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氣象部門提供專項服務是否要收費?
氣象部門發布天氣預報是不收費的,但在提供專項服務時是要收費的。根據《關於發布氣象部門專項服務收費的通知》,本著以下原則收費:
(1)凡可計算成本的有償服務項目,按專業活動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費用(包括人力、設備、材料、動力的消耗等),加10%的間接費製定收費標準。
(2)凡難以計算成本的有償服務項目,可按提供服務內容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技術上的難易程度製定收費標準。
(3)可以製定統一收費標準的有償服務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收費標準,或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核定辦法。
(4)難以製定統一的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核定辦法的有償服務項目,經省級物價、財政部門確認,可由當事人雙方商定收費標準。
(5)各級氣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償服務收費的原則、辦法和標準,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和方法亂收費。
(6)所有接受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政府或合同的規定支付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
142.氣象部門提供專項服務的收費範圍是如何規定的?根據《關於發布氣象部門專項服務收費的通知》,收費的範圍如下:
各級氣象部門為農業、工礦、城建、交通運輸、海洋開發、水利電力、環境保護、財貿、旅遊、文化教育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從業者(包括外資企業),以及黨、政、軍領導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創收活動提供的各種專業專項服務,並符合自願互利原則的,屬於有償服務,可以收費。
氣象部門為各級黨、政、軍領導機關(包括鄉、鎮政府和政府各職能部門)指揮生產、組織防災抗災而提供的氣象服務和為軍事、國防科學試驗而提供的天氣預報,以及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自動應答係統等手段向社會提供的氣象服務,不得收費。