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交換的角度,隻有承認父子兩代之間的代際互惠是均衡的,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而女兒被剝奪繼承權才是合理的。因為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代際關係是接力式的,那麼就沒有理由不讓女兒也參加這種接力。換言之,兒子將他們的姐妹排除在外而獨占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的理由隻能是:他們對父母的贍養和父母對他們的撫養、對他們子女的撫養、給他們的結婚費用以及父母遺留給他們的財產之間的互惠是均衡的,否則兒子就沒有獨占父母遺產的充足理由。當然,所有這些推理都必須有一個邏輯前提,那就是男女平等。由於我們旨在解釋目前中國農村的社會經濟現實,這個前提應當是存在的。也就是說,我們在解釋女兒不繼承父母遺產的原因時,理論基礎是社會交換理論。我們在此進行的是社會學的解釋而非文化的解釋。我們是在傳統的男權主義原則之外,再尋找一種對農村中女性不繼承父母遺產這一事實的現實的解釋。

讓我們首先來考察平安村村民對女兒不繼承父母遺產的解釋。在社會研究中,被研究者的主位(emic)觀點往往被忽視。忽視主位觀點的危險在於,我們可能把研究者自身的觀點強加給被研究者,從而使我們的研究結論脫離社會實際。當然,全盤接受主位的觀點會使科學研究失去意義,也是不可取的。在平安村進行調查的三種問卷中,都有這樣一個問題:“您認為目前在農村女兒不繼承父母娘家財產的道理是什麼(可多選,限選三個)?A。女兒出嫁後不贍養父母;B。女兒已經是外姓人,不應當繼承家產;C。女兒繼承她公婆的家產;D。農村習慣就是這樣;E。女兒嫁到別的村子,無法繼承房產;F。女兒不來爭家產,怕人笑話。”分別有33個老人、23個中年男性和25個中年女性回答了這個問題。

在上述六個回答中,D不是一種解釋,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認可;F是一種社會心理學的解釋(持這一種觀點的人極少,本書不做闡釋);B是文化解釋;隻有A、C、E是現實的解釋。我們看到,回答C的人數最多,回答A的人數次之,回答E的人數最少。回答E的實質是居製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們放到第六章來研究。回答A和C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思路。我們在這裏麵臨一種抉擇,即采取一元化的解釋思路,還是采取綜合的解釋思路。如果我們采取一元化的解釋思路,那麼我們必須在A和C之間進行取舍;如果我們采取綜合的解釋思路,那麼我們就可以同時接受兩種思路,並試圖在兩者之間分清主次和先後。我認為,一元化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為支持A思路和支持C思路的證據(見本章四)都是存在的。單獨使用A思路尤其不能解釋女兒不繼承父母遺產的事實。因為父母和兒子之間的互惠絕對不是均衡的,父母所給予兒子的,要遠遠多於兒子所給予父母的。這是下一節要闡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