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中,女兒繼承權的被剝奪是和中國傳統的居住製度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從夫居和男人獨享繼承權是一個事情的兩麵。從夫居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居住安排,而是一個文化的概念。這種區別可以從嫁在本村的女兒身上體現出來。一個嫁在本村的女兒,她的主要身份是媳婦而不再是閨女。一個女兒即使就生活在她父親的村莊,她仍然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當然,她在習慣上也沒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嚴格來講,這個女兒並沒有住在父親的村裏,而是住在丈夫的村裏,即使父親的村莊和丈夫的村莊是一個村莊。
農村實踐中繼承權男女不平等的另一種情況涉及寡婦的繼承權。根據中國古代的法律,如果寡婦改嫁的話,她是不能享有對亡夫遺產的繼承權的(白凱,2003)。中國現行法律雖然規定寡婦有繼承亡夫遺產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寡婦帶產改嫁仍然麵臨巨大的阻力。
甚至寡婦的固有權利也不能得到保障,例如,有些家族會阻止她帶著自己的孩子(特別是兒子)改嫁。寡婦繼承權的問題也和財產的生前繼承有關,一般情況下,在寡婦的丈夫去世的時候,寡婦的丈夫已經接受了自己父母在生前給予他的遺產。而這些遺產已經成為寡婦和她的已故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此時寡婦繼承的她的丈夫的財產的很大一部分,其實是她的父母提前給她丈夫的遺產。丈夫的父母將財產遺傳給兒子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在他們年老的時候兒子贍養他們。但兒子的早亡使他們生前給付的遺產轉化成了兒子死後的遺產,這些遺產的大部分依法應當由兒子的遺孀繼承。兒子的遺孀對自己的公婆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兒子的去世使兒媳和公婆之間的關係斷裂,老人付出了遺產,卻沒有得到贍養。這是寡婦帶產改嫁受到阻力的內在原因。從寡婦遺產糾紛的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原則與實際生活中的邏輯是不一致的。這種不一致在通常情況下體現不出來,但一俟出現特例,矛盾就水落石出。
繼承法中“死後繼承”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並不是在1949年後才確立的。如果從《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頒布算起,這兩項法律原則的確立已經有七十多年了。為什麼經曆過七十多年的社會變遷,現代法律原則仍然沒有能夠在中國的農村社會中實行?是什麼因素阻止了現代法律原則在中國農村的傳播?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基礎是什麼?以上就是本研究要加以探討的問題。
三、研究的意義
財產繼承問題和中國農村中的許多社會問題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馬克思主義認為,財產關係是社會關係的核心。財產問題也是農村中許多社會矛盾的核心。財產的繼承,因為它涉及財產在人與人之間的轉移,涉及財產在人與人之間的分配,所以矛盾也就最集中。目前在中國農村,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就是老年人的贍養問題。由於在農村沒有建立養老的社會保障製度,因此中國農村的老人贍養的主要方式還是家庭養老。養老和財產繼承一樣,其實質是家庭代際之間的利益關係,隻不過財產繼承是社會資源由老一代向年輕一代的流動,而老人贍養是社會資源由年輕一代向老一代的流動。費孝通先生曾創立一種理論,認為西方的家庭代際關係是“接力模式”,社會資源在代際之間的流動是單向的;而中國的家庭代際關係是“反哺模式”,社會資源在代際之間的流動是雙向的。在子女年輕的時候,主要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而當父母年老的時候,子女則負責父母的養老,即“反哺”(費孝通,1983)。中國的子女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他們都有義務贍養自己年老的父母。但是,法律和道義的義務並不能保證每一個老人都能得到很好的贍養。農村中老人的贍養問題非常嚴重。
老年人贍養問題和財產繼承直接相關。如前所述,中國的財產繼承是“生前繼承”,老年人在健在時就已經失去了對財產特別是房產的控製權,因此他們在年老時往往成為了沒有自己房產的人。如果隻有一個兒子還稍微好些,如果他們有多個兒子,那麼他們就隻能在幾個兒子中間實行輪養。這時,老人們在一定意義上就成為了“無家可歸者”,他們定期地在各個兒子家之間來回搬家。很多文獻都報道過老人在輪養過程中受到虐待的事實。他們過早地將家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兒子們,可自己到頭來卻成了寄人籬下的人。
在對老年人的贍養實踐中,另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獨立生活的老年人的生活費問題。老年人將自己的財產在生前轉移給了自己的兒子,這些財產可能是老人一生勞作的結果。特別是房產,它是村民的主要財產。很多人在蓋房時都是舉了債的。但是,在老人把自己一生勞動的結晶交給自己的兒子或兒子們後,他們還要為自己日常生活的現金需求依賴兒子們的供養。在兒子們不能滿足老人的現金需求時,他們還要以羸弱之軀掙得自己的生活費用。兒子們拒絕供給老人日常生活費用的例子在平安村很常見,而且兒子越多,他們拒絕給付老人生活費的可能性就越大。試想如果老人在生前仍然掌握著財產的控製權,他們就不至於陷入在生活費的事情上仰人鼻息的境地。
繼承權的男女不平等也影響到了老人的贍養。由於女兒不繼承娘家父母的財產,因此她們也就沒有道德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她們如欲贍養自己的爹娘,就會受到來自丈夫家庭的壓力。在平安村,有一個描述女兒對自己爹娘的贍養義務的地方性說法,叫做“自出心兒”,它的意思是,女兒對自己爹娘的贍養完全出於自己的良心,沒有任何風俗的或道德的壓力要求她們這樣做。女兒贍養自己的父母甚至還會受到來自娘家兄弟們的阻撓,他們認為自己的姐妹對父母的贍養使自己丟了臉麵,因為姐妹對父母的贍養意味著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對於很多農村的老人來說,來自女兒的贍養是兒子不孝時最後的保障,但現實的社會輿論和文化安排並沒有給女兒們的贍養提供便利,更不用說激勵。在農村的代際關係中,兒子將權利和義務“總括性地”(滋賀秀三語)收歸自己,為女兒贍養父母設置了障礙。因此,研究農村的財產繼承問題,將有利於對農村老年人贍養問題的解決。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老年人贍養問題的症結在哪裏,它和財產繼承問題的關係是什麼,然後才能對症下藥,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研究農村的財產繼承也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對中國傳統的財產繼承製度的理解將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文化的內在邏輯。對自己文化的理解是學者的責任,而這種理解必須建立在對具體問題的研究之上。對家產繼承製度的研究會對理解中國文化提供具體的例證。在傳統文化中,財產繼承與宗祧繼承、婚姻、居製、喪葬、祖先崇拜等都有密切的關係。以財產繼承為綱,可以將上述文化內容聯係起來研究,從而深化我們對自身文化內在邏輯的理解和闡釋。另外,通過對傳統文化的理解,我們還可以對外來文化因素在中國社會的適應性和適用性進行梳理和評估。外來的文化因子雖然是較現代的文化,但這些文化因子是否服中國社會的水土,則關乎它們在中國社會的生長和發展。再者,在我們追求現代性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可以利用一些本土的文化資源?是否有一些外來文化因素根本就不可能在中國大地上生長?這些都是需要我們解決的理論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將有助於我們更順利地推進現代化進程。
孔邁隆(Cohen,1978:176)很早就認識到了“分家”研究的重要理論意義,他寫道:
中國人的分家過程值得密切注意。這一事件對於參與其中的人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些緊密的社會關係發生了變化。變化的還有參與者的經濟狀況。如果帶著了解這種重複進行的家庭分裂的目的來處理這一問題,或者欲尋找在其他情境中的相似事物,我們就可能更清晰地展示中國的社會結構和宏觀社會過程。再者,如果在一個發生了可觀的技術現代化的情境中來審視分家及其相關製度,我們就可以有把握地說,通過關注新的社會進步對傳統製度的影響,我們就能獲得許多關於社會變遷的地點和走向的知識。
另一些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是,我們怎樣理解傳統和現代?農村的現代化進程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的影響是推進了還是阻礙了現代化進程?農村的財產繼承製度是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麵,它對農民的社會生活、現代化水平、心理素質都會產生廣泛的影響。現代性的財產繼承製度在農村不能實行,是農村的現代化進程受阻的一個外在表現。在任何一個社會或社區中,任何一種現代化因素都不可能單兵突進,都必須和其他因素協調前進。財產繼承製度的現實,體現的是兩種文化間的衝突和較量。在這中間,代表傳統文化的農村風俗習慣和代表現代文化的成文法在互動中決定著農村社會的走向。理解這一互動過程會幫助我們更好地解釋傳統和現代,理解現代化進程。這種研究也將會豐富我們對現代性的理解和闡釋。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主要采取訪談和參與觀察的方法,輔以問卷和文獻研究方法。本研究的研究方式類似於人類學的民族誌方法,但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族誌。研究者並不試圖為讀者提供一幅被研究社區的全景式的人類學描述,而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問題開展觀察和研究,或得與此問題相關的社會生活的信息,並對該一特定問題提出一個結論性的判斷。換句話說,當我進入要研究的社區時,我是帶著特定問題去的,我所感興趣的,僅僅是該社區社會生活的某一個側麵,以及與此側麵相關的另一些側麵。因此,雖然本研究將會把描述作為一種研究手段,但卻不是純描述性的研究。本研究的目的是解釋已知的社會現象,隻不過在研究過程中,得到現實生活的真相和細節是必要的前提,這就離不開描述。本研究的最終目的還是對現象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