和“繼子女”的名稱來指稱寡婦新夫和寡婦亡夫的子女的關係。在兩種情況下都使用“續父母”和“續子女”的稱呼將混淆這兩種關係。
平安村最早的一樁寡婦招夫婚姻發生於1985年。據筆者對村內老人的訪談,平安村在曆史上沒有“寡婦招夫”的傳統或先例。老人們說,當村裏第一次出現這樣的婚姻時,村民們都認為這件事“稀罕”。人們聽說過寡婦再嫁,但沒有聽說過寡婦不離開婆家的再嫁。以下是村民們的講述:
一個36歲的男人高樹信死於肝癌,留下了自己的一對兒女和寡妻張叢花、寡母和寡祖母。本村的一個婦女看到張叢花生活艱難,就把自己娘家的一個堂弟黃團結介紹給了張叢花。他們的婚事經過了樹信的母親、祖母和家族的同意。雙方協議黃團結無論在權利還是在義務上都繼承高樹信的身份。黃團結接手和管理高樹信的財產,撫養高樹信的兒女,並且贍養高樹信的母親和祖母。高樹信的父母一共有4個兒子,當高樹信去世的時候,除了最小的兒子之外,其他3個兒子都已經結婚並分家另過。黃團結的責任就是分攤分家協議(當地叫做“分單”)中規定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即每月給老人提供住所、糧食、燃料和零花錢。後來高樹信的最小的弟弟也結了婚,這樣兄弟幾個就平分了母親和祖母的責任田分別耕種。最初的幾年雙方相處得還好,但後來由於黃團結翻蓋樓房,自己經濟緊張,就有幾個月沒有給老人零花錢。這引起了其他幾個兄弟的憤怒,他們因此牽走了黃團結喂養的幾頭豬。黃團結到鄉政府上告,經過調解才解決了糾紛。後來高樹信的祖母去世了,按照當地的風俗,應當由黃團結(作為長子)承擔打幡的義務,但黃團結借口他自己的父親生病,在出殯當天逃離了現場。最後隻好由高樹信的長子為自己的曾祖母打幡出殯。此後雙方的關係越來越僵,目前黃團結已經不再承擔他贍養高樹信的母親的義務。隻是在高樹信的長子結婚的時候,高樹信的母親出席了婚禮,但雙方的關係仍沒有完全恢複,並且高樹信的母親對此已經不抱希望。
我在高樹信的母親那裏找到了張叢花與高樹信的母親和家族立的協議書,照錄於後:
關於張叢花改嫁繼承家產贍養老人契約
經大隊調解,張叢花與其婆母友好協商,似(擬)定攜帶家產和贍養老人條款如下。
一、高樹信分得家產全部有(由)張叢花繼承。
二、分得其磚6000塊,缺少部分不作追究。
三、張叢花蓋房,將家中所有水泥梁一根、檁條九根歸張叢花使用並所有。
四、婚後張叢花每年納贍養口糧1500斤,贍養費30元。
五、經協商,張叢花因蓋房經濟暫時困難,免除贍養口糧一年,贍養費兩年,時間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
以上條款雙方共同遵守,空口無憑,立字為證。
調解人 高健樹
中人趙明來
婆母唐蘭香
兒妻 張叢花
姑母張惠
1985年1月5日
雖然上述契約的內容沒有反映出張叢花的招夫行為,但我們從行文中可以推斷出來,因為如果張叢花嫁走,她就沒有必要再在本村蓋房子了。條文中明確指出,張叢花繼承高樹信分得的家產,這和古代法律條文中的“承夫分”的說法何其相似。從契約的題目可以看出,契約將張叢花繼承家產和贍養老人明確地聯係起來。這實際上非常類似於現行繼承法所承認的“遺贈扶養協議”。這裏潛在的說法是:張叢花繼承公婆的財產,承擔贍養公婆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契約中並沒有提到張叢花的續夫黃團結。其實,黃團結在和張叢花結婚前,和高家是有口頭協議的,如黃團結承擔高樹信未盡的義務,享有高樹信本應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把黃團結作為一個兒子來看待。黃團結應當以高樹信的身份和高家的其他人互相稱謂,黃團結除了和張叢花一起贍養高樹信的老人外,他還應當承擔高樹信應當承擔的禮儀責任。因為高樹信是長子,黃團結就應當承擔長子的義務,比如在高樹信的祖母和母親的葬禮上打幡出殯。上邊的協議書可以看做是在招夫新風俗開始時不完善的協議形式。本書引用的下一個招夫協議書就對招夫的相關方麵進行了較為全麵的約定。
據高樹信的母親講,在最初撮合這樁婚事的時候,其他地方已經出現了這樣的婚姻,但她說不清具體是什麼地方。我估計不會太遠,否則不會起到示範效果。1985年至今,平安村總共出現了10樁這樣的婚姻。所有的婚姻在起初都是雙方約定由新夫接替前夫的角色,沒有例外。這些“續夫”都以前夫替身的身份進入平安村的社會生活,他們叫前夫的父母“爹”和“娘”,對前夫的族人都以前夫的身份來稱呼他們。大多數的“續夫”都較好地履行了自己作為“續子”的職責。還有兩位以長子的身份為自己前任的父母打幡送殯。
在這些續夫中,有兩個後來又生了自己的孩子,但是這兩個孩子都隨了自己父親的姓氏,而沒有隨自己母親前夫的姓氏。當然這一點在最初的結婚協議中並沒有說明。有一個招了“續子”的老太太對我說,“哼!他們後來又生了一個兒子,可他不姓咱們的高!”她顯然認為既然承擔兒子的角色,就應當全部履行兒子的義務,包括新生兒女的姓氏。但我詢問了很多鄉親,他們對這種做法表示理解。這說明現代意識已經影響了他們。在我進行家訪的時候,其中的一個孩子自豪地對我說,“我媽媽姓高,我姓李,我的兩個哥哥姓趙!”
在這10對夫妻中,有7對和前夫的家人保持了良好的關係。有3對和前夫的兄弟或父母關係破裂,其中就包括最初的那一對。以下是其他兩對的故事。
高俊枝的故事:一個男人趙仁計在107國道上遭遇車禍身亡,留下了妻子高俊枝、兩個兒子和年邁的雙親。趙仁計一共兄弟三人,他去世時,兄弟二人都已結婚並分家單過。來自山東濟南的李秀朋正在鐵路上做臨時工。經人介紹他和高俊枝結了婚。和其他的這類婚姻相似,在結婚前雙方商定李秀朋接收趙仁計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撫養趙仁計的孩子和贍養趙仁計的父母的義務。結婚後不久,高俊枝就因為起仁計的車禍死亡撫恤金和趙仁計的父母兄弟發生了糾紛。高俊枝認為趙仁計的撫恤金應當分給她一半,而趙仁計的父母認為應當由他們保存,並將撫恤金扣下。高俊枝將趙仁計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後判決撫恤金由高俊枝和趙仁計的父母分享。雙方因此而結怨並“斷絕了關係(高俊枝的原話)”。本例的一個特殊之處是,高俊枝是本村的娘家,因此她不至於像外來的媳婦一樣在和他人發生糾紛時無依無靠(在我做家訪時,當問到是否有人欺負李秀朋這個外來的女婿時,她也承認自己本村娘家的身份有助於他們在本村立足。這種情況已經類似於女兒招婿,但是高俊枝不承擔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趙仁計的父母去世後,高俊枝和李秀朋都沒有參加葬禮。目前,高俊枝和她的前夫的兄弟們不再有任何往來。在趙仁計的大兒子結婚的時候,趙仁計的幾個侄子參加了婚禮,而趙仁計的兄弟和兄弟媳婦們沒有參加。這個舉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幾個家庭之間的矛盾,但是高俊枝和李秀朋現在仍然不和趙仁計的兄弟和兄弟媳婦們說話。
趙仁計的哥哥至今保存著高俊枝、李秀鵬二人和趙家訂立的契約。仁計的哥哥慷慨地讓我抄錄了契約,現照錄如下:
契約
李秀鵬高俊枝二人經中人介紹,自願結合,男到女家落戶,繼承原女方夫婦所有財產,自願履行贍養女方原配父母和子女的義務,特立協議如下:
一、贍養原配老人,履行原配兄弟三人分家分單,隨生活條件增長,兄弟三人協商贍養物資數目。(現規定年數目每人小麥300斤、玉米100斤、肉30斤、油5斤、豆腐10斤、粉條10斤、煤1000斤,老人醫療費三人均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